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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与“地区主义”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地区”与“地区主义”的概念界定在地区主义研究中涉及的概念很多,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是“地区”和“地区主义”。可以认为,地区认同主要是指地区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在观念上对所在地区的认同和将其他成员国作为对自身理解的一部分的认同,以及将自身视为地区整体一部分的认知。因此,对地区的界定必须突出地区作为一个功能性单

第一节 “地区”与“地区主义”的概念界定

在地区主义研究中涉及的概念很多,最基本的两个概念是“地区”和“地区主义”。因此,对这两个概念给予清晰的界定尽管非常困难,但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地区”概念

社会科学中,“地区”的概念来自地理学,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因素来界定的,即指区别于其他区域的、在自然条件方面具有某些同质性特点的地理区域,如中国的东北地区、中原地区,日本的关东地区、关西地区等。在政治学中,“地区”的概念往往与某一行政区划相联系,如北京地区等。尽管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地区”概念常有不清楚的地方,但并未成为人们研究中的重大障碍。比较而言,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地区”概念就更为复杂,歧义杂陈。

路易斯·J·坎托里(Louis J.Cantori)和史蒂文·L·施皮格尔(Steven L.Spiegel)提出:“我们应把区域视为世界的各个地区,它包含地理上相连接的国家,形成在外交事务上相互联系的单位。”[1]也就是说,地理相邻的国家间,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了本地区与其他地区相异的认知并逐步形成地区认同,而对外则集体做出反应。在《地区国际政治的综合研究》一书中,这两位作者更是明确地将“地区”界定为:包含两个或更多的互动的国家,这些国家享有共同的种族、语言、文化、社会和历史联系,它们的认同感有时随着对体系外部国家的共同行动和态度而增强[2]

布鲁斯·M·拉西特(Bruce M.Russett)在《国际地区与国际体系:一项政治生态学的研究》一书中,依据定量分析和系统论方法,主要从人文社会方面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加强等方面界定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地区”。他指出,同质性高的地区有时被错误地看作是一体化的地区,地区有时候是通过相互依赖来界定,尽管这种相互依赖可能是在涉及与地区外国家关系时才存在。在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后,拉西特提出了识别区域的标准:(1)社会与文化的相似性;(2)国家的政治态度或对外政策的相似性;(3)政治上的相互依赖性;(4)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5)地理上的相邻性。他还指出这些标准不是恒定不变的常量,而是变动不居的变量,因为不同变量的组合,可以衍生出多种多样的结果[3]。拉西特对地区的界定之价值不在于为那些问题找到准确答案,而在于他据此提出了自己的地区类型划分法,并千方百计从实践中寻找经验数据加以验证,从而创下了一项对“地区”进行社会科学定量分析的重大成就。然而,也正是这样的方法遭到奥伦·R·扬(Oran R.Young)的批评。扬认为,拉西特过分依赖要素分析方法,而缺少一个演绎性理论框架;在这样的情况下,经验性调查研究不可能为预测性理论奠定坚实的基础[4]

威廉·R·汤普森(William R.Thompson)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系统论,将地区看作是国际子系统。他提出了地区体系的21种属性,由此得出地区或地区体系存在的四个条件:(1)行为者联系的模式或者说是互动的模式展示了某种规律性并达到了一定的强度,即子系统中某一点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点的变化;(2)行为体一般是相邻的;(3)内部与外部观察者都认为这一子系统为独特的区域或“行动的场所”;(4)该子系统至少包括两个或更多的行为者[5]

可见,国际关系学者对“地区”的界定越来越多地强调区域内行为体(主要是民族国家)间的互动与相互依存,而越来越远离传统的地理相邻原则,将地区视为国际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次系统或是全球整体中的一个中间层次。

其次,将地区视为一个功能单位的观念日益突出,即经济、社会等事务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互间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整体。

最后,认同在地区形成与建构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即地区是一个具有共同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区域。“认同”(identity)是一个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概念,它是一个反思性的自我意识,“是指某社会行为体的自我同一性个性,是本社会行为体区别于他社会行为体的规定性,或者说是社会行为体之所以为‘我’而非‘他’的规定性”[6]。也就是说,认同是“对某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认知,包括在其自身统一性中的所有内部变化及其多样性。该事物被视为保有相同或具有相同性”[7]。在国际政治领域,将认同问题引入地区问题研究的是行为主义代表人物卡尔·多伊奇[8]。不过,对认同政治进行系统阐释并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的则是建构主义兴起之后的事。建构主义认为,认同是能够产生动机和行为倾向的“有意图行为体的属性”[9]。亚历山大·温特讨论了四种认同,即个人或团体、类属、角色、集体。前两种形式的认同具有“自生”(auto-generic)特征,后两种形式的认同有赖于体系文化的特性,而且是社会建构的结果,也就是说,角色和集体认同是在冲突型或合作型文化氛围中,通过行为体间的互动而形成的[10]。地区认同是集体认同的一种,是在行为体的互动中,通过社会化过程而逐渐实现的[11]。可以认为,地区认同主要是指地区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在观念上对所在地区的认同和将其他成员国作为对自身理解的一部分的认同,以及将自身视为地区整体一部分的认知。

因此,可以说,地区的概念是动态的。有鉴于此,肖欢容认为,“国际关系地区主义中的地区,是以一定的地理界限为基础,根据某个或多个特定的社会、政治关系方面的因素建构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生活空间。这些社会政治关系因素包括内聚力(同质的程度)、交往(互动的程度)、权力的层次(权力的分配)或各种关系的结构(如合作的程度和紧张的烈度)等。”[12]耿协峰认为,“所谓地区就是指人类根据自然地理分布、历史习惯、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范围而划分出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生活空间”[13]

本文认为,地理因素在界定地区时的作用在下降,这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但由于地理因素的超稳定性特征决定了它仍然是界定地区中的必备要素;地区化趋势及其最终导致某种形式的地区共同体的建立,是某一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不断强化、地区内行为体的认同不断增强并最终形成集体身份的过程。因此,对地区的界定必须突出地区作为一个功能性单位的特质。也就是说,地区日益显示出其作为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生活空间的特征。藉此,笔者认为,两位中国学者对地区的界定既突出了地区的功能性特征,强调了地区概念的综合性和动态性,也没有忽略它的地理属性,因而可以认为是对地区概念的恰当界定。

由于本文探讨的是东亚共同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对“地区”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东亚”的概念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这不仅是出于行文的需要,也是由于“东亚”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东亚”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即指欧亚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的大陆和边缘地带。就此意义上的东亚是没有争议的。但随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文化特性,使得“东亚”概念具有经济、文化内涵,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有趣的是,“东亚”概念最早是由西方人提出的,他们以欧洲为中心将亚洲分为“近东”、“中东”和“远东”,远东大体上就是现在所指的“东北亚”。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四小龙”的崛起,人们又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包括进来,后来又把整个东南亚也囊括其中,甚至包括整个南亚部分地区。1989年亚太经合组织建立后,“东亚”又出现了“泛太平洋化”的趋势,一些学者把东北亚、东南亚以及沿太平洋岸的澳洲、南太平洋和北美一些国家也包括在内[14]

如前所述,随着地区内各国(或地区经济体)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相互依存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地区的界定日益突出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而显示出来的功能性特征,愈益重视地区认同与归属感。在综合学者们对“地区”及“东亚”界定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南亚、澳洲及南太平洋国家、北美一些国家,一是地理上不相邻,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三是社会、文化价值观明显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东亚国家也大都认为上述地区国家已经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成员国,应在APEC的机制下合作。另外,东亚共同体的建设是以“10+3”为核心的,这已经成为共识。因此,本文所指称的“东亚”是指欧亚大陆东部太平洋岸的边缘及大陆地带,以悠久的历史联系和文化资源为纽带,在经济全球化和各国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依赖日益加强,区域合作意识兴起并不断强化的整体区域,核心是中日韩与东盟十国。

二、“地区主义”的概念

“地区”的概念是复杂的,“地区主义”的概念亦是如此,这既是由于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学科语境中研究地区主义时采用各不相同的含义造成的,当然也是地区主义研究本身不够成熟的表现之一。在中国,“地区主义”这一术语很少被使用,只是近年来才陆续出现以“地区主义”命名的论文或专著,但数量仍然相当有限,大量的研究成果使用“地区一体化”、“区域(经济)合作”等概念。

纵观中外学者对地区主义的界定,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

一是将地区主义与某种形式的地区组织相联系。如路易斯·福塞特(Louise Fawcett)认为,所谓地区主义就是指“组建以地区为基础的国家间的集团”[15];约瑟夫·奈(Joseph Nye)认为,地区主义是“基于地区基础之上的国家间建立联系或形成组织的形式”[16]

二是更多地从地区内国家的政策取向方面对地区主义进行界定。即地区主义主要是指一种“有意的政策”,是地区内国家中构想和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性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该地区成员国家进行商品和要素的交流[17]

三是折中观点,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安德鲁·赫里尔(Andrew Hurrell)。他将地区主义分解成五个方面的范畴分别加以解释,即地区化、地区意识或地区认同、地区国家间的合作、地区一体化和地区内聚力[18]。耿协峰在借鉴赫里尔的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将地区主义界定为“是指同一地区内的各种行为体(包括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或个人等)基于共同利益而开展地区性合作的全部思想和实践的总称”[19]

本文认为,在地区主义的研究中,不论是突出“化”,即突出过程的一面,还是突出加强合作的形式与内容,地区主义首先是指一种理念,即加强与地区内其他行为体合作的理念,认为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维护与实现或有利于地区或全球秩序的维护或建构。只有首先确立起这样的理念,才能在政策取向上采取加强合作的实际行动。其次,地区主义是指一种政策取向,即采取实际的措施鼓励和加强与地区内其他成员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交往与合作。最后,地区主义必须与某种形式的机制相联系,如经济方面的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经济一体化等安排或政治安全方面的磋商与合作机制。这既是地区内国家或整个地区加强彼此间合作愿望与实际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其愿望与实际措施的结果并进而促进彼此间的进一步合作。倘若没有这样的机制,良好的愿望并不能转化为实际的行动,也不能在实践中塑造各行为体的利益预期。如东亚地区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提出了加强合作的诸多建议(如“太平洋自由贸易区”、“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等),80年代后随着东亚国家经济普遍步入起飞阶段,加强合作的愿望更为强烈。但在不存在某种合作机制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认为东亚地区出现了地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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