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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商务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尽职调查分为由买受人执行的尽职调查和出卖人执行的尽职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尽职调查的目的上:买受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和避免风险以及确定价格;出卖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则往往在于了解公司的现状以及控制将向买受人提交的信息内容及形式,其中也可能不乏粉饰的目的。律师应针对委托事项的授权及尽职调查的范围进行阐述。

根据商务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尽职调查分为由买受人执行的尽职调查和出卖人执行的尽职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尽职调查的目的上:买受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和避免风险以及确定价格;出卖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则往往在于了解公司的现状以及控制将向买受人提交的信息内容及形式,其中也可能不乏粉饰的目的。

根据商务合同执行的时间,可以分为缔约前的尽职调查和缔约后的尽职调查。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风险调查、确权调查和确定合同价值;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合同价值的确认,以便对买卖价格的调整和变更。实务中,出卖人完全可以拒绝买受人进行尽职调查。不过这样做的结果,要么是想买的人担心风险太大,不敢再买;要么是买受人即使想买,也会尽量压低价钱。对出卖人来说,也面临一个两难处境:买受人往往都是同行,甚至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在买受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出卖人的公司有了一个全面、细致、整体的了解后,双方可能还达不成最终的协议。尽管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会约定保密义务,但不管怎样,还是很难阻止买受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这些信息,而产生对其有利而对出卖人不利的结果。

实践中解决这种困境的办法是,买受人和出卖人达成约定:先在出卖人所提交的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在出卖人就此所做担保的基础上订立并购合同,然后在合同签订后(signing)到履行完毕前(closing)这段时间,买受人进行尽职调查以核实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出卖人的担保。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出卖人说明与担保的情况不符,则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标准调整价格。这种调查便是在合同订立之后的调查,不过实践中的应用不如缔约前的调查普遍。

根据调查的内容,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关系调查;税务调查;财务调查;商务调查;环境调查;公司文化调查;人力资源调查。另外如保险、技术、客户关系等,都可以根据公司买卖的实际需要来进行调查。不同的并购交易,除了基础性的尽职调查外,还各有不同的侧重点。调查的具体内容,也会随交易的形式、公司的经营领域等而有差异。

在具体实施尽职调查前,通常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保密约定

尽职调查是法律专业人员受相关公司的委托,在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和配合下,对目标公司一切与特定法律尽职调查目的相一致的事项进行现场调取、查验、人员访谈、资料验证、法律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法律尽职调查的前提是受托公司与目标公司事先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甚至签署了相关的意向性协议。

在具体的调查进行之前,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作保密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人,不仅有具体执行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其实根据职业规范,这些人本来就负有保密义务),更主要的是接触这些信息的购买人。如果购买人也是一个公司的话(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占多数),则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等,都要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通常也可以在意向书中进行约定。

(2)约定调查内容及确定尽职调查资料室的位置与相关规则

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具体对哪些事项进行调查。共同起草有关调查项目的目录,以便出卖人提供有关的具体材料,由于所有材料都放在一个特定的资料室中,实践中又叫资料室目录(data room index)。一般资料室都在目标公司所在地,不过考虑到调查的方便,也可能放在其他地方。

资料室规则(data room rules),也称为证据固定规则。主要指对人员往来、资料存取等具体事项的规定,当然包括资料提交或封存的具体时点。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资料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3)听取出卖人管理层对公司状况进行陈述与说明

在具体进行调查之前,听取管理层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一定程度上说,这有助于执行尽职调查人员更快上手。

包括提出尽职调查清单(check list)并进行具体调查和撰写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中作出调查的结论,说明调查的方法、调查的具体内容、所存在的疑问或者怀疑、提出自己的意见与结论等。

一般来讲,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一是公司本身成立与变更,股权结构及变更等的依法合规情况;

二是专业关注的基本情况:如财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诉讼纠纷情况;

三是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人员待遇、劳动合同关系、主要产品及重点客户等;

四是法律问题情况:重大诉讼和法律纠纷、房产土地的权属问题,关键设备机器等的权属问题(含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权属),当前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法律法规。

五是特定情况。单一资产收购情况如船舶收购情况,重点调查与船舶相关的资产取得、海远资质、担保及海事涉诉等情况。

1.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和期间、工作量统计。

2.制订的工作方案、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目标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4.与目标公司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审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5.目标公司出具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律师应针对委托事项的授权及尽职调查的范围进行阐述。

律师声明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均是真实的,且所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提交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委托方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等等。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事项作出详尽明确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1)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主要针对股权结构、出资验资、股权演变等情况作出阐述,并针对该等事项进行法律评价,对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存在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

(2)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主要针对公司章程、法人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针对该等事项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评价,对存在不规范情形及存在的风险提出规范建议。

(3)主要财产

主要针对目标公司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进行阐述。对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评价并针对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解决建议。

(4)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核查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及抵押担保情况,并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等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建议。

(5)关联关系

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对控股股东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持有5%以上股份关联方的情况进行阐述,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法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6)税务

主要针对目标公司税种、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免征或减免税项目及税费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做出法律评价。

(7)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包括对目标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等)或关联公司尚未了结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进行阐述,然后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建议。

(8)劳动关系

主要说明目标公司关键人员劳动关系情况。供并购公司适用。

(9)主要经营业务

主要针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业务变更情况、主营业务进行阐述,并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评价并提出建议。

(10)与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作出客观、全面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样才能为公司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参考。

尽职调查报告应注意阐明委托方及授权的相关单位应在限定范围内使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若超出限定范围使用的,则律师不承担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资本运作也在迅猛发展,律师或法务人员介入资本运作进行尽职调查越发频繁。因此,律师或法务人员必须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法律人员要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做好相应的依法合规性评价

1.法律事实。眼见为实。所有法律事实为收集到的资料原件,而非复印件。所有实事为已发生事实,而非可能发生的事实或未发生的事实。但所有要有收集保留复印件,不要将原件带出工作地点。

2.法律评价。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武断与判断。评价应指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风险评估。作为尽职调查,法务人员不应过度解读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应对尽职调查事项所形成的未来交易风险应有初步的判断。

1.语言表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要用肯定性语言,少用或不用可能性、推测性语言,也不要用模糊性、两可性语言。

2.方法周全。要穷尽一切查清事实的办法与方法。要考虑调查成本与所调查事项的重要性。当然也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查的成本。

3.强调免责提示与适用范围。

4.处理好政策规避与尽职提醒意义。

5.处理好合理预测与风险提示。

6.法律结论要谨慎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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