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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工作薪酬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责任工资和计件工  2007年5月至8月,李某在北京入职某医学基金会曾担任该基金会医学与公共关系部副总监,入职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李某月工资为5000元,同时约定李某的工资属于责任工资制,即完成单位任务时,按5000元工资计发,完不成单位任务,则没有工资。  基金会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李某的工资属于责任工资制,李某完不成单位任务,无权要求支付工资。

  2007年5月至8月,李某在北京入职某医学基金会曾担任该基金会医学与公共关系部副总监,入职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李某月工资为5000元,同时约定李某的工资属于责任工资制,即完成单位任务时,按5000元工资计发,完不成单位任务,则没有工资。同年7月,基金会向李某发出《企业员工健康公益行动任务书》:确定李某为“企业员工健康公益行动”医学专业服务队伍成员,明确了李某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基金会以李某未在7月18日前完成专家应当完成的工作,并且任务书中其他工作也未取得进展为由调整了李某的工作领域及工作内容,并于7月30日与李某另行签订了《企业员工健康公益行动任务书》,明确其在9月18日前应该完成的工作。但是李某在此期间,仍然未能完成工作。

  基于李某七八两个月的工作表现,基金会经考核,认为李某未能完成基金会交予的工作任务,故扣发了李某七八两个月的劳动报酬。8月31日,李某向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基金会并没有考核结果及量化指标,扣除两个月工资不合法,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予受理,遂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基金会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李某的工资属于责任工资制,李某完不成单位任务,无权要求支付工资。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工资标准达成一致,但双方对完不成单位任务,则没有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基金会并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对工作任务作具体量化,使得李某的工作是否完成无法衡量,遂判决基金会全额支付员工李某七八两个月的工资共计1万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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