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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购买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是否对自身的债务享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审判实践中,还是国家相关部委间,均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纪要》最终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反对意见。这是因为如果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就可能为潜在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逃债机会,即债务人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之后久拖不还,直至将贷款拖成不良债权,进而在不良债权处置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保护国有资产的初衷是对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尚存在诸多不清晰或弊端的地方: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债权时,资产包中债权项目涉及不同地区,甚至不同省市,省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工也不尽相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优先购买权,则必须层层一一通知,不能遗漏一个单位,操作中稍有不慎,很容易遗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或发生通知瑕疵,这势必会增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成本和处置周期。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债权时,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按照《纪要》规定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现实情况是上一级只对本级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对于下一级的国有企业没有审查,经审查没有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即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而下一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却无从知晓,致使部分国有资产没有进行审查,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对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人在实务中则较难确定,《纪要》未明确是指国企债务人的国有控股股东(包括国有相对控股股东)还是包含国有参股公司,针对这一问题,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统一了口径:关于参股股东是否发函,关键在于判断参股股东是否对该企业存在控制权,如果明确判定没有控制权,则不必发函。但在实务中,如何判定是否有控制权又是一个问题,所以本着谨慎性原则,往往对参股股东一并发函通知。此外,普通的网上工商档案无法显示企业股东股权比例等信息,需要查询工商内档才能确定,在实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要去工商局调查国有债务人的股东信息,还要查询和判断该股东是否为国有,因此还要去调查该股东的工商档案,这又增加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成本和时间。

(4)《纪要》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通知30日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作出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审查过程中,通过内部层层报送审批的话,30日的期间则太少,往往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审查完毕就已到期。

(5)债务人是否对自身的债务享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审判实践中,还是国家相关部委间,均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纪要》最终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反对意见。这是因为如果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就可能为潜在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逃债机会,即债务人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之后久拖不还,直至将贷款拖成不良债权,进而在不良债权处置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政策法规上可以给予国有企业债务人保护和支持,但不能给国有企业债务人提供法律上钻营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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