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管辖法院的确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管辖法院的确定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认定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与债务人重新签订管辖协议,并被认定为有效。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3种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应视情况而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约定有效;

2.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不明确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没有约定;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与债务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

对于第一、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金融“十二条”第三条都给予了正面问答,即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如无协议约定,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在实务中出现的概率很小,因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往往处于紧张状态,很难向对方妥协,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也难以同时照顾到双方的利益。不过,法律上不能排除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不一致的看法。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债务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建立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的,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不具有签订协议管辖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管辖协议自然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金融“十二条”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重新签订的协议管辖无效。总之,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自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无效的。在司法审判中,也出现过认定无效的案例。不过,上述两种观点存在较大的缺陷,首先,银行转让不良资产,是对借款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后,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取得合同项下的权利,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受让人当然可以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认定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与债务人重新签订管辖协议,并被认定为有效。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绝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3种情况。2009年《纪要》对该问题给予了正面回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自此,该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2007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1)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2)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