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三重点, 风险孳息所有权; 事实合同的效力, 交易习惯和单据;
交付移转所有权, 法定约定有例外; 卖方保留所有权, 动产可不动产否;
风险负担有前提, 意外毁损无责任; 交付主义是原则, 具体情形细规定;
买受亲自提标的, 置于地点起转移; 约定卖方交承运, 指定地点交风险;
风险负担无约定, 种类标的不特定, 货物受领交付前, 风险买受不承担;
交付地点不明确, 货交第一承运人; 受领迟延买受人, 迟延之时担风险;未按约定付单证, 风险转移不影响; 质量要求不符合, 合同目的未实现;
拒领受领解合同, 风险出卖人承担; 孳息归属看交付, 交付前后不相同;
多重买卖均有效, 谁先领受谁确权; 均未领受付款先, 均未付款成立先;
特殊动产多买卖, 领受即可办登记; 登记权利享优先, 均未登记成立先。
买卖合同三重点,风险孳息所有权;事实合同的效力,交易习惯和单据;
交付移转所有权,法定约定有例外;卖方保留所有权,动产可不动产否;
风险负担有前提,意外毁损无责任;交付主义是原则,具体情形细规定;
【要点解说】
无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卖人在买受人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可主张取回标的物的:(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于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况。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亲自提标的,置于地点起转移;约定卖方交承运,指定地点交风险;
风险负担无约定,种类标的不特定,货物受领交付前,风险买受不承担;
交付地点不明确,货交第一承运人;受领迟延买受人,迟延之时担风险;
【要点解说】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5)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未按约定付单证,风险转移不影响;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目的未实现;
拒领受领解合同,风险出卖人承担;孳息归属看交付,交付前后不相同;
多重买卖均有效,谁先领受谁确权;均未领受付款先,均未付款成立先;
特殊动产多买卖,领受即可办登记;登记权利享优先,均未登记成立先。
【要点解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多重买卖合同且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实战演练】
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与丙分担
【答案】 C
【考点】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解析】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双方约定:履行地在乙方所在城市S市,交货方式为乙方代办托运。故在乙方将货物交付运输之日起,风险负担已经移转给甲方,所有权也已移转给甲方。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丙达成协议将在途标的物转让给丙,丙自5月3日起应承担风险负担。所以,在5月4日发生标的物损失时,丙应承担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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