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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九》第18条规定,犯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职业便利触刑律,  三至五年禁从业;  罚金缴纳遇灾祸,  法院裁定延减免;

数罪有期和拘役,  执行有期免拘役;  数罪监禁和管制,  管制不免后执行;

恐怖主义入罪多,  六种罪名应掌握;  危险驾驶具体化,  追醉校车运生化,

车主雇主难逃责,  构成他罪择重罚;  强制猥亵增男性,  侮辱妇女当受刑,

聚众当众刑升格,  侵犯儿童从重罚;  绑架杀害或重伤,  无期或死并没收;

不阻救孩未虐待,  法定刑罚可从轻;  不阻妇女回故里,  可以从轻或减轻;

网上黑人取证难,  法院可求公安办;  虐待行为告诉受,  恐吓强制转公办;

监护看守虐待罚,  单位犯罪双罚制;  抢夺构成加多次,  暴力袭警从重罚;

侵犯国家证件罚,  伪变买卖盗强毁;  伪造公企事团章,  伪变买卖身份罚;

证明身份用假证,  使用情节严重罚;  考试作弊新入刑,  组织协助供器材,

非法售题与透题,  替考被替均不行;  捏造事实提民诉,  妨碍司法侵权罚,

单位罚金主管罚,  司法人员从重罚;  不公案件应保密,  泄露信息负刑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  聚殴辱毁四情形;  贪污构罪去数额,  多次贪污累计算;

诉前退赃可轻罚,  终身监禁无减释;  行贿诉前主交代,  可以从轻或减轻;

犯罪较轻立大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  为谋不正当利益,  贿赂目标密切人,

离职在职均包括,  迂回行为难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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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便利触刑律,三至五年禁从业;

【要点解说】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第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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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缴纳遇灾祸,法院裁定延减免;

【要点解说】

《刑九》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罚金的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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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有期和拘役,执行有期免拘役;数罪监禁和管制,管制不免后执行;

【要点解说】

《刑九》第4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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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入罪多,六种罪名应掌握;

【要点解说】

《刑九》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修改,在《刑法》第120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120条之二、第120条之三、第120条之四、第120条之五、第120条之六。

(1)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四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①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③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④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6)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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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具体化,追醉校车运生化,车主雇主难逃责,构成他罪择重罚;

【要点解说】

《刑九》第8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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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增男性,侮辱妇女当受刑,聚众当众刑升格,侵犯儿童从重罚;

【要点解说】

《刑九》第1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意:《刑九》将本罪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先前的“妇女”扩大为“他人”,包括男性;而本罪侮辱的行为的对象并未扩大,仍然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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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或重伤,无期或死并没收;

【要点解说】

《刑九》第14条取消了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绝对刑规定,将此条修改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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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阻救孩未虐待,法定刑罚可从轻;不阻妇女回故里,可以从轻或减轻;

【要点解说】

《刑九》第15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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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黑人取证难,法院可求公安办;虐待行为告诉受,恐吓强制转公办;

【要点解说】

《刑九》第16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九》第18条规定,犯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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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看守虐待罚,单位犯罪双罚制;

【要点解说】

根据《刑九》第1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1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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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构成加多次,暴力袭警从重罚;

【要点解说】

根据《刑九》第20条规定,虽未达到一定数额,“多次抢夺”的行为依然构成抢夺罪;根据《刑九》第21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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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国家证件罚,伪变买卖盗强毁;伪造公企事团章,伪变买卖身份罚;证明身份用假证,使用情节严重罚;

【要点解说】

根据《刑九》第2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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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新入刑,组织协助供器材,非法售题与透题,替考被替均不行;

【要点解说】

《刑九》第25条新增考试作弊入罪:(1)组织考试作弊罪: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3)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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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提民诉,妨碍司法侵权罚,单位罚金主管罚,司法人员从重罚;

【要点解说】

《刑九》第35条新增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实行双罚制。有上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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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案件应保密,泄露信息负刑责;

【要点解说】

《刑九》第36条新增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上述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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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聚殴辱毁四情形;

【要点解说】

《刑九》第37条新修改:指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行为:(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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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构罪去数额,多次贪污累计算;诉前退赃可轻罚,终身监禁无减释;

【要点解说】

《刑九》第44条新修改:

1.删除“贪污数额”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犯贪污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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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诉前主交代,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立大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要点解说】

《刑九》第45条新修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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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不正当利益,贿赂目标密切人,离职在职均包括,迂回行为难脱责。

【要点解说】

《刑九》第46条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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