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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从过失侵权责任向严格侵权责任的转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 美国侵权法从过失侵权责任向严格侵权责任的转变美国侵权法涉及的是非合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这一转变导致了所谓“责任爆炸”,即严格侵权责任诉讼的急剧增加。他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在19世纪前的美国并不是主流。在严格侵权责任不再构成威胁后,过失侵权责任仍然使美国的法官们感到十分担心。

八 美国侵权法从过失侵权责任向严格侵权责任的转变

美国侵权法(tort law)涉及的是非合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它在当今美国的威力之大可以使很多首屈一指的大公司谈虎色变。1998年,从未寻求过庭外和解的美国烟草工业被迫作出让步,在以密西西比州为首的各州检察官发起的诉讼中同意通过庭外和解支付2460亿美元,赔偿纳税人在医疗援助计划中为与吸烟有关的疾病治疗所承受的负担。此后,美国的大烟草公司在一系列民事赔偿诉讼中接连败诉。2002年10月,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在裁决中创下吸烟受害者个人民事赔偿的最高纪录,判定美国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对贝蒂·布洛克患肺癌负责,补偿性赔款85万美元,惩罚性赔款280亿美元。同年12月18日,法官将惩罚性赔款数额减到280万美元。到笔者完稿时,原告布洛克接受了法官的决定,被告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则准备上诉。【109】相比之下,在1911年纽约三角女衫厂惨绝人寰的火灾中丧生的145名移民女工所获得的庭外和解赔偿,只有每人平均75美元。这种天文数字的差异反映了美国侵权法在20世纪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侵权法的重心从19世纪工业革命时代的过失侵权责任逐渐转向了20世纪现代工业及后工业社会的严格侵权责任。这一转变导致了所谓“责任爆炸”,即严格侵权责任诉讼的急剧增加。【110】没有这一历史性的演变,北美经济开发的元勋部门烟草工业是不会在1998年作出让步,并在此后的很多民事诉讼案中败走麦城的。笔者在这里所要探讨的就是美国侵权法从19世纪到20世纪的这种历史演变及其原因,希望能为中国史学界和法学界在这个过去很少有人涉及的学术领域的研究上提供一点刺激和参考。

(一)

美国侵权法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是19世纪美国普通法发展过程中脱颖而出的一个最引人注目的法律分支。在此之前,侵权法并未自成体系,有关讼案在英美两国均得经由普通法的“侵害之诉”(trespass)或“类案侵害之诉”(trespass on the case,又译“间接侵害之诉”)才能进行。前者是针对直接的、即刻性损害,后者是针对间接的、后果性损害。“侵害之诉”的被告不管有无过失,只要造成了直接的、即刻性损害,就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又称“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或“无过失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类案侵害之诉”的被告则要在有过失时才会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人们后来所说的过失侵权责任(negligence)。【111】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莫顿·霍维茨认为,无论是以“侵害之诉”还是以“类案侵害之诉”发起诉讼,19世纪以前的美国普通法实际上都要求被告负严格责任。过失侵权责任是在19世纪才推翻了严格责任的统治地位,成为他所论述的“美国法律的改变”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12】加里·施瓦茨教授不同意霍维茨的看法。他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在19世纪前的美国并不是主流。【113】如果说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我们现在还很难对19世纪以前严格责任在美国侵权诉讼中的地位作出最后判断,那么有一点倒是可以肯定:过失侵权责任确实是在19世纪中叶取得了统治地位,从而使美国侵权法应运而生。

过失侵权责任取得统治地位的里程碑式判决是由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莱缪尔·肖在1850年布朗诉肯德尔案中作出的。【114】他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根据直接接触造成侵害提出的赔偿要求。肖论证说,直接接触造成的侵害的确可以使原告以“侵害之诉”(trespass)提出诉讼,但并不等于被告侵权(tort)。对于非故意接触造成的侵害是否构成侵权,要以是否有过失(negligence)为基准。这就使无论是以“侵害之诉”还是以“类案侵害之诉”提起诉讼的非故意侵权案件一律都要根据是否有过失作出判决,从而让过失侵权责任成为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原则。这不仅标志着美国侵权法的问世,也标志着它和英国普通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分道扬镳。【115】

正如美国法律史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所言,虽然很多基本原则在1850年以前就有了,但侵权法最迅速的成长是在1850年之后。美国有关侵权法的第一部论文集直到1859年才出现。在弗里德曼看来,“现代侵权法注定要敲打的是机器具有碾碎人体的惊人能力的工业革命之门”。【116】19世纪上半叶,以纺织和交通为先导的工业革命使工伤事故剧增,成为侵权诉讼的主因。其中尤以铁路工业一马当先。它几乎是和侵权法在同步成长。当时如果以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或者说绝对责任为准则,那铁路公司几乎对所有的事故损害都要作出赔偿,其负担之重可想而知。美国侵权法在这个关键时期放弃英国式的严格责任准则,无疑使铁路和其他新兴工业部门减少了要负担的成本,因此被霍维茨教授视为是一种“补助”。在严格侵权责任不再构成威胁后,过失侵权责任仍然使美国的法官们感到十分担心。1866年,纽约法院在铁路公司显然有过失的赖恩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案判决中指出:“确认这样的赔偿要求……将导致[铁路要承担]任何谨慎小心都防范不到、任何私人财富都肩负不起的责任。”【117】出于这种考虑,美国法院在19世纪以种种方式有意识地限制侵权赔偿,以便使这个资本短缺的国家的工业发展尽可能减少经济成本。当时法院用来限制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原告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同事过失(the fellow-servant rule)和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三大抗辩事由(defense)。

原告过失是指原告本人如有过失,就不能向同样有过失的被告索赔。这项原则早在1809年就见之于英国法院的判决,但在美国直到1850年代才开始被广为应用。其原因就在于美国铁路里程在这段时间剧增,而气刹到1868年才发明,结果使横穿铁路不小心被火车撞到的人畜车辆愈来愈多。这样,原告过失乃成为铁路公司为避免过失责任而采用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后来它的应用当然超出了铁路工业的范围。【118】自担风险则是以雇员明知在矿井、铁路或工厂里工作有风险还受雇为由,断言他们愿意自担风险,因此雇主无须为工伤负责。至于同事过失,也是针对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而来。它规定因同事过失受害者,只能状告有直接过失的同事,而不能告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雇主。在雇主受到这一原则保护的情况下,要受害者状告一贫如洗的同事显然与事无补。除了这三项原则是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主要抗辩事由外,当时普通法还有人死案亡等传统规定。不难看出,所有这些抗辩事由和传统规定都为侵权赔偿增加了障碍。弗里德曼教授和杰克·拉丁斯基一针见血地指出:“肖和他那一代人把他们得救的希望寄托在急剧的经济增长上。也许他们渴求的就是保证事故赔偿侵权体系不要给新兴工业增加问题。”【119】因此,“到镀金时代开始时,新侵权法的总的特点已一目了然……企业得益超过工人,在超过乘客和公众成员上则略少一点……总之,这些规则的目标所向就是要公司企业干脆免于侵权诉讼”。【120】

弗里德曼的这些看法至今仍是美国法律史学界的主流观点,当然也不乏挑战者。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律和经济学运动”的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他认为以过失侵权责任和三项抗辩事由为主体的侵权法系统促进了高效率事故防范,而过失责任原则符合企业防止事故的“最佳投资”标准。【121】另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的加里·施瓦茨则认为美国法院在19世纪并没有帮助新兴工业回避侵权责任,而是为原告主持了公道。【122】不过,这两种跟弗里德曼观点相左的看法在论证上均有各自的问题。波斯纳的论证过于理论化。如果把过失侵权普通法体系下工人对风险了解的信息成本、企业的监控成本、法院诉讼成本、庭外和解成本等等都考虑进去的话,这些现实世界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将使这个体系很难成为波斯纳所说的防止事故的最有经济效率的选择。【123】施瓦茨的研究完全集中在上诉法院的案件上。如果他把在数量上多得多的下级法院受理案件和庭外和解也纳入研究范围的话,那就很难得出19世纪的美国侵权法“宽宏”和“人道”的结论。【124】总之,大多数学者还是比较赞同弗里德曼的看法,即美国侵权法在19世纪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它使工矿铁路等部门的公司企业成为主要的受惠者,工人大众的利益则很少得到公正的保护。然而,这种情况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开始发生变化,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就是它的重心正在从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逐渐转移。

(二)

美国侵权法重心从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转移的苗头见之于有关超常危险活动案的判决,而它的突破性进展则是1910年代工人赔偿法在43个州议会的迅速通过。如前所述,美国侵权法在1850年布朗诉肯德尔案判决中确立了过失侵权责任的统治地位。不过,这种地位并不是绝对的。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严格责任准则在超常危险活动案件中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忽隐忽现。早在1849年,纽约上诉法院在起诉科荷思案中裁决,被告在自己土地上引爆导致飞石损害原告房屋,虽无过失但违反“己用不得伤人”(sic utere tuo ut non alienum laedas)的原则,因此要作出赔偿。到了1873年的洛西诉布坎南案,法院又裁定锅炉爆炸的飞石损害邻居房屋无须赔偿,因为被告没有引爆锅炉,无过失者没有侵权责任。1893年的布什诉罗马铁路案也是引爆伤及原告房屋,不过不是飞石所致,而是震动的结果。法院虽以被告是从事合法活动又没有造成物体入侵为由,判决被告无须负责,但它实际上承认了直接侵害下的严格责任原则,只是被告未造成直接侵害而已。1900年,纽约法院又在苏利文诉邓汉姆案中判决无过失引爆的被告要为“侵害”负责。显然,纽约州法院在这些判决中并没有完全按大法官肖的判决行事,不过也没有直截了当地宣布以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为准则。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姿态说明,法官们深知在19世纪工业化起步的时代公然转向严格责任未免也走得太远了。然而,正如著名的侵权法学者查尔斯·O.格雷戈里在评述这些判决时所说的一样,“当公众相信他们有权通过某种社会保障来免受生活中的一般损害,当大家觉得工业不仅不再需要补助,而且应该承担对正常运作造成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的负担时,那就是法官们开始与无过失绝对责任理论从私通到正式结为夫妇的适当气候到来了。”【125】

应该说,世纪之交的美国开始有了这种适当的气候,因为经济、法律和政治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于是,企业、劳工和保险业在工业事故上达成了可以三赢的妥协,即在各州支持通过工人赔偿法,使之成为普通法侵权诉讼的替代物,从过失侵权责任走向严格侵权责任。根据工人赔偿法,工人在工作时因事故伤亡,不论雇主和伤亡雇员有无过失,雇主都要依法作出赔偿。这实际上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项目,对20世纪的侵权法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形成改革气候的第一个重要因素是经济方面的,即跨部门就业流动使工矿部门从事比较危险工作的工人比例增加,事故风险增大。例如,事故多的矿业部门工人在就业大军中所占比例1900年为2.6%,到1910年增加到2.8%,矿工人数净增30万,每年死亡矿工增加了600人。美国学者普赖斯·V.菲什巴克和肖恩·埃弗里特·坎特近年来对工人赔偿法作了最新研究。他们根据俄亥俄州工人赔偿基金的有关资料数据编制了工作地点事故风险指数。这个指数从1899年的1.3上升到了1909年的1.5。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对工业事故的知情度提高了。这是各州政府管理劳工的机构扩大后对事故的报告日渐详尽的结果。显然,工业事故风险指数上升使改革的必要性加强,而公众知情度提高则使改革的压力加大。【126】

形成改革气候的第二个因素是法律环境的改变。以过失责任为准则并辅之以三项抗辩事由的侵权法诉讼,对原告尤其是劳工来说往往是残酷与不公正的,因此从一开始就不乏反对者。随着劳工运动影响的扩大,不仅是陪审团,甚至于法官都对工业事故中的受害者产生了同情。有些法院开始沿用和发明一些与三大抗辩事由相反的法律原则。例如,“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就是按照原告和被告的相对责任让他们分摊损害,从而使原告不至于因“原告过失”而完全失去索赔权。“最后明显机会”(last clear chance)则要求,即便原告有过失,如果被告显然还有最后机会避免事故却没有这样做,那就要对损害作出赔偿。“次长过失”(the vice-principal doctrine)是指“同事过失”中的同事如为监工或上司,则雇主要为其次长即副手负法律责任。“安全工地”(safe place to work)和“安全工具”(safe tools and appliances)的要求显然减少了受害者因“自担风险”而败诉的可能性。“不言自明”(res ipsa loquitur)则减轻了原告证明被告过失的负担。所有这些反原则在1900年以前的应用虽然还相当有限,但它们在进入20世纪以后使侵权诉讼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除了法院以外,各州议会的立法对于法律环境的改变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州先后通过法律要求火车经过交叉路口要有警铃,路口要有交通标记,路旁要有围栏等等,否则铁路公司就要对事故负责任。美国国会对州际铁路的安全设施也有立法规定。从1850年代到1874年,乔治亚、艾奥瓦、怀俄明和堪萨斯州还通过法律在铁路诉讼中取消“同事过失”原则作为抗辩事由。1908年,联邦雇主责任法将该原则的适用性排除在州际铁路之外。到1911年,一半以上的州在铁路部门取缔了同事过失原则。【127】三大抗辩事由至少有一项被雇主责任立法在非铁路事故诉讼中加以禁止的州,从1900年的7个增加到1911年的23个。法院和州议会的这些行动,加上律师到1881年大都转而采用不胜诉不收费的成功酬金收费方式(the contingent fee,又称“胜诉分成”),使得侵权诉讼剧增。美国各州最高法院受理的非铁路部门案件总数,从1900年的154起猛增到1911年的490起。结果,雇主购买责任和事故保险的保费也大幅度上扬,总数从1900年的6370万美元增加到1911年的2.253亿美元(以1967年美元计算)。【128】美国企业界对于工业事故成本上升和侵权诉讼变数增加,自然感到不安。与此同时,劳工大众又对自身境遇的改善程度深感不满。到世纪之交时,就像弗里德曼所说的一样,美国侵权法不再是“分配成本的有效手段”,因为“它既无残酷的勇气,又无人道的力量”,“它既不能使资本满意,也不能使劳工舒心”。【129】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形成改革气候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政治,即有关利益集团在工业事故问题上结成的政治联盟和当时的政治环境。从詹姆斯·温斯坦和罗伊·卢博韦在1960年代所作的研究到菲什巴克和坎特2000年出版的新著,美国学者现在大都认为,工人赔偿法并不是劳工对资本的胜利,而是资本、劳工和保险业三方面在进步主义时代形成的政治联盟努力的结果。应该说,三方都是赢家。【130】劳工由于工人赔偿法获益是显而易见的。他们放弃了以侵权法诉诸公堂的权利,换得的是雇主无论有无过失都要依法承担对工业事故受害者作出赔偿的严格责任。事故后赔款数额比过去以过失责任起诉的同类赔款增加了75%到200%。【131】资方根据工人赔偿法理赔的数额虽然增加了,但他们换得了劳资关系的相对和谐,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法院判决愈来愈有利于受害工人的发展趋势,减少了工业事故赔偿的不确定性,并可以把赔偿增加的负担通过降低工人实际工资和提高销售价格转嫁出去。至于保险公司,只要州政府不以州的保险基金来取代私人保险,它们就是工人赔偿法的受益者,因为雇主现在要大量购买保险来为雇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提供福利。所以,毫不奇怪,由大公司和工会领导人组成的全国公民联合会在1908到1910年大力推动工人赔偿法的立法活动。原本倡导自愿保险的全国制造商协会在1911年转而认可工人赔偿法作为解决工业事故的办法。长期以来致力于取消三大抗辩事由并担心政府介入劳工事务的美国劳工联合会,也在1909年改变立场,全力支持通过工人赔偿法的努力。最后还要提到的是20世纪初风起云涌的进步主义改革。它对工人赔偿法在各州的通过所起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可低估。菲什巴克和坎特以计量方法研究发现,1913年以前通过工人赔偿法的州的进步主义立法中项指数为4.57,而1916年以后通过这一立法的州的进步主义立法中项指数则只有2.6。【132】这说明,进步主义改革走在前面的州在通过工人赔偿法上也一马当先。

毫无疑问,工人赔偿法在20世纪初的通过是美国侵权法的重心从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转移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不过,这一进展仅仅限于工业事故领域,而且是以成文法或者说制定法的形式出现的。对于其他范围广泛的侵权问题和以普通法为主体的侵权法来说,过失责任仍然是基本准则。我们所说的侵权法重心从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的转移在20世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目标被有些学者称为“企业责任”(enterprise liability)。他们认为只有企业必须对其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负责时,它们才会努力减少危险,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障。【133】自20世纪初开始,这种以企业责任为目标的侵权法改革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两条战线上都展开了攻势,不过直到1960年代和1970年代才取得重大进展。普通法领域的改革最为引人注目,它使严格的产品责任变成了企业责任的核心内容。这些侵权法方面的变化在20世纪后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被批评者称为“法律革命”。【134】

(三)

美国侵权法在20世纪发生重大变化的思想先导要追溯到奥利弗·霍姆斯法官。长期以来,美国学术界一直把这位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错误地视为侵权法上的形式主义死硬派,并把这种思想上的矛盾性说成是“与自己打仗”。【135】在他们笔下,霍姆斯抱住19世纪的侵权法不放,为建立过失责任的统治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是严格责任准则的死敌。然而,哈佛大学教授戴维·罗森堡在1990年代中期所做的研究推翻了这一结论。他发现霍姆斯的侵权理论始终如一地支持严格责任。事实上,把严格责任视为侵权法的一般性独立领域的现代观点就是霍姆斯首先提出来的。他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这位现实主义法学大师不是从形式主义强调的法律原则出发,而是从现实的经验出发来检讨侵权法问题。在他看来,过失责任的原则是以往岁月的产物。那时的侵权行为大都是孤立的和个别的日常案件,如骑马、烧壁炉、建篱笆和举棍打狗等引起的损害,涉及的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领域的民事纠纷。以过失责任处理这类日常案件自然有它一定的道理。可是当工业化的新时代到来后,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大量的侵权问题都是铁路、工厂造成的人体和财产损害,常常和过失责任无关,像机器设备上没法发现的“潜在毛病”的发生和由于“边际成本”无法承受而导致的防范措施不周等等。这样一来,原本主要是私人领域的侵权问题,便愈来愈多地涉及到一个工业社会的问题,或者说这个社会的公共利益。【136】用霍姆斯的话来说,这些侵权责任“迟早会成为公众要付出的代价”,它“说到底实际上是希望公众对为之工作的人的安全要在多大程度上作出保险的问题。”【137】因此,严格责任就成了在新的工业社会里从整体利益出发对传统过失责任原则的一个补充。【138】

在霍姆斯之后,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利昂·格林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发表了一系列著述,从现实主义法学的角度对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结果不仅为现代企业责任论奠定了基础,而且为侵权法改革指出了方向。在他看来,传统侵权理论的基石也就是“‘过失’观……已经破产。”【139】其要害是一方面抽象地承认所有的人对所有的他人负有保护其不受损害的普遍义务(universal duty),另一方面又以因果关系(causation)下的过失责任准则来缩小法律上的责任范围。格林认为,被告过失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陪审团的事实调查范围,而法官决定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所要关注的则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联系”(the relationship)。这种联系不是抽象的“普遍义务”,而是被告对原告的具体义务。被告是否有违义务则要看处于相同地位的“有理智的人”是不是可以预测到他的行动或疏忽会使原告处于本可预测到的危险之中。要对这种联系作出判断就需要对有关各方的风险承受力和承受风险对社会利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因此,当格林以法律义务的联系论取代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论时,他强调的是风险分配、利益平衡和社会政策。【140】格林认为事故损害不是道义问题,而是工业社会“不可避免的”副产品,风险分配应“把损失放在它会感觉是最少和最能承受的地方”,也就是企业的肩上。【141】这些观点不仅道出了侵权法严格责任的特点,也构成了企业责任的立论基础。

格林现实主义法学的侵权法理论在1930年代没有能得到当时侵权法权威学者弗兰西斯·波伦的认同。后者是哈佛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教授,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的主笔。这种情况到1930年代末和1940年代开始改变。后来担任《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主笔并在战后成为美国侵权法泰斗的威廉·普罗瑟在1941年显然接受了格林的观点。他在被日后法学界视为权威著作的《侵权法手册》中指出,严格责任论就是“对一个复杂和危险文明所要承受的多少不可避免的损失进行分配,[置]责任于最有能力负担的一方”。在普罗瑟看来,严格责任之所以不管有无过失均要被告作出赔偿,是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好的社会政策”,即“企业应该承担它们造成的损害所要支付的费用”。【142】当然,这种具有强烈企业责任色彩的严格责任论在法学界影响的迅速扩大,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先后在芝加哥和弗吉尼亚大学任教的查尔斯·格雷戈里、耶鲁大学的福勒·哈珀和弗莱明·詹姆斯、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艾伯特·埃伦兹维格等人都先后提出了与格林类似的学术主张,格雷戈里和埃伦兹维格还把他们主张的严格责任正式冠以“企业责任”的称谓。【143】这些人和哈佛大学拘泥于侵权法传统理论的法学教授们展开了学术上的论战,而普罗瑟则成了在战后一致论时代将现实主义法学和传统观点融为一体的法学大师。他一方面反对企业责任的具体政策观,另一方面又在1964年出版的由他主笔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中认可了产品严格责任准则。这样,严格责任终于在美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识中确立了它的新地位,而过失责任的影响则在逐渐缩小。“法律革命”从法学思想上来说已经是有备而来。

(四)

这场“法律革命”不仅是侵权法法学观发生转变的结果,也是美国侵权法在20世纪进行改革的产物。如前所述,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在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立法领域,二是普通法领域。立法方面的侵权法改革以工人赔偿法的成功而首开纪录。受此鼓舞,格林早在1929年就建议将赔偿计划扩及一般交通案件,如火车和汽车车祸事故等等。这方面的改革努力后来集中在汽车车祸事故上,先后有哥伦比亚大学的一个研究委员会在1930年代提出的“哥伦比亚计划”和罗伯特·基顿、杰弗里·奥康内尔两位侵权法学者在1965年提出的“基顿—奥康内尔计划”。不过,这种无过失汽车车祸赔偿计划在立法上长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直到1970年代才由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全国第一个汽车赔偿计划,后来又有二十几个州通过了类似的无过失汽车计划。1980年代以后,由于无过失汽车赔偿计划并不比一般汽车保险的过失责任侵权诉讼更节省经济成本,这方面的立法改革在美国失去了势头。【144】除了汽车车祸以外,其他赔偿计划立法取得的进展就更加有限。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建立由煤矿公司纳税维持的赔偿基金,向患黑肺病的矿工提供赔偿。1986年,国会立法允许免疫注射产生副作用的儿童的父母不管疫苗制造商有无过失都可获得赔偿,但也可诉之侵权诉讼。另外,弗吉尼亚和佛罗里达两州议会先后通过了法案,对出生过程中或刚出生后受到伤害的婴儿提供无过失赔偿。这些立法从侵权法改革的角度来看只是例外,因为美国立法机构一般来说不愿意把赔偿计划扩及范围广泛的其他领域,更不要说来取代侵权法诉讼了。相比之下,20世纪美国普通法在侵权法改革方面的步伐则令人刮目相看。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斯蒂芬·莱因哈特在回顾民权方面的进步时曾经说过:“[我们]一定要永远记住,是法院而不是国会和总统结束了这个国家法定的种族隔离制度”,“是法院而不是其他的政府部门使‘所有人的自由和公正’这个短语第一次有了意义。”【145】同样,我们在侵权法改革上也可以说,是美国的法院而不是其他政府部门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是法院使侵权法的普通法解释在20世纪有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义。侵权法在这方面所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产品严格责任准则的日益广泛的应用。它在一定程度上是20世纪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的现代企业制度崛起的结果。这种新的生产和销售方式一方面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依赖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又使他们愈来愈缺乏信息和能力对产品的可靠性和厂家的过失作出判断。于是,在这样一个大众消费时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便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有了愈来愈密切的联系。美国法院在解释侵权法时所展现的新的灵活性就是对现代企业制度和大众消费时代的到来所作出的反应。

191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对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作出历史性裁决,为20世纪的产品责任诉讼第一次打开了方便之门。案中原告因所购别克汽车在制造上的问题出车祸受伤,将制造商告上法庭。按照传统的“法律当事人”原则(privity),他是从车行而非别克汽车公司购得汽车,只能状告作为法律当事人的车行而非别克公司。这一原则在手工生产直接销售的时代言之成理,但在大规模生产和销售的时代却可能使真正要负责任的人逍遥法外。于是,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判决中推翻了“法律当事人”原则,要别克汽车公司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146】这一判决从此在各州法院被仿效,为现代工业社会里往往是非法律当事人的产品制造商的责任诉讼扫清了道路。

1940年代开始,加州最高法院继纽约州上诉法院之后成为在侵权法改革上影响最大的美国司法机构。这是和加州以及美国西南部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密切相联系的。罗杰·特雷纳法官被视为这一时期加州最高法院的代表人物。1944年,特雷纳在埃斯可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判决的同意书中提出,严格责任应立即适用于所有的缺陷产品使人受到伤害的案件。他认为产品造成损害的风险必须“由制造厂家担保,然后作为经营成本由公众分摊。”【147】这一建议虽然不是法院多数派的意见,在当时也未引起足够的注意,但它为此后美国法院的侵权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加州最高法院后来就是在特雷纳的影响下以大量判决重写了侵权法,使人们看到了普通法在侵权法改革上放射出的希望之光。

1960年代,美国法院的侵权法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新泽西最高法院在1960年亨宁森诉布卢姆菲尔德汽车公司案判决中,把严格责任的应用从过去的食品类扩及所有的产品,从而建立了一般产品严格责任的原则。【148】1963年,加州最高法院在格林曼诉尤巴电动产品公司案中也确认了这一原则。特雷纳法官在代表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指出,严格责任的目的就是要制造商,而不是要“无力保护自己”的受害人,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49】翌年,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正式认可了一般产品严格责任原则。从此以后,这一原则在全美法院的应用便成所向披靡之势。到1971年,普罗瑟发现,不再考虑过失问题的产品严格责任案件代表的是“侵权法整个历史上对陈规陋习的一次最迅速也是最有气势的扫荡”。【150】以严格侵权责任的爆炸式发展为基础的“法律革命”终于席卷了美国。

在这场“法律革命”中,美国因用具、机器、化学药品、汽车和其他产品造成损害而起诉的案件在1976年至1986年增加了4倍。产品责任案件原告的胜诉率从1960年代的20%—30%上升到1980年代的50%以上。所有侵权案裁决的平均赔偿数额在排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由1960年代初的5万美元增至1980年代初的25万美元。【151】道化学公司1986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和保险开支在美国为1亿美元,在产销量与美国相等的世界上其他地区则只有2000万美元。该公司在美国被起诉的案件有456起,在世界上其他地区则只有4起。【152】最耸人听闻的侵权诉讼当然是1994年麦当劳快餐店案。一位79岁的老太太自己把买的咖啡溅出造成烫伤,结果陪审团裁定麦当劳快餐店要为咖啡温度太高而赔偿原告290万美元。【153】现在,美国的大烟草公司又成了众矢之的,为数以千计的官司缠身,有的讼案裁决甚至高达上亿美元。此外,美国侵权法还在医疗事故、情绪损害和隐私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叹为观止的进展。尽管学者们对于以上的统计数据和案例的代表性存在一些争议,并对这场“法律革命”的广度和深度也有不同看法,但谁都不会否认美国侵权法在20世纪下半叶发生了“意义重大、迅猛和几乎一直是倾向于扩大责任的变化”。【154】

(五)

综上所述,19世纪的美国侵权法主要是一种限制性的法律,而20世纪的美国侵权法则是在一步一步地解除这些限制。其结果当然是原告面对的障碍减少,胜诉的可能性增加,赔偿数额提高,侵权责任诉讼也就发生了爆炸性的倍增现象。这一切之所以会发生,除了和前面所说的美国在20世纪进入了大规模生产和大众消费的现代工业及后工业时代这一基本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以外,还有几个因素也是不能忽略的。首先,美国责任保险业的发展增加了侵权法改革的可行性。这主要是由于责任保险分散了损害的责任负担,从而使19世纪侵权法所强调的过失追究变得不那么重要,于是严格责任范围的扩大便有了新的空间。不仅如此,责任保险还使人们意识到侵权法不再仅仅是处理原告和被告两方的私人关系,它还涉及到多方参与的公共关系,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在整个社会有效和公平地分配损害负担的一个赔偿系统。利昂·格林早在1950年代结束时就曾说过,侵权法是“披上伪装的公法”。它“为我们社会各种各样的活动每天所造成的损害……提供了一种补救办法。”【155】因此,侵权诉讼的增加在社会福利赔偿立法比较欠缺的美国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其次,美国的诉讼律师在促成20世纪美国侵权法的巨大变化上也起了一定的作用。梅尔文·贝利就被人们誉为“侵权之王”。斯图亚特·M.斯巴塞专精于飞机失事的索赔诉讼,甚至还写了这方面的专著。他们有一整套争取胜诉的办法和计谋,诸如在出事地点召开记者招待会,在法庭出示具有轰动效应的证物,招募潜在的索赔人等等。美国诉讼律师协会、公民健康研究会和汽车安全中心现在都有自己的数据库、专家证人名单和原告律师“诉讼大全”,帮助律师展开侵权诉讼。他们虽然不一定是人们所挖苦的“跟在救护车屁股后面追的人”,但他们确实是侵权法诉讼中的一支突击队。【156】

更为重要的是,20世纪的美国愈来愈成为弗里德曼教授所说的要求“完全公正”或“完全赔偿”的社会。【157】大部分19世纪的美国人在疾病、事故和灾难发生时,其生命和财产是得不到多少保障的。他们那时只好认命。可是20世纪的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还有社会的进步,使得美国人不再像他们的前辈那样认为灾难是不可避免的,也不再认为损害是不可补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黑人民权运动的巨大影响,各个不同的族裔、阶层和团体都在起而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完全的公正”和“完全的赔偿”。侵权法也就成了愈来愈多的人在受到损害时追求公正和赔偿的重要手段。

不过,美国侵权法的“法律革命”和责任讼案的剧增在美国社会已引起强烈反弹。有人甚至认为这场“法律革命”导致了“侵权法危机”。【158】早在1970年代,美国学术界以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和经济运动”,还有以乔治·弗莱彻和理查德·爱泼斯坦为代表的“权利学派”,就对严格责任展开了抨击。前者认为过失责任更能刺激经济效率,后者认为过失责任更能公正地维护人们的权利。【159】1991年,布鲁鲁金斯学会出版了由猛烈攻击“法律革命”的彼得·休伯和另一位学者罗伯特·E.利坦主编的《责任迷宫》一书。为该书撰稿的大部分学者认为,侵权法诉讼的爆炸式倍增不仅没有增加安全,反而妨碍了企业的创新。【160】对“法律革命”展开攻击的主力当然是各个利益集团,从产品制造商到保险公司、医生协会、医院、市政当局和校区。它们为美国侵权法改革协会(American Tort Reform Association)提供了巨额资金,由该协会通过大众传媒对所谓“诉讼滥用”展开了大规模广告战。许多政治人物都卷入了这场攻击,其中包括罗纳德·里根、丹·奎尔、约翰·C.丹佛斯、乔治·W.布什和约瑟夫·I.李伯曼。在这场强大的政治攻势之下,美国有41个州议会在1985—1991年期间通过了“阻拦”性立法,以限制侵权法诉讼的起诉、胜诉和高额赔偿。不过,正如侵权法的批评者们抱怨的一样,美国侵权法的体系仍然完好无损。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就三项取代和阻拦侵权诉讼的提议进行了州民投票表决,结果三项提议均被击败。【161】

在21世纪到来之后,美国侵权法仍然是政治上最有争议的法律领域之一。乔治·W.布什总统曾多次呼吁进行全国性侵权法改革。【162】不过,美国侵权法体系在未来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景似乎还不明朗。当以共和党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势力在这个保守主义的时代对美国侵权法的现状提出挑战时,有一点是他们没法忽略的事实,那就是20世纪美国侵权法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目标和保守主义方式相结合的产物。如果说侵权法重心从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乃至于企业责任的转移具有自由主义改革的倾向的话,那么它主要是以普通法而不是以立法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则是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之中。美国人只要有可能就不希望政府对他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作过多的干预。因此,当西欧国家比较着重以政府社会保险计划来解决损害赔款问题时,美国人却选择了扩大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很多美国人来说,侵权法要解决的是平民百姓在平常活动中所受到的损害。他们往往宁可靠自己去对簿公堂,也不希望以无过失社会保险立法来取代侵权法诉讼,因为他们相信普通法可以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还他们以公道。这就是美国的法律文化,也是美国侵权法的力量所在。当然,它也带来了责任诉讼爆炸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考虑到美国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不管政治人物如何大呼小叫,侵权法未来的改革恐怕也只能是在现行体系内进行适当的调整,任何取而代之的方案至少从目前来看都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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