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大宪章》名称的由来

《大宪章》名称的由来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Magna Carta的Magna意为“大”,英文里以magna为词干的词还有magnify“放大”、magnificent“宏大”、magnitude“大小;规模”。同样,《大宪章》之所以叫“大”,也不是没有缘由。一份记载这一切的文书,虽然名为特许状,由于具有法律效力,实质就是一堆法律条款,译成“大宪章”不过点明了其真实性质。至于这份《大宪章》与宪法的关系,早在17世纪,英国法学家爱德华·寇克注13就称《大宪章》为英国的“古老宪法”。

Magna Carta的Magna意为“大”,英文里以magna为词干的词还有magnify“放大”、magnificent“宏大”、magnitude“大小;规模”。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之所以叫“大”是因为英吉利海峡对面有个小不列颠(Little Britain),即法国西北部的布列塔尼(Brittany)。同样,《大宪章》之所以叫“大”,也不是没有缘由。1100年英王亨利一世(Henry I,约1068—1135)要加冕。为了赢得教会和贵族的支持,他颁布了一份由14个条款组成的《豁免特许状》(Carta Libertatum,英文是Charter of Liberties注10),赋予教会和贵族相当多的豁免权和法权。1215年,英国一大批男爵不满约翰王朝的恶政,结盟造反,他们提出的和平条件是,约翰王要给他们颁布一份类似的特许状,并提出了一份由48个条款组成的豁免权清单,史称《男爵条款》(Articles of the Barons)。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的斡旋下,约翰王不得已答应了造反者的要求,在大主教基于《男爵条款》起草的这份特许状上加盖了蜂蜡注11御印。1217年约翰王死于痢疾,继承人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份篇幅和重要性都小一些的《林苑特许状》(Carta de Foresta)。为了将这两份特许状区别开来,人们就将1215年的特许状称为Magna Carta“大特许状”。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Magna Carta“大特许状”的Carta译成中文怎么成了“宪章”?据《牛津英语词典》(OED: charter条下),英文charter源自法文chartre或cartre,后者又源自拉丁文carta“纸”。在中代英语里,charter的意思是“一张纸”(古代英语叫bóc“书”);写在一张纸、皮张或其他书写材料上的法律文书或契约,藉此确认或批准所做出的授予、让渡、契约及其他交易”;特指“由君主或立法机构颁发的文书:a.授予或承认人民、某些阶层或个人某些特权;……b.给予赦免”。这样看来,carta或charter在汉语里最近似的对应词是“状”或“特许状”。不过译成“章”也并非不妥,因为carta或charter与chapter“章”是近义词;而汉语的章字除了“乐章”这一本义外,很早就有“法规;章程”和“条目”的意思,例如《史记·高祖本纪》里记载的刘邦“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既然“章”字不成问题,那么关键问题就是“宪”字因何而来。

《尔雅·释诂·一》里说:“宪,法也。”可见“宪”和“法”意义相同或相近。宪字有文献记录可查的最早意思是“效法”注12,例如《书·说命》里说:“惟天聪明,惟圣时宪。”孔传:“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动词“宪”很容易用作名词,指称效法的对象,即“典范”,例如《书·蔡仲之命》里说:“尔乃迈迹自身,克勤无怠,以垂宪乃后。”从表示“典范”也很容易延伸到表示“法令”,例如《管子·立政》里说:“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宪章一辞最早的意思也是“效法”,例如《礼记·中庸》里说:“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同样,动词“宪章”也很容易用作名词,指称典章制度,例如《后汉书·袁绍传》里说“触情放慝,不顾宪章”;进而指称法度,例如李白《古风》之一里的“废兴难万变,宪章亦已沦”;直到今天指称具有宪法作用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无论典章、法典,宪法或特许状,都由多个章节或条目构成,这正是章字的本义,因此“宪章”的本义可以说是“法规+条目”。

Magna Carta虽然行文用的是国王诏书的口气和一般特许状的语言,一些条款也确实给了英国教会和贵族一些特权,但更多条款却是英王对自身权力的限制;同时文件上不仅加盖了约翰的大印(the Great Seal),最后还写明得到众多大贵族的担保和教会领袖的见证。这样一来,这份文件实质上就不再是君主向臣民颁布的一份诏书或特许状,而是一份带有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它重新界定了君主与教会和贵族在政治、宗教、经济及法律上的关系,也重新界定了君权和包括贵族在内一切自由人的法权,从而将君权关进了国法的笼子里,确立了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原则和司法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一份记载这一切的文书,虽然名为特许状,由于具有法律效力,实质就是一堆法律条款,译成“大宪章”不过点明了其真实性质。至于这份《大宪章》与宪法(constitution)的关系,早在17世纪,英国法学家爱德华·寇克(Edward Coker,1552—1634)注13就称《大宪章》为英国的“古老宪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