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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迈克尔·E·泰格:《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本书精要11世纪以来,拥有不同身份的商人阶层对法律制度经历了从适应到改造的过程。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对契约自由的确认,最终完成了由封建法制向资本主义法治的转变。契约自由以及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也成了现代资本主义法理学的基石。■ 内容概述《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共有6章。

迈克尔·E·泰格: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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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11世纪以来,拥有不同身份的商人阶层对法律制度经历了从适应到改造的过程。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对契约自由的确认,最终完成了由封建法制向资本主义法治的转变。契约自由以及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也成了现代资本主义法理学的基石。

■ 作者简介

迈克尔·E·泰格(Michael. E. Tiger)生于1941年,加利福尼亚大学柏克莱分校文学和法律双学士。1998年至今,泰格一直在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律学院任教。在此期间,他与学生一起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计划,为重要的人权诉讼提供帮助。同时,泰格为南非和智利军政府时期的人权保护事业作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J·伯南(WalliamJ. Brennan)所言:“泰格的职业生涯都在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不知疲倦地工作。”作为一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泰格曾经代理过7个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超过100个联邦法院上诉案件。1999年,在加州律师界举办的“世纪律师”评选中,泰格位列第三,仅次于克拉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和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2003年,德克萨斯民权组织将其位于德克萨斯州奥斯丁市的新办公大楼命名为“迈克尔·泰格民权中心”。泰格曾经在2007—2008年担任杜克大学和法国马赛第三大学的客座教授。麦德林·R利维(Madeleine R. Levy)长期以来担任泰格的助手。

■ 内容概述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共有6章。第一章概述资产阶级的崛起执政及其法律制度,第二至第五章详尽阐述发端于11世纪城市居民起义,终于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封建法律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斗争,第六章以“造反法理学”为分析路径论证社会斗争对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基于各章节的逻辑关系,本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一、法律与资本家崛起

(一)商人充当造反派

11世纪左右,商人开始在西欧出现。由于基督教将获利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而商人恰是以逐利为唯一目的,因此,当时的商人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依据泰格和利维的观点,新兴资产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商人是社会的弃儿。他们把习惯力量支持的封建法律制度看做是敌对和异己的。随着商人人数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强,他们不但谋求贸易在封建法律制度内的正当地位,而且试图与封建法律相协调和妥协。其次,商人不断扩大活动领域并创建一些商业机构,这与封建领主经济政治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同时也与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和习惯发生摩擦。最后,商人也有一些为自身利益服务的法律与习惯,当时的资产阶级寻求对古老的法律形式——罗马法——赋予一种新的商业内容。

以上方面,并非与具体明确的历史时期相对应:从11世纪直到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夺得政权,它们在西欧的每一个国家里出现。封建体制的崩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间点缀着许多突然的和猛烈的起义。【1】

(二)新法制的背景

泰格和利维认为,资产阶级在18世纪设计的法律体制主要承袭了6个不同的法律渊源,他们共同构成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背景。

罗马法:长久以来,罗马法在整个西方世界都保有古老文明的权威性。虽然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在11世纪以前对西欧的商业惯例并未产生多大影响,但是罗马法仍然存在于地方习惯以及诸如《西哥特罗马法》之类的法律集成中。中世纪的西欧,罗马法得以复兴,它遗留下来的丰富的法律文献催生了一批中世纪的商业法律。

封建法:9世纪,西欧社会中占优势的是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经济,商业主要是地方性的。领主及其法庭的权力统辖着从属于他的一切事物,封建法庭的原则是:法律的个人性和适用特定地区的习惯法。

教会法: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学者们能够认识并利用罗马法应归因于教会法的发展。罗马法的复兴与教会法的扩张并行不悖。“商人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时期,教会法取得质的飞跃,同时教会力图将商业纳入无所不包的神学体系。

王室法:是王权观念的支持者为建立早期民族统一国家而制定的法规。资产阶级很早就与国王结盟,他们不但支持国王的立法和司法权力,希冀制定和执行促进贸易的法律,而且向国王缴纳捐税和关税,并在很多情况下给予国王巨额贷款

商人法:是由罗马法衍生、但数百年来为适应商人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商人法至少在理论上,是对所有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交易一律通用的,因此,它促生了商人作为同一阶级成员的自我意识。

自然法:资产阶级最初使用的“自然法”一词,是对以某种方式使用武力或暴力的神圣认可。17、18世纪,许多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形式的自然法与罗马商业法原则相结合。

二、封建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斗争(1000—1804)

(一)商人在封建秩序中寻求地位1000—1200年

通过阐述这一时期贸易的增长以及城市居民起义等诸方面,泰格和利维论证了法律意识在市民阶层斗争中起到的团结作用。他们强调,由于没有透彻理解不同阶层之间的对抗以及本阶层与封建制度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当时的城市居民只希望改造而不是推翻封建社会

泰格和利维认为,十字军东征乃是西欧进行资产阶级改造的关键性事件,东征不仅为欧洲商人夺取商路和传播市民意识形态,而且抑制了一个日益对社会产生破坏作用的军人、骑士和小贵族阶层。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十字军东征带来的经济机会,商法开始兴起于热那亚,并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这种商法需要熟练草拟契约的人员,因此专业律师应运而生。

泰格和利维根据许多幸存的契约和案卷推断出十字军东征造成的三大后果:第一,意大利各城邦的大商人开始为了夺取权力和保护贸易而进行斗争;第二,这种斗争的目的乃是认可诸如热那亚“海会”之类的经商方法,以便充分利用东方贸易所提供的经济机会;第三,罗马法有关契约和所有权的各项原则得到重视,这为扩大贸易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构架。

这一时期,基督教会的势力开始笼罩整个欧洲。泰格和利维认为,教会对于市民阶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商人视为朝圣者而予以保护;二是动用大量资源研究包括商业法在内的罗马法;三是掀起贸易是否合于道德的争论,并引导争论结果有利于市民阶层;四是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2】从整体上看,教会对当时的欧洲商业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兴起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对于市民阶层,泰格和利维指出,这一时期重大成就是市民阶层在许多地区争取到领主的认可,从而得以在封建等级制度内享有独立的身份。大体上,11、12世纪的各种城市典章制度,都是在反抗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形成的,包括城市特许状,城市公社以及行会制度,而城镇内部生活则由市民阶层依照为其服务的律师所撰写的宪章来进行管理。

(二)市民阶层律师、王权和城市发展1200—1400年

泰格和利维认为,城市居民历史的新阶段始于13世纪,此时,十字军东征完全结束,西欧确立了地中海控制权,西方商品生产对于东西方贸易已经开始具有重要意义。13至15世纪,与市民阶层息息相关的地方化城镇法规开始受到大规模远程贸易的影响;作为市民权力中心的城市导致了农业生产单位的瓦解;英法君主夺取立法权;更加简便合理的抗辩和作证方式应用于贸易事务。如果说11—13世纪是罗马商法在欧洲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时期,那么,13—15世纪便是罗马公法得到发展以支撑世俗政权的时期。

通过阅读中世纪学者博玛诺瓦的著作,泰格和利维勾画了欧洲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大体状况。这一时期,西欧存在一股力求适应、而非消灭封建社会一切利益的强大法律思潮。在市民阶层理论家看来,贸易发展与封建特权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13—14世纪,各大贸易利益集团、势力强大的新兴君主以及法律专业人员之间形成联盟。同时,律师和文官的出现是社会出现新变化的征兆,法律成为经济强者的仆役,由一个受他们雇佣,为他们利益行事的阶层来建构。【3】泰格和利维指出,当时西欧的市民阶层和城市正在由自治走向逐渐被王室所控制,国王与市民阶层的这种结合,井然有序地促进了贸易。随着商业的发展以及契约和所有权方面的变化,当时的法律机构与民众逐渐疏离,最终,在13世纪晚期,法律成为专业阶层——律师——的行业。

本节的最后,通过考察当时法国南部格拉斯市的商业的成长与衰败,泰格和利维得出结论:这一时期的市民阶层软弱无力,经不起封建战争和顽固封建分子的进攻。

(三)资产阶级上升时期1400—1600年

随着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地理大发现的到来,西欧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泰格和利维认为,17世纪,资产阶级私法中有关契约和所有权的主要原则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取代了“人际封建主义”。这一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变化导致以身份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真正瓦解。土地法是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土地法观念——关系仅存在于个人和所有物之间,除了保有和为谋个人利益而使用之外不负任何义务——得以全面实施。

泰格和利维指出,15世纪,日益扩大的贸易和新兴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促成了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诞生,在由单一主权统治的国家领土内,所有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封建壁垒均告消失。虽然15世纪以后,英法资产阶级都在建立适合其本身发展的法律秩序,但是泰格和利维主要论述了英国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在英国,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已公开要求国家权力为其服务。1600年,柯克宣布商人法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普通法律师和普通法法庭开始服务于商人的利益。衡平法从一开始就是由国王建立用以处理商务诉讼的,同时各地的商人法庭和海事法庭在整个16世纪都继续发挥作用。普通法律师对资产阶级法律的逐步吸纳,是他们与资产阶级结成同盟的必要条件,这一结盟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取得了丰硕成果。

最后,作者通过描述英国16世纪的法学家汤玛斯·摩尔的人生遭际与思想,展现了这一时期商人的兴起与中世纪秩序的崩溃。

(四)资产阶级的胜利1600—1804年

在这一部分,泰格和利维着重讨论英法资产阶级所取得的胜利。这两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对于历史与社会有最直接的影响,继起的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吸取了英法两国的经验。可以说,从英法资产阶级革命以及早期遍及欧洲各地的市民起义中产生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

作者的论述以法国入手。他们认为,法国大革命是第三等级的胜利。在革命之前,经营商业和从事制造业的资产阶级已经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强大力量,同时国王需要资本家并用立法来协助他们,到18世纪,王室权力和资本家达成某种利益联盟。

泰格和利维敏锐地指出,虽然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拿破仑法典》——反映了从最初的城市起义就一直在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精神理念,但是契约和所有权的理想贯穿于整个革命时期立法以及《法典》的制定过程表明,法国大革命并没有使资产阶级获得牢固的胜利。

两位作者重点描述并评价英国革命。他们指出,英法两国革命过程与结果的不同导源于思想方法的差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存在缺陷,虽然英国在17—18世纪出现了种种诉讼程序的革新以及资产阶级私法的巨大发展,但是,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将封建文献《大宪章》视为圭臬,因此他们在贸易方面只是有限地采纳了一些罗马法制度和观念。作者的结论是:尽管英国革命不彻底,但是社会结构中的根本性变革以及界定这些变革的新法律都已经全面完成。

三、造反法理学

该部分是全书的理论升华与总结。在这一部分里,作者不仅系统地重申了他们在该书前几章中所持的观点,而且就当代西方社会变革运动对于法律应持何种态度的问题作出批判性反思。在讨论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泰格和利维通过强调法学家们的作用来表明欧美当前所出现的一种倾向,即在西方所有政府组织中,以及在所有以夺取国家权力为目的的社会变革运动中,法学家的作用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为了清晰地解释社会斗争激发法律结构变革的理论,作者首先定义了本书所使用的两个核心概念。作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乃是从法律规章体系的角度,就社会群体的企望、目标和价值观所作的陈述,它并非掌握有效控制权的群体所独有;造反法理学是指对现行社会关系体制提出挑战的一群人的法理学活动,他们不再谋求改革体制,而是想要推翻它,用另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取代之。【4】对于法律意识形态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作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根源在于经济上的自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它的每一部分都与某一特定群体的经济自利有直接关系。相反,正是由于意识形态与自利之间存在种种矛盾,才使得那些造反群体能在现有法律范围以内取得一些局部性和暂时性的胜利。【5】

在批判性地考察了西方法理学的各主要流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法、社会法学派、法律现实主义以及新马克思主义——以后,作者指出,以上法学流派都无法解释资产阶级起初为求顺应,后来公开对抗,最后谋求推翻封建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轨迹。通过回顾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作的经典论述,泰格和利维指出,新旧社会力量之间的矛盾不会突然激化成社会革命状态。从市民阶层初掌城市权力到法国大革命,中间经历了八百年之久。其间,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都是经济利益体制的产物,其拥护者也都为其经济利益服务。资产阶级无时无刻不在力求巩固权力,并通过变革法律将他的法律意识形态置于国家的庇护之下,由此,社会关系的法律界定就逐渐改变了。资产阶级的契约观念和所有权观念,由于代表了与某个时代的技术和知识水平特别相适应的经济关系体制,所以才从核心城市传播到周边地区,并导致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解体。

8个世纪里,曾有无数凯觎国家权力的人力图影响居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但是唯有资产阶级取得了成功。为什么这样呢?泰格和利维分析认为,原因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能够表达最终取得权力的市民阶层的意志,同时也能表达当前社会关系与将要取而代之者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胜利是导致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根源。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在不同的时期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因为律师历来都是为付得起钱的人——领主、王侯、教会、资产阶级效劳的。

在“现代打扮的法理学”的一节中,泰格和利维指明了当今新的造反法理学,即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法理学正在向从前造反的资产阶级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体制挑战。

作者认为,之所以当今的造反法理学对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主要的原因在于:资产阶级自由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要使资本主义制度所依据的所有权和契约原则在意识形态中具体化,并利用国家权力加以维护;另一个则是资产阶级认为对于赢得权力这一政治任务至关重要的,因而要加以倡导的那些法律原则。许多异议集团正是根据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着手拟订种种对公正的权利要求。在契约和所有权方面,平等享受国家财富的种种权利要求纷纷提交许多地方的法庭和立法机关。这类要求都强调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中反垄断的、平等主义的价值准则。在个人自由方面,持异议者纷纷援引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来保护他们的结社自由和信仰自由,以及维护自身免遭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攻击。【6】

■ 简要评价

本书的论述重点是,拥有不同身份的商人阶层对法律体系从适应到造反的过程。商人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利用蜕变中的封建法律体制与当时的统治集团——先是封建领主,后是城市行会、最后是集权君主——作顽强的抗争,以建立自己的统治地位。由于商人阶层和法律体系的互动是一个既反复又漫长的过程,所以作者将论述的时间段界定在公元1000—1804年这800年间:从威尼斯东方贸易的兴起到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作者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而始终贯串这8个世纪法律变革的主线,则是契约和所有权观念的变化,正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对契约自由的确认,最终完成了由封建法制向资本主义法治的转变,契约自由以及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也成了现代资本主义法理学的基石。

泰格和利维通过描述欧洲资产阶级的崛起以及反抗封建制度的斗争,试图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即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都在谋求推翻旧有阶级的统治,而建立服务于本阶级经济利益的社会和法律制度,同时将这些具体制度强加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上并予以维护。此外,法理学本身的任务乃是对统治阶级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支配我们生活的法律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机制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当前的法律制度乃是渊源于它们为之服务的某个阶级的革命性社会斗争。【7】

该书在宏大的历史场景中,解读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由来,给人以深刻和恒久的印象。美国著名学者托马斯·爱默生教授(Thomas Emerson)认为,本书乃是引人入胜的史学著作,它将增进所有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对于法律的理解。

(陈强)

【参考文献】

〔英〕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

注 释

【1】 〔美〕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2】 〔英〕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页。

【3】 〔英〕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4】【5】 〔英〕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277页。

【6】 〔英〕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312页。

【7】 〔英〕迈克尔·E·泰格、麦德林·R·利维著,纪琨译:《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导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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