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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律性与意志性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是规律与意志的结合。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神意论把法的现象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法律则具有偶然性、意志性和主观性。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律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律的这种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或者任性的。

法是规律与意志的结合。法作为法权关系,它是规律的反映;法律作为制度或规则,它是意志的体现。

法学史上对于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相当多的探讨,人们都论述过法是一种意志,即具有意志性。曾经存在过神意论、理性论等法学思想。神意论把法的现象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理性论把法解释为人的理性、人性,其中也往往将法或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比如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即后来法国《人权宣言》所谓“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学史上的自然法观念认为,在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个自在的客观法(自然法),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揭示和表述事物本身的必然性,而这种客观必然性便是自然法。

若将法与法律区分开来,就能清楚地看到:法与法律都以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法是一种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规则或制度的法律而言,它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直接反映,具有必然性、规律性和客观性。法律则具有偶然性、意志性和主观性。例如,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用以巩固和发展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在形式上,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比如需要秩序与安全,那么这种秩序与安全就是人对法律所寄予的希望,也就是一种意志。法律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律的这种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或者任性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5)恩格斯在谈到民法的时候说:“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16)。”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比如人总是难以详尽地把握和认识案件的所有证据,为克服这一规律,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法官不必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的证据而认定其法律责任。有些法律规定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比如在“自然资源有限”的规律下,人类能够规定“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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