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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学者都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给我国带来一场法制革命。注346当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履行我国政府的条约义务,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但应该看到,WTO规则对我国不同法律制度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不相同。

许多学者都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给我国带来一场法制革命。但我认为,我国近20年来的法制建设一直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世贸组织对我国的接纳也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是相一致的,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会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带来大的影响。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席位的申请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曾对我国提出5项基本要求:即外贸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外贸政策法规的透明;非关税措施的合理;价格体制改革进程的确定;在完成价格体制改革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这5项要求的实质,在于促使我国改进与关贸总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法律制度,换言之,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将是关贸总协定重新接纳中国的基本条件。在随后的十几年时间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们基本上建立、健全了与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法律制度。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其他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设定了基本准则,为我国外贸政策法规的统一奠定了基础。第二,清理和公布了与外贸管理相关的内部文件,增强了法律的透明度。第三,大幅度削减了关税。从1986年7月我国提出“复关”申请,到1999年11月我国与美国达成“入世”协议,我国4次大范围、大幅度地降低关税税率。第四,降低了非关税壁垒。在过去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实行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的范围削减了2/3,出口配额管理也实行了较大的改革。第五,实行了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范围大大减少,商品价格基本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动调节。第六,实行了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确立了外汇结汇制和售汇制,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第七,制定、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第八,修改了外资法,纠正了投资者股与权相脱离、外资企业的设立或优惠待遇的赋予与企业产品出口挂钩、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等弊端。总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WTO规则之间已不存在大的冲突,自然也没有必要在“入世”之后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大的修改。例如,就“入世”对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影响问题,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近日即曾表示,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基本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入世”本身对外汇管理所带来的冲击和政策调整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并未承诺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因此,“入世”后我国仍将维持资本项目下外汇管制的体制。注346

当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履行我国政府的条约义务,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但应该看到,WTO规则对我国不同法律制度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不相同。为此,我们有必要对WTO规则的性质加以确认。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WTO规则,但WTO规则的基本属性却可以从如下3个层面加以确定:第一,WTO规则是为国家创设行为规范的公法性质的多边条约规则;第二,WTO规则是约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行为的规则;第三,WTO规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国际规则。在对WTO规则的属性作了以上确认之后,我们自然可以推断出WTO规则将对我国的哪些法律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因为WTO规则是约束政府的公法性质的条约规则,因此,WTO规则将主要对我国公法性质的法律,而不是私法性质的法律产生影响;其次,由于WTO规则是约束政府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行为的规则,所以,WTO规则将主要对我国外经外贸管理方面法律产生影响;最后,因为WTO规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所以,WTO规则将主要对我国仍具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产生影响。

还需要指出的是,继续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不仅仅是要继续修改与我国WTO项下义务不一致的法律,也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保护国内企业、保障产业安全的法律,例如保障措施立法。依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当某类产品进口数量的绝对或相对增加对进口国相关产业产生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缔约方可采取保障措施。我国《外贸法》也规定: “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但《外贸法》的这一规定尚需要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当需要采取保障措施时,却可能因为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而无法实施。

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内产业安全所需完善的另外一类法律是技术标准立法。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通常都要求进口商品须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安全标准主要是针对机电产品,而卫生标准则主要是针对食品、饮料、药品和化装品等。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为了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以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各成员方可通过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国际贸易施加一定的影响。但各成员方在技术法规的适用方面应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时,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001年2月9日,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宣布由于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决定自当日起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这是我国首次吊销存在质量问题的国外汽车的进口许可证,也是我国以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活动施加管理的典型一例。为了使技术标准成为政府外贸管理活动的日常手段,应考虑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适用法制化,以免其他缔约方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我国的做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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