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跨境”问题

“跨境”问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其他一些案件中,确实存在有关跨境性质的具体环境污染问题。在另一些案件中,问题也并非和邻国合作有关,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享有司法管辖的权限。只有荷兰的报告直接指出了有关实体环境刑法的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环境犯罪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这会对不同国家主体之间有关合作的决定产生一些影响。

在其他一些案件中,确实存在有关跨境性质的具体环境污染问题。令人惊讶的是国别报告指出的问题更多的是有关具体的司法操作的性质而和实体上的环境法律并没有太多的关联,比如涉案两国的司法体制中是否都包含了有关犯罪行为的规定。一些国家指出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于有时需要面对来自邻国的被告,也有国家(奥地利和荷兰)提出从邻国获取有关案情的重要信息会相对比较困难。其中的一个例证是在意大利一起有关载有有毒废物船只沉没的案件中,沉没船只的希腊籍船长在沉船事件发生后即返回了希腊,而他的行为最具嫌疑。然而在随后的调查中希腊并没有给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反的是,荷兰的国别报告却指出总体上来说邻国之间还是保持了相对良好的合作。

其他一些案件中,具体的问题并不是缺少邻国之间的合作,而是有关具体物质的问题。例如在有关跨国废弃物运输的案件中,有组织的犯罪总是涉及不同国家复杂的公司网络,这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在另一些案件中,问题也并非和邻国合作有关,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享有司法管辖的权限。例如,在芬兰,很多海洋石油污染案件都是通过飞机监控发现的。在这些案件中,芬兰显然没有管辖的权限,由于事件是在其领水以外发生的。在这个方面,德国建立了超出其领土范围的管理权限机制。

上述的这些问题和实体上的环境刑事法律少有关联,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被认为是一个主要的问题。有趣的是,考虑到二元刑事责任原则和可适用的刑事法律原则,很多国家在法律原则和法条的规定上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去探讨如何规定环境刑事法律以使其能够适用于跨境污染案件。[15]从国别报告的反馈中可以看出,上述问题显然只在法律原则的规定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有所不同。举例而言,在跨国境水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结果多发生在其他国家,有关犯罪规定的条款是应该依据不正当行为(排污行为)还是依据违法结果(污染结果)。大量的文献资料中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排污案件中排污行为符合他国许可内容规定的情况,他国授予的许可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些问题在理论上都具有值得探讨的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上却没有起到大的作用。只有荷兰的报告直接指出了有关实体环境刑法的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环境犯罪有着不同的政策规定,这会对不同国家主体之间有关合作的决定产生一些影响。这被认为是实现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统一的一种论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