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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低额罚金趋势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根据国别报告中的反馈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何适用时,我们发现实际司法操作中最普遍的刑事处罚措施是罚金。荷兰的国别报告中指出高达几十万元荷兰盾的罚金只适用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在德国,针对一些极严重的案件,有时则使用自由刑。以超过犯罪主体财产数量的罚金数额威慑行为主体显然不是一种有效的减少犯罪行为的措施。

当我们根据国别报告中的反馈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何适用时,我们发现实际司法操作中最普遍的刑事处罚措施是罚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罚金不仅仅是最常用的处罚措施,而且罚金的数额平均来说也相对较低。这一点在大部分的国家都适用,但以荷兰和德国为例外。荷兰的国别报告中指出高达几十万元荷兰盾的罚金只适用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在德国,针对一些极严重的案件,有时则使用自由刑。

此外,有关环境犯罪的罚金数额相对较低这一点,也和文献资料相一致。部分学者试图寻找低额罚金制度的渊源并且批评了法院在这方面的态度。批评的声音中包含着这样一种观点:如果仅仅使用低额罚金这样的处罚措施,刑罚方法就不能实现其预防制止犯罪的功能。也有观点争论说,尤其是在环境犯罪案件中,法人犯罪的主体,例如法人和企业,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际的犯罪行为人大都是理性和善于计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遵守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总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换句话说,违反环境法律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例如,没有投资安装污水净化装置或其他减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施)。如果说刑法规定是使用这些技术设施的唯一激励性措施[6],那么刑事处罚方法就应该考虑到环境犯罪破案率低的可能性。因此,刑事处罚方法应对犯罪行为有多方面的作用,以克服低破案率带来的弊端。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善于权衡的个人或法人会低估违法行为的风险,而更倾向于违反环境法律的规定。这些观点表明从刑事法律政策的角度来说,改善环境守法状况有两种可能的方法:一是提高案件的破案率;二是加强刑事处罚措施。既然提高案件破案率的成本相对更高一些,政策制定者总是会选择加强刑事处罚措施的严厉程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相对低的破案率。

然而,在罚金适用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潜在的犯罪行为主体一旦面临破产的风险,罚金的威慑作用对他们来说几乎为零。只要预期罚款的数额超过了潜在的犯罪主体的财产数量,这一情况就有可能发生。以超过犯罪主体财产数量的罚金数额威慑行为主体显然不是一种有效的减少犯罪行为的措施。由于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可能存在破产风险的案件中,法律规定中的非罚金刑的处罚措施便发挥了作用。众所周知的非罚金刑当然是自由刑,司法实践中表明自由刑在实际情况中很少使用或只在罚金刑没有被履行的情况下使用。在以自由刑为刑事处罚手段的案件中,处罚力度总是相对较轻(相比较普通的犯罪案件)并且经常使用缓刑。这一发现又一次和国别报告中有关环境刑法的总体情况相一致——自由刑基本上从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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