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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条款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

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

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

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如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包装条款等。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法律风险一

1.风险名称:合同主体不适格。

2.表现形式:与企业的某部门或无营业执照的办事处签订合同;或与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人签订合同。

3.法律后果:合同可能因存在瑕疵而无效。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应考虑签约主体的资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看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要求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应查看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主体的名称是否一致;查看注册资本,看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查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特殊商业活动是否具有特定资格,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3)如签约主体为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如果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企业人营业执照。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4)签约对方为代理人时,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既要审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还要审查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授权是否清楚,及权限范围是否失效。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或代理人超越权限,那么就不能要求被代理公司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公司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5)签约对方为法定代表人时,应了解对方的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而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可能处于效力待定或无效状态。

法律风险二

1.风险名称:合同标的物不具唯一性。

2.表现形式:在某些特定合同中,词语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并且对这些词语没有进行定义。如笔记本电脑市场,各品牌笔记本都会根据功能或配置不同生产不同系列的产品,每一系列都有不同的型号,虽然在商务谈判时双方都理解交易对象所指的是哪一种产品。但是,企业为图省事不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将标的物的名称、系列、型号确定下来。

3.法律后果:很有可能就会出现对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导致争议的发生。诉讼中,为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的确切型号,徒增交易成本。在没保存完整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资料的情况下,证明难获得法院的认可。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应审查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大小、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对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计量方法不同,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如某产品标号有0.5公斤装的和1公斤装的两种,如果约定不明确,有可能是支付1公斤的价格取得0.5公斤的产品或发送1公斤的产品收取0.5公斤的价款。

此外,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情况下,应审查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否已经表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约定明确。

法律风险三

1.风险名称:标的物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表现形式:通过合同交易接受对方的产品或服务涉及知识产权时,没有查明对方是否系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法律后果:如对方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企业就有可能需要应对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很有可能还会遭受行政处罚,包括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防范技巧和方法:如果是购买对方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上的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对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一旦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予以全额赔偿;如果在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对方要求己方保证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己方不对由于对方的原因,包括对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或遵从对方的指示安排,导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四

1.风险名称:争议处理条款的确定。

2.表现形式:合同没有约定争议的处理方法,也没有约定争议出现时争议管辖地,或约定争议管辖地约定不明确。

3.法律后果:如发生纠纷涉及诉讼时,无法在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地法院进行诉讼。

4.防范技巧和方法:合同争议管辖法院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因此在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时,各方都希望争议能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时应注意避免如下问题:(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上约定本身隐含了纠纷;(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因超出法院管辖范围导致约定无效;(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的受诉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错失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

此外,对于仲裁的约定,需要注意:

(1)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真实存在。我国仲裁机构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如果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为该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约定无效;

(2)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具体明确,不得笼统约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因为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区有两家仲裁机构,一般认为该约定没有约定确定的仲裁机构,约定无效;

(3)不得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同时管辖,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效,争议由法院管辖;

(4)约定仲裁可以不必限于各自所在地,因为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的问题,为了避免地方仲裁机构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以约定双方以外的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法律风险五

1.风险名称: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如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时如何处理等。(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

3.法律后果: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面临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这就需要企业:(1)订立合同时,对商品的质量作出特别约定;(2)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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