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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也必须宪政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也必须宪政——对民主与宪政关系的重新解读陈志英一、问题的提出在通常意义上人们常常将宪政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称为民主宪政或民主政治。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和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宪政所关心的是对任何权力的警惕和限制。在理论上关于民主和宪政的关系,历来都是争论不休的。法律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公意,宪法也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

民主也必须宪政——对民主与宪政关系的重新解读

陈志英

一、问题的提出

在通常意义上人们常常将宪政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称为民主宪政或民主政治宪法中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就可以被认为是民主。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和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毛泽东就有过关于宪政和民主关系的经典论述:“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但是民主并不等同于宪政,在某些情况下民主又恰恰是宪政的破坏者。民主一词希腊文的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利”或“人民当家做主”,简单的说就是一种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由大多数人来进行统治,它所关心的是主权的归属问题。而宪政则不但包括多数原则,还包括与之相对应的少数原则,即尽管多数的一致具有决定意义,但反对的少数的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不能用多数来剥夺少数的正当权利。宪政所关心的是对任何权力的警惕和限制。

在理论上关于民主和宪政的关系,历来都是争论不休的。大家都在企图为处理大众与精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提供答案和方式,但是理想的目标在现实中的反映有时又似乎是相反的。一方面,我们可以听到很多关于民主和宪政和谐性的观点,如著名的宪法学家伊利和霍姆斯都声称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2];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有同样多甚至更多的杰出人物坚持声称民主和宪政毫不相容,无论他们是民主主义者还是宪政主义者,例如汉密尔顿就在民主和暴民的统治之间画上等号,将民主视为秩序和公正的破坏者。因此,对民主和宪政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进行理解,它们之间既存在统一性也存在不对应性,不能简单地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民主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价宪政建设的唯一指数,但是也不能简单地将两者截然对立起来,将民主视为通往宪政的重大障碍

二、民主和宪政的统一性:宪政是民主运动的结果和体现

民主无论作为一种政治思潮还是政治运动,都产生于对公权力的本质和来源的思考,产生于对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个人的地位的思考。在公权力和国家产生以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权力意义上的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因此不存在个人在政治社会内的地位问题。[3]当国家和权力产生以后,人们必然就要结合自己来思考有关国家与权力的问题,还在希腊时期就产生民主的理论和制度的简单形式。此后,随着经济和文明的发展,人的主体资格意识逐渐的觉醒,人不光是一个生存型的自然动物,而是有着多种欲求的社会主体,人也要求多方面的发展。同时,专制的权力给人们带来的痛苦也引发了人们对外在的、压制自己的专制权力的深切憎恨,人类要求自己的决定权。公民的自治必然要求用各种措施来制约少数人对权威控制的倾向,要求对绝对权利的限制。

单纯的私人领域已经不存在了,它无时不在“老大哥”的注视之下。而对公共领域的不负责任的退缩也会导致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丧失,因为政治不是统治者的暴力和参与者的无言,而是他们之间行动和言辞的交流。[4]因此,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于大多数处于无权地位的人民参与政治的要求,他们意识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共存于同一时空中,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积极地参与公共领域才能坚定地维护私人领域,民主的理论与思想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思想的层面那么将是无能的。人民对民主的渴望需要它能够在现实中获得坚不可摧的地位,而民主要成为实际就需要有规则和保护,它要获得坚不可摧的地位就需要这一规则和保护拥有至高的权威,因此民主的结果就逻辑的指向了宪政。

以限制权力为要义的宪法也只可能在政治民主化的情形下才可能被制定出来,正是源于对权力本源和本性的清晰认识才产生了制定限制权力的宪法的需要,而为了保障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和真实性,宪法的制定权必须由人民来掌握,这在专制政治的氛围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人民主权理论的指导下,广大的人民才能参与政治,并且制定出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宪法。法律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公意,宪法也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才能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一个宪政的政府,如果不必然是直接的“民治”的话,那么它至少应是“民有”的和“民享”的。对权力的限制如果离开了对权利的保护,只能沦为政治派系间相互的争斗和倾轧。阶级中某个人的统治和整个阶级的统治,对被统治者处境的改变来讲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三、民主和宪政的不对应性:宪政是对民主缺陷的补正

民主虽然被认为是“人民做主”,但是多数的统治绝对不可能是全体的统治,其中少数的意志和愿望常常是被压制的,然而真理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可预测地被少数人掌握了,因此民主本身就存在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如何证明多数掌握的一定是真理。在现代这样一个超大规模、多元而异质的时代,真正的全民一致其实是很难达成的,所谓共识只能是一种交叠的共识,交叠共识的达成本身就建立在每个人平等受尊重的基础上,建立在每个人都意识到并能平等表达他们自身意志的基础上。民主主义者认识到权力和权利的一致性,认为公的权力只要被人民掌握就转变为私的权利,就能为人民服务,但是却忽略了权利也和权力具有一致性,当多数人的权利变成一种强制力量时它也就成为了权力,它同样可能是反权利的。民主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最后可能毁掉民主的真诚目的,民主自身无法保护自己,它需要外在的机制来补正它的缺陷,从而更好地保护它,这种机制就是宪政。[5]因此,就两者而言,民主绝不等于宪政,宪政虽然是它的结果但却不是它的极端目标,尽管它们同样建立在对人的尊重的基础上,但两者却有不同的主张和旨趣,也存在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运作。民主和宪政至少在三个方面存有巨大的分歧:

1.民主不论对个人持何种态度都对人民的集体持乐观主义的态度,而宪政则以天生的猜疑和谨慎为特征

民主的理论预设在于它认为人民比任何个人和团体更有才智和品德,人民总是能认识到自己的真实需要从而作出正确的决定。公民的愚昧和无知是社会的结果也是短暂的现象,应该也是可以予以纠正的。因此尽管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存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方法,但纯粹的民主主义者一般都对直接民主投入了太多的热情,而对间接民主是相当的冷淡,至多认为它不过是一种过渡性的手段。由此,大多数的民主主义者都强调应当由社会成员来共担命运,在规模宏大的民主集会中作出的决策将推动整个国家、社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前进。

而宪政则天生地对任何事物都持谨慎的态度:人民的集体是否比任何个人和团体更理性?广场集会式的直接民主是否是最真实和更高级的民主?对这一切宪政既不完全肯定也不完全否定,它只是怀疑,因此它要求不论对无论用何种方式获得的权力都要予以限制,它并不关心权力的来源和获得方式,它只关心对权力的限制。民主和宪政同样都尊重人的理性和权利,但宪政尊重的基点在个人。正如汉密尔顿指出的,即便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雅典的公民大会仍将是一群暴民。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直接民主牺牲掉了个人的私人领域,用政治压倒一切,以极高的成本换取的却可能是对个人充分发展的压抑和对权力的无所控制。

2.民主认为公共精神可以由人头的多数来决定,而宪政则对多数是否能代表公共精神持怀疑态度

我们生活的社会究竟是个体的还是在个体之外有独立的公共意识?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对公意精神的不同理解,也构成了民主和宪政的不同起点。倘若社会仅仅是由简单的个体相加组成的,那么社会本身就不存在独立的意志和利益,社会的公共精神就能够由个人的意志相加来决定,在不能达成全体一致的情况下(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绝大多数),人头的多数就成为公意的决定因素。如果说社会并不仅仅是组成其个体的简单相加,它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那么任何人都不能把公共精神变成一种私人的权利,对于公共精神每个个体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多数与少数也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实际上无法论证多少意见的叠加是公意,一种意见如果必须由人头数的统计来证明它的正确性,那么正确与否就没有真正的客观标准,没有确定的标准,因为民众完全可能由于具体情况包括心理上发生的变化,而在两个不同的时间地点对同类性质的问题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同样的理由,我们也无法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总是比多数人的意见更高明,到底是谁的观点更加正义,似乎永远也不可能有一个让所有人信服的答案,这就是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6]因此当多数决定原则成为一个社会坚定不移的信仰时,专制的灾难就在不远处发笑了。

而宪政本身的精义就是怀疑,对一切绝对性的怀疑,多数就能代表公意在宪政看来绝对是专制的一个可疑的探子。其实即便是被推崇为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早已发出了清醒的警告,他说道:“人民是决不会被堕落的,但人民往往会被蛊惑。”“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7]因此在卢梭的理论中谈到的“公意”是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它是对存在与私人领域的众意的克服和超越,但是在民主的实践中,我们却常常看到公意就等同于众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等同于少数人的意志。在集体的行动中由于个体对结果并不直接负责,因此个人的独立意识就被整个集体所湮灭,导致集体的无意识,这意味着“参与的个体愈多而且群体的力量愈强时,坚决离群的行为也就愈少”[8]。由于在群体中个人是无名的,因此个人实际上也是消极的、易被操纵的,他可能在最初有简单的抗争,但随后很容易就接受由某种途径而传递来的观念,例如在《皇帝的新衣》中,对皇帝是否穿衣的疑虑很快就消失在害怕和他人的附和中。

3.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它自身并不重视秩序问题,而宪政是个法律概念,它强调秩序与和平,总是谋求问题的体制内解决

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获得方式,它许诺的是全体的统治,然而所有人绝对平等掌权的理想毕竟是不现实的,因此民主至多只是多数的统治,多数会以全体的名义主张绝对的权力,主张来源于权利的权力的正义性。但是理想中的全体民主又总会激发少数的不满和抗争,他们会主张并非来自全体同意的权力的非正义性。因此,民主本身就包含着它无法解决的争端,即在现代这样一个多元的时代中如何实现全体的一致,在遵循多数人意志时如何保障少数人的平等权利。

与民主相反,宪政对集中起来的民意的正确性和归纳出的决策的科学性具有深刻的怀疑,为了消除这种怀疑,它相当注重制度上的程序设计,以一整套理性和专业的程序方面的限制来保证正确民意和科学决策的产生。宪政对人人享有平等决策权的理想抱有现实主义的疑虑,它所要做的只是尽量扩大人民对决策的影响力,防止决策偏离人民的意图。宪政主义者现实地认识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今天,高度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专职的政治家的产生也是必然的,因此为了保证实体上的真正民主必须事先有程序上的限制,以防专职政治家的篡权,也避免整个社会陷入激烈斗争的无序。

四、结语

极端的民主讨厌程序上翻来覆去的庸人气息,热情讴歌一天等于二十年的革命风暴,追求的是轰轰烈烈的斗争生活。程序在极端的民主看来通常是保守、妥协的代名词,是它深恶痛绝的对象。但是个人日常的生活都是平静的,复杂而规则的生活必然要求秩序的存在。公民身份和个体身份的重合决定了人注定生活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互动中。民主具有一种极端扩大公共生活的潜在倾向,它关心的目的是建立更美好的社会制度,在它看来美好的公共生活实现了,美好的私人生活也随之实现了,且不论这一目标的过于理想性,它本身就未正确地处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关系。这也正是丹东和罗伯斯庇尔思想路线的分歧所在。前者主张建立尊重个体感觉偏好的国家,法律保障的是个人生活想象的自由,日常生活才是个人生活重心;后者主张应建立以公民道德和公意为基础的国家,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在其中为了完成道德国家的历史使命,政治的总动员是个人生活的中心。[9]极端的民主许诺在地上建立天堂,强迫不愿自由的人们以自由,但是许诺最后却变成了人间的地狱。革命永远是历史发展短暂的一刹那,永远革命的历史是不存在的,革命分子亦是饮食男女,短暂的革命之后生活的中心在于重建秩序与规则的生活。问题在于这是怎样的秩序与规则,是统治的秩序与规则,还是权利的秩序与规则?对私人生活的保障必定成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而不可回避的私人生活正是宪政的基点。宪政通过对私人生活、个体权利的保障来限制权力的专制,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如果说民主的革命是以体制外的手段来谋求进步的话,那么宪政的严谨要求以体制内的手段来谋求进步。没有自由、没有宪政的民主往往有沦为专制与恐怖的危险,宪政是对民主缺陷的一个重大补救。民主必须是自由的,也必须是宪政的。

原载《晋阳学刊》,2004年第6期。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93页。

[2]让·布隆代尔:《民主与宪政》;爱得华·纽曼、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

[3]朱福惠:《宪法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63~164页。

[4]小满:《日常生活与公共领域——论法国大革命期间民法的稳定性和宪法的变动性》,http://lawthinker.com。

[5]著名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伯克曾经断言:“完善的民主无耻之尤,无畏之尤。”民主应该接受种种限制,首先在空间上,它只能局限于国家政权的组织中,不能扩张到其他领域;其次,在性质上,民主只能作为一种手段,它要以自由、宪政等为前提。伯克的论断在有的学者看来可能有些极端,但这种对民主的疑虑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6]法逸斋主人:《多数人暴政的警钟——评对拿撒勒人耶稣的审判》,http://www.chinareview.com。

[7]卢梭:《社会契约论》,外文出版社,1998年,第24页。

[8]康罗·洛伦兹:《攻击与人性》,作家出版社,1987年,第151页。

[9]刘小枫:《沉重的肉身》,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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