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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受到挑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3.2.2 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受到挑战——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的建立新西兰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具有悠久的以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加以调整的传统。

4.3.2.2 以结果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法受到挑战——新西兰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的建立

新西兰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具有悠久的以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加以调整的传统。1900年,新西兰仿照俾斯麦二十年前在德国的做法,建立了非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工伤赔偿体系(a‘no fault'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这一法律体系为受伤的工人提供工资福利,并且在工人死亡的情况下提供赔偿。1967年,新西兰政府成立了以当时的高级法院法官Owen Woodhouse为主席的皇家委员会,对原有的损害赔偿体系进行修改。[113]对于Woodhouse领导的委员会来说,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诉讼是不能预测的,原有社会保障体系则只能提供最低程度的补偿而无法对于残疾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充分的救济。[114]基于此种考虑,该委员会提出Woodhouse报告,从而制定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保障计划,试图将对私人损害的赔偿建立在完全的非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这一计划废止了受害人通过侵权法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以社会保障制度来替代侵权法的作用。[115]

新西兰的《事故赔偿法》在197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一非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损害赔偿体系之下,由法律规定成立的事故赔偿委员会(accidental compensation committee)负责该赔偿体系的运作,包括损害赔偿的申请、赔偿的许可与否、赔偿金的支付等。这样,侵权法中原有的侵害人与受害人相互联系的双边结构,就被受害人与事故赔偿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所替代。在此体系下,若A开车撞伤了B,则A无需对B的损害进行赔偿,B可以向事故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在B获得损害赔偿委员会的赔偿以后,就没有权利再向A请求事故的损害赔偿。此时的损害赔偿通过非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损害赔偿体系被分散到所有的汽车拥有者和汽车驾驶者。

新西兰所采纳的非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体系并不独特,在适用侵权法以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的国家中,也存在由侵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来代替侵害人向受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形。在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替侵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就是其例。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损害及补偿也未通过侵权法来加以解决。不同的是,在其他国家,这种规避矫正正义实现的情形是个案式的,仅局部存在的;而新西兰《事故赔偿法》则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和实践,通过一种社会化的损害赔偿体系系统地、整体性地规避了矫正正义的实现。在新西兰,传统的侵权法中侵害人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了。在此种情形下,依靠侵权法而得以实现的矫正正义观念是否也随着社会化赔偿体系的建立而消失了?经由下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即强调个人损害赔偿义务的制度消失了,与之伴随的矫正正义所要求的义务也就不存在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思想中不存在矫正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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