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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火灾扑救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积极抢救被火灾围困的人员是应急救援中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在我国,各项有关应急救援的规定以及《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都把疏散和营救人员放在首位。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则要抓住战机迅速扑灭。对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物资要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节 初起火灾扑救

一、火灾发展的过程

一般火灾的发展过程,在没有外力影响的情况下,大体经历四个阶段,即初起(期)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和熄灭阶段。

(一)初起阶段

火灾初起阶段是火灾在起火部位燃烧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气流动缓慢。火灾处于这个阶段时最好扑救,只要发现及时,用较少的人力和简易的灭火工具就能把火扑灭。

(二)发展阶段

由于燃烧的继续,起火点周围物品受火灾的影响,温度呈直线上升趋势,开始分解出可燃气体,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气体的对流和辐射也显著增强。从灭火角度看,这是关键性阶段。在这个阶段内,必须投入相当的力量,采取正确的措施,才能够控制火势并加以扑灭。

(三)猛烈阶段

如果火灾在发展阶段没有得到控制,燃烧时间继续延长,燃烧速度不断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温度上升将达到最高点,气体对流达到最快的速度,几乎所有的可燃物品都起火燃烧,建筑构件的承载力急剧下降,短时间内可能造成建筑物的局部或者整体倒塌。这个阶段不仅需要很多的灭火力量,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控制并扑灭火灾,而且还需要消耗相当多的力量保护邻近的建筑物,以防火灾进一步蔓延。

(四)熄灭阶段

在猛烈阶段后期,随着室内可燃物的不断减少,火灾燃烧速度递减,温度逐渐下降,直到把室内的全部可燃物烧光,火灾结束。如果有人为的灭火措施,加上灭火剂的作用,火势熄灭的速度会加快。这一阶段灭火活动需注意建筑物结构的倒塌,保障灭火人员的人身安全。另外,还要防止死灰复燃,将残火彻底消灭。

二、初起火灾扑救的指导思想和战术原则

(一)立即报警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火灾的发展往往很难预料,因此,不论火势大小,即使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灭火,也要立即报警,以防不测。对于已经发生的火灾,可能由于扑救方法不当、对起火物情况不了解、环境条件的限制、人的心理活动对行为的影响等均有可能无法控制火势而造成火灾的蔓延。因此,由于对火势发展的错误判断和对自己能力的过高估计而不去报警,或者担心报警会影响单位、个人的利益,甚至担心公安消防队来灭火要收取费用而不敢报警,都是不可取的。

报警的方法:一是打电话报警,因为国内很多地方已经实施了“三台合一”,电话号码除了可以打“119”外,还可以打“110”向公安消防队报告。除此之外,还可以用直接呼叫的方法,向火场周围的群众和邻居报警。在企业内部,可以用事先约定的明确信号,如敲钟、敲锣、广播、警报等方式报警,及时将火警信号传递给所有人员。

(二)救人第一,科学施救

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积极抢救被火灾围困的人员是应急救援中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救人第一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在我国,各项有关应急救援的规定以及《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都把疏散和营救人员放在首位。当火势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时,要首先把作战力量部署在救人方面,尽快把被困人员抢救出来,救人重于一切。

坚持救人第一,必须结合火场实际,正确决策,科学施救。可以先救人后灭火,也可以根据人员和火势情况将救人和灭火同时进行。因为救人和灭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比如,人未救出来之前,灭火是为了打开救人的通道或者减弱火势对人员的威胁,从而更好地为救人创造有利条件。

(三)先控制、后消灭

对于不可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首先控制火势的继续蔓延,在具备灭火条件时一举扑灭火灾。先控制、后消灭的灭火原则,是根据火灾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灭火战斗实践相结合而提出来的。经过多年来的灭火战斗实践验证,说明这一战术原则是正确的。

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则要抓住战机迅速扑灭。如火势较大,灭火力量相对较弱,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扑灭时,就要把主要力量放在控制火势发展或者放在爆炸、泄漏等危险情况的发生上,为防止火势扩大,彻底消灭火灾创造条件。

先控制、后消灭在灭火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截然分开的。对于初起火灾而言,控制火势发展与消灭火灾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往往是同时进行。就是在火灾熄灭后,仍须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以防死灰复燃,在消防上的这一经验叫做“死老虎也要打三分钟”。

运用这一原则,必须对火场情况有正确的分析和预测,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控制。一般来说,建筑物一端着火向另一端蔓延时,应从中间控制;若中间着火,则应在两端控制。对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物资要采取控制措施。油罐着火首先要对着火油罐和相邻油罐进行冷却,降低燃烧的强度,防止发生爆炸;管道着火时,首先应关闭阀门,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将其控制。

(四)准确迅速

在火灾初起阶段,越迅速出击、准确靠近着火点,越有利于抢在火灾蔓延扩大之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也就尽可能越少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遵循这一原则,各类灭火力量应分秒必争,迅速行动,勇于靠近火场,找准起火点,果断采取扑救措施。尤其是离火场最近的分管派出所民警或者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应抓住时机,不等不靠,争取迅速扑灭火灾或者有效控制火势,为继续开展全面的扑救工作打下基础。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方法

从消防的理论上讲,灭火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据起火物质燃烧的状态,为破坏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采取的一些措施。不管采取哪一种措施,只要能去掉燃烧条件中的一个,火就可以被扑灭。所以说,一切灭火方法都是破坏已经产生的燃烧条件。

(一)冷却灭火法

冷却灭火法是根据可燃物发生燃烧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温度这个条件,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着的物体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这是灭火时最常用的办法。用水扑救火灾,其主要作用就是冷却灭火。一般物质如房屋、家具、木材纸张等着火都可以用水来冷却灭火。

在火场上,水除可以用于灭火外,还可以用来冷却燃烧点附近未着火的可燃物,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还可以用水冷却建筑构件、设备或者容器等,以防止其受热变形或者爆炸。

(二)隔离灭火法

隔离灭火法是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这个条件,将正在燃烧的物质与附近未燃烧的可燃物隔开,中断可燃物的供给,使燃烧停止。采取隔离灭火的具体措施很多,例如将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或者助燃的物品搬走;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路的阀门,以减少和中断可燃物进入燃烧区;设法阻拦流散的液体,拆除与火源毗连的建筑物,造成阻止火势蔓延的空间等。这也是一种常用的灭火方法,适用于扑救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的火灾。

(三)窒息灭火法

窒息灭火法是根据可燃物发生燃烧时需要足够的空气(氧)这个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者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反应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这种方法适用于扑救封闭式的空间及容器内的火灾。

火场上运用窒息法扑救火灾时,可采用石棉被、湿麻袋、湿棉被、沙土或者泡沫等不燃烧或者难燃烧材料覆盖燃烧物或者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充入燃烧区域;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来封闭燃烧区,阻止新鲜空气进入。此外,在无法采取其他扑救方法而条件又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水淹没(灌注)的方法进行扑救。

采用窒息法灭火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燃烧范围较小,容易堵塞封闭,在燃烧区域内没有氧化剂时,适用于采取这种方法。

2.在采用水淹没或者灌注方法灭火时,必须考虑到燃烧物质被淹没后会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3.采用窒息法灭火后,必须确认火已经熄灭时,方可打开孔洞进行检查。严防过早地打开封闭的房间或者容器,而使空气进入,造成复燃或者爆炸。

4.采用惰性气体灭火时,一定要将大量的惰性气体充入燃烧区,迅速降低空气中的含氧量,以达到窒息灭火的效果;用沙土覆盖时,对忌水的燃烧物必须采用干燥的沙土。

(四)抑制灭火法

抑制灭火法就是根据游离基连锁反应机理,将有抑制作用的灭火剂喷射到燃烧区,并参加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使燃烧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形成稳定的分子或者低活性的游离基,从而终止燃烧反应。

面对已经发生的火灾,究竟采用哪种方法灭火,应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火场现有的条件以及灭火器材装备的情况进行选择。有些火场往往需要同时使用几种灭火方法,如在采取隔离法时,又要同时采取冷却法或者窒息法灭火。另外,有时在采取一种灭火措施时,也会产生几种灭火的效应,如用水灭火时,既有冷却的效应,产生的蒸气又有窒息的效应。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灭火效应也是如此,它既能起到窒息的效果,同时在汽化时迅速吸收大量的热,也能降低燃烧区的温度,产生冷却的效应。

四、火场指挥

灭火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迫、参战力量多,这就要求必须高效率地调动人力物力,有条不紊地组织施救,容不得懈怠和失误。否则会造成火灾扑救工作的纷乱,甚至互相拥挤、互相践踏而造成人身伤亡,以至消防车进不了火灾现场,或者消防队员进了现场被人流围住而发挥不了作用。所以,《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火灾现场之所以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法定的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是应尽的职责;二是火灾扑救工作属于“多兵种”作战,火灾现场既有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又有治安、交通民警和参加救援工作的医疗救护人员,需要统一组织指挥;三是火灾现场情况异常多变,为了避免重大损失,需要临战决策,采取各种非常规的紧急措施,别的机构和人员无法替代。

遇有燃烧面积大、参战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等情况的复杂火场,还应当设立火场指挥部,以统一调动各方面的灭火力量。火场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场的最高领导担任。

由于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政策性强、危险性大、需要的专业救援力量多,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一定的政治与社会影响,因此,《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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