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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是人类社会制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诉讼法。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根据这一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所受的各种损失。

第六章 诉讼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达到以下目标:

■ 知识目标:掌握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一般的诉讼程序。

■ 技能目标:对于一般的民事及行政案件,知道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刑事案件知道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诉讼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通过前面实体法的学习,我们懂得了自己有哪些实体权利。但是当这些权利遭到侵害时,例如,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假冒商品,而商场却拒绝退换;自己开了一家饭店,卫生条件明明符合要求,却总被罚款;自己被坏人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却不管。这些问题应当怎么办?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有关诉讼法的知识,懂得非诉讼途径有哪些,如何获得法律帮助,上述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诉讼是人类社会制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讼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因此,诉讼一词就是俗称的“打官司”。从法律上说,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有所不同,所以,诉讼又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诉讼法。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4)处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实行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

(5)检察监督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2.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包括:

(1)合议制度。即由若干名(一般是3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如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机构进行采访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1.民事诉讼当事人

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同时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1)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2)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案例分析】

案例:(1)甲木材厂与乙家具厂签订了供应木材合同。乙家具厂所生产的家具由丙商店经销,双方也签订了供销合同。现甲厂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厂提供木材,致使乙厂无法正常生产家具,丙商店也因此销售额大幅度下降,损失严重。对丙来说,甲对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间接损失,但他只能起诉乙而不能起诉甲。

(2)李某的姐姐经常被姐夫打骂,但姐姐为了孩子总是忍气吞声,不想提出离婚。李某气愤不已,想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姐姐和姐夫离婚。

分析: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述两个案例中,丙厂与甲厂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以甲厂为被告起诉。同样,李某与姐姐的婚姻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第三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部分权利,因而提起诉讼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来的第三人。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第三人。

【案例分析】

案例:(1)王某在木材市场与李某相识,王欲购买木材但所带钱款不够,李便让王先拉回家存放,并表示价格好商量。一个月后,李某找到王某要钱,但王某却否认有购买木材的事实,只承认为其寄存,如果李某要将木材拉走,必须支付运输费和寄存费用。于是李某以王某购买木材未付款为由起诉,要求王某给付货款或退还木材。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双方所争议的木材是原告在转业时,从所在部队施工用的木材中偷出来的,于是通知该部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原、被告双方所争讼的木材是李某私拿部队施工用材为理由,要求将木材返还部队。

(2)甲在某饭店就餐,在开啤酒时,啤酒瓶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所受的各种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为此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啤酒生产厂家参加诉讼,并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分析:本案中,厂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即损害赔偿,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原诉处理结果与啤酒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则必然要向啤酒厂索赔,因此原诉的处理结果对其义务有预决性,啤酒生产厂家在这一诉讼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等。诉讼义务主要有:行使诉讼权利必须正确和合法;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2.民事诉讼代理人

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自己并不承担人民法院就实体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判决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小知识】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因所处的诉讼地位和诉讼阶段不同,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阶段称为原告和被告;二审上诉审阶段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阶段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四)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1.主管

主管就是确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企业破产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案。

【小思考】

下列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乙违约,甲认为仲裁不如法院判决可靠,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张某认为交警对自己的处罚不公平,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3.李某认为本单位领导以权谋私,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打算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2.管辖

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其中主要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我国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单位所在地)。

【案例分析】

案例:大连市市民王大借用妻弟位于中山区的一处临街铺面,开了一家面包房,因资金紧张向家住中山区的朋友王二借款两万元。开业不久却发生了火灾,损失严重。王大无力重新装修,被迫停业。借款到期后,王二多次催促,王大仍无还款表示。于是王二向中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王大还款。法院经审查得知,王大的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沙河口区,便告知王二向沙河口区法院起诉。

分析:本案是一般民间借款纠纷,从级别管辖看,应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沙河口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沙河口区法院受理。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举证责任

1.民事证据

(1)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作为证据的资料必须要与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证据材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①书证。如合同或协议书、权利证书等。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其答辩所根据的事实,也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负责举证。如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案例分析】

怀疑他人偷东西,没有证据遭败诉

案例: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王某要去外地看望女儿,家中无人照料,故委托张某看管。两个月后,王某返回,对张某帮助照料家表示满意。但不久,王某提出临行前锁好的仓房门锁被撬过,丢失3袋玉米,并怀疑是张某所为,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于是王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上述财物。但是,在法院审理中,王某无法提供张某偷拿其粮食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中,作为原告,王某主张张某偷拿其粮食,要求张某返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就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张某有偷拿其粮食的行为。由于王某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仅仅根据自己的怀疑,当然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六)民事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称为民事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法律保护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凡是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同意立案审理的诉讼活动。原告的起诉行为与人民法院的决定立案受理相结合,才能引起具体诉讼程序的开始。

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交副本,以便人民法院受理后发送被告准备答辩。人民法院收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案例:甲、乙相识不久,甲向乙透露自己将有笔大买卖,肯定能赚钱,但自己的钱不够,请乙帮忙,事成之后,将双倍返还。并答应将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乙信以为真,将20万元借给了甲,甲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了乙,并亲笔写了借据。之后,甲却不知去向。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起诉书中附上了甲的身份证及借据。经人民法院查证,甲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于是要求乙在一定时间内将甲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本案中,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经合法送达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此外,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中心环节。在开庭审理中,要全面审查案情。一切与争议有关的事实都要在法庭上核查,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但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等阶段。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判决之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宣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原告均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在它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性,因而任何人如违抗判决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的决定。如对起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驳回起诉等。

第一审普通程序各主要阶段见图6-1。

图6-1 第一审普通程序各主要阶段

【补充资料】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判员可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审理的进行也不受法律关于普通程序诸如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和公告,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等规定的限制,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进行。但简易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和依普通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带女儿去大世界游乐场游玩,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的存包处。但在取包时发现放在包内的一架理光相机、一个商务通及一个小型摄像机不见了,同时发现手提包的拉链已被损坏。李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几个月后,案件仍无任何结果,于是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大世界游乐场赔偿损失或返还上述财物。但在开庭时,李某未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一个商务通所储存的信息,与李某取得了联系,并由李某将商务通领回。后李某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收集到了李某财物被盗的相关证据,由于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故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分析:本案一审中,原告败诉原因在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即无法证明自己被盗的物品有哪些。二审中,由于盗窃案的破获,取得了自己被盗物品的证据,因而获得了赔偿。(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3.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除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些程序主要适用于经济案件。

(七)民事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称为执行程序。

1.执行的依据和执行的人民法院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两类:一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另一类是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如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前一类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后一类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申请和期限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由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则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的程序见图6-2。

图6-2 民事诉讼的程序

3.民事执行措施

(1)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受其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对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8)在人民法院采取上述第(1)、(2)、(3)种强制执行的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行政纠纷也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各项: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不同点。

2.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实行这一原则,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需要。依照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主要应由行政复议处理。在具体审理每一行政案件时,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重一些或者轻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变更。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实行这一原则,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采用调解的办法,以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的方式结案。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只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辨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从而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而不能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争议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谅解,调解结案。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的,可以对赔偿数额和方式进行调解,以有利于迅速结案。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指原告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因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起诉,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于在各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作了如下规定: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它们就是共同被告。④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例如卫生防疫机关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关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授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发生行政诉讼时,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防疫机关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关就是被告。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某村民委员会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引起行政诉讼,该乡人民政府是被告。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是指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专利局确认某项专利权为某甲所有,某乙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局的这项决定。此时某甲面临着可能失去专利权的危险,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为解决市容脏、乱、差的问题,成立了由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组成的市容联合检查组,统一行使各相关部门的权力。王某在临街住房外私自搭建了一间棚屋,检查组认为该建筑不仅违法且影响市容,便将其强行拆除。但在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将王某放在棚屋内的电冰箱和洗衣机损坏。王某认为,其私自搭建棚屋固然不对,但检查组在强行拆除棚屋的过程中不应将其放在棚屋内的合法财产损坏,故向检查组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王某于是以检查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某市市容联合检查组系一临时设立的机构,没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资格,因此对王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分析: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行政主体。本案中,检查组是一个临时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应是组成该检查组的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的侵权人。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应以这些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和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参见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1.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

(1)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了以上八项之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法不受理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应进行干预。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公安局局长李某利用星期日公休时间,驾驶单位的一辆奥迪轿车回乡下探望母亲,途中不慎将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张某撞成重伤。后张某以肇事人系公安局的负责人,肇事车辆为公车为由,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5万元。

分析:本案中原告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要看公安局长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发生于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李某的公安局长身份表明其有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合法资格,而李某驾驶车辆属单位公车也说明该车一般用于执行公务。但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过程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明与李某行使职权有具体的关系。相反,李某当时正利用公车办私事,而且是在公休日期间,李某的行为是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原告不能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只能针对李某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管辖

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除了本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对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是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大体相同。

【案例分析】

案例: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批准,擅自印制广告《朗世宁绘画珍品》、《古元水彩画选》各12500册。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批挂历属非法出版物,于1991年2月7日作出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9万元。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复议申请。国家新闻出版署亦认定该批挂历为非法出版物,仍维持对原告人民币9万元的罚款决定,但在复议决定的依据中,又增加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历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1990年)文件中的规定。

问题: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和管辖的法院?

分析:(1)被告的主体资格。由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增加了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应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指下列三种情形:改变所认定的事实的,改变处理结果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本案实际审理中,仍以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为被告,与上述解释的规定有冲突。)

(2)案件的管辖。从级别管辖看,由于本案的被告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从地域管辖看,天津市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的证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各种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

【补充资料】

行政诉讼之所以应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而行政纠纷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根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事实,其相对一方往往并不完全了解。一旦发生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有义务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作出具体说明。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不能提出足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据,就有败诉的可能。

(五)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1.起诉和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的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然后起诉;二是不经申请复议而直接起诉。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就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相近。

3.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采取以下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把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限,专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二是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即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正式宣判;如果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开村民大会判人死刑,违法

案例:某村农民李某开着刚买回来的摩托车回村,受到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王某的袭击,腿被打伤,车灯被打坏。第二天李某再见到王某时又遭到了王某袭击。李某十分气愤,找来妻子和父亲将王某痛打了一顿,并捆绑起来。当晚,在李父(村长)的示意下,召集全村居民开会,商讨如何处理王某。因该村村民平时多次受到王某的侵害,会上30户居民的代表(只有2户未参加)在李某的煽动下,一致同意将王某处死,并在李某写好的“宣判书”上签字,“宣判书”上写明:“全村居民一致同意处死王某,以使全村今后不再受王某的侵害,确保全村老幼平安。”李某宣读完“宣判书”后,立即同妻子和父亲一起不顾王某的呼喊和哀求,将其扔进村中的深水塘中,见王某从水中浮起来,李某又找来棍子,按住王某用力向下捅,直到王某沉入水底窒息死亡。

此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经过侦查,认定李某、李父、李妻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将3人依法逮捕。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在本案中,虽然王某袭击李某造成了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对王某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视其情节作出处理,但李某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对王某进行痛打和捆绑,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侦查、审判的情况下,通过召集居民大会的形式,私自对王某处以死刑,既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立案权、侦查权和执行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①侦查权。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特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等有权立案侦查。②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③诉讼监督权。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等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依法提出抗诉等。

(3)人民法院。人民是刑事诉讼中惟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2.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1)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①被害人。②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

1.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主要是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案例分析】

“陈希同”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到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1998年6月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7月31日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分析: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陈希同身为北京市市委书记,贪污、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准确,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是必要的、正确的。

(2)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①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等,通常是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难以确定,或者虽已确定,但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③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案例分析】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001年11月3日,某村村民李某被发现吊死在自家房门后,室内无任何挣扎搏斗的痕迹,门窗也完好无损,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是李某的丈夫孙某所杀。孙某在城里工作,结识了同事女青年张某后,二人在城内租房开始同居。期间孙某多次要求与妻子李某离婚,被李某拒绝,并要求孙某立即与女青年张某断绝来往,否则就要到孙某的单位大闹。孙某害怕,于11月2日晚偷偷回家,叫醒妻子后进屋,后趁妻子熟睡之时,用绳子将其勒死,并伪造自杀现场后连夜回到城里,第二天照常上班。

此案经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犯罪地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析: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由被告人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

案例:家住A市的刘某和赵某将本市一公司的董事长劫持到B市,因未得到赎金,在B市将其杀害。后由B市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

分析:此案应由A市还是B市法院管辖存在争议。A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B市法院管辖。因为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A市,但一直持续到B市,由B市公安机关破获,并且由B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B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B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A市法院受理,因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A市实施的,并且两名被告人居住在A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应由A市法院受理。后经两市共同上级法院研究,指定由B市法院受理此案。

(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如军事法院管辖的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凡属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无权管辖。

(四)刑事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1.刑事诉讼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七种证据,这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物证、书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一般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和其他能够证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书证以文字、图画或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常见的书证有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书面计划以及与同伙来往的电文、信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就案件情况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向公、检、法机关供认或者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和怎样实施了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查明案情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对他们的口供不能轻信,而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判断,只有经过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指公、检、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术的人员就案件中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脚印是否相同的鉴定结论等。

(6)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后所作的记载。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多是反映物证的材料,如检验尸体受伤部位和伤口大小等,但其本身并不是物证。这种证据对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其他证据所不能代替的重要作用。

(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来的图像和音响,或用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证据,应辨别其真伪,并结合其他有关证据,确定其证据力。

2.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均由控诉一方承担。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负有依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等各种证据的责任。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只有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才能提起公诉,也才能制作有罪的判决书。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所进行的辩解,所提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等,乃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诉讼权利,而并不意味着他们负有举证责任。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证人、证物等的核查工作,仍应由办案机关负责,不能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责。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事实也负有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对反诉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刑事证据的特征

案例:1999年10月20日,某县一信用社被盗,丢失人民币3万余元。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经过现场勘查,办案人员在信用社门外发现有清晰自行车轮胎痕迹,于是分析犯罪分子是盗窃之后骑自行车逃跑,遂顺着自行车印进行追查。当查到村民章某家门口时,自行车印不见了,章某的母亲正在门口扫地。章家院内放着一辆自行车,自行车轮胎花纹与留在信用社外的痕迹一致。通过搜查,办案人员在章家发现现金1万余元。于是认定章某是盗窃信用社的嫌疑人,并拘留了章某。

在讯问期间,章某否认有盗窃行为并辩称留在信用社门外的自行车印是他一大早骑车进城买东西回来时留下的,因为章某的弟弟要结婚,20日这天家里请客,所以她母亲早晨打扫院子和门口,1万元钱是从亲戚那里借来准备给弟弟结婚用的,但是办案人员不听章某的辩解,也未找章某的亲戚了解,主观上认定章某态度不老实想抵赖罪行,于是对其进行刑讯,用皮带抽打,章某最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偷了信用社的钱,但对另外2万元钱的下落始终未交代清楚。

某县检察院以章某的口供、查获的1万元现金及自行车轮胎痕迹鉴定等证据向县基层法院起诉章某犯盗窃罪,最终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执行期间,章某及其家人多次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5年后,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在交代罪行时,该团伙的组织者供出了5年前盗窃信用社3万余元现金的犯罪行为。到此,章某“盗窃信用社”一案才真相大白。

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定案的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本案认定章某犯盗窃罪的主要证据有三个:犯罪嫌疑人章某的口供,从章家中查获的1万元现金、章某的自行车轮胎印。其中口供属于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章家的现金和自行车轮胎印,这两个证据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实质性的相关性,其联系是办案人员主观想象出来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将不具有合法性、相关性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导致了错案的发生,对章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资料来源: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它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

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向被告人出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并用。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这一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了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案例评析】

案例:某商业街的巡防队员深夜巡视时,发现一临街店铺有微弱的灯光,立即上前检查,发现门锁已被撬开,屋内有被翻动的痕迹。经仔细搜查,发现一人藏在桌子底下,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赶来的警察从该人身上搜出了香烟三条、人民币若干。公安机关认为,该人撬门入室,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于是将其先行拘留。

分析: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符合法定的情形。

5.逮捕

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了有碍侦查工作进行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把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被捕人应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案例评析】

案例:一日,某村民李某正在放牛,一名陌生男子走来,请李某帮忙将一包东西转交给距此十里远的县城接货人。先给100元报酬,事成后再给100元。李某答应帮忙并收下了钱。当天下午,李某将东西拆成两包分别藏在身上从小路赶往县城交货。结果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等候接货的人逃脱。李某被刑事拘留。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始终辩解说不知道这两块东西是毒品。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其携带的是毒品,但是,第一,犯罪嫌疑人接受“陌生人”丰厚的报酬,并从小路赶往县城交给指定的人,显然应认识到该物品非一般物品;第二,李某将东西拆成两包分别藏在身上,他应看到了该物品的形状、颜色及透明塑料包装纸上的商标;第三,经查,李某已经有一年的吸毒史,所吸食的正是海洛因。因此,李某应是明知毒品而携带,有犯罪的故意。于是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走私毒品罪批准逮捕。

分析: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李某有犯罪的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李某适用逮捕符合法律规定。

(六)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阶段。但是自诉案件在立案后即可进入审判阶段,不需要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

1.立案

刑事诉讼的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公、检、法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如果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刑事案件终结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起诉

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审判

刑事诉讼的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分别作了规定。

(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必须遵守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分别作了规定。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后,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包括相互联系的五个阶段,即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审判期限,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开庭审理。②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补充资料】

什么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它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非一切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才能发生第二审程序。

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权的人有两种:一种是案件的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另一种是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后上诉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或者抗诉书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①对原判决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进行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④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裁决和裁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也作了规定。

【补充资料】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如何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

被告人范某,女。1999年8月15日,被告人范某因其邻居赵某在其房边修建围墙,双方发生争执。次日,双方为此事又发生争吵。8月20日范某见赵某仍在修墙,就同其女儿、儿媳三人手持钢钎去撬赵家的围墙。赵某及其妻子和儿子出来制止,双方抢夺钢钎,在抢夺中范某和赵某等人先后跌倒。赵某跌倒后爬起来,并大骂范某,同时去找自己的鞋子,在穿鞋时又跌倒,但未能爬起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赵某是由于本身患有心脏病,因争吵、抢夺钢钎等,精神过度紧张,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排除外来暴力打击致死。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范某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以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收集到一些证明范某推拉赵某的证据,并将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是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或者过失,赵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病发作而引起的,范某对此不能预见,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宣告被告人范某无罪。宣告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5.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1)无罪判决、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2)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罚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

(4)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未成年犯的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期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5)缓刑和假释的执行。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6)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7)罚金、没收财产的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公诉案件的主要诉讼阶段见图6-3。

第二节 非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的含义

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未通过诉讼程序而是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

图6-3 公诉案件的主要诉讼阶段

非诉讼途径可以避免诉讼途径中的许多必经过程,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在解决纠纷中,可以依据法律条文,也可以依据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意愿,在方法上更为灵活。

主要的非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有很多,主要有:投诉、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决。

1.调解

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申请,以说服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建立在农村是以乡、镇为单位,在城市一般以派出所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

适用调解的纠纷主要有:一般的民事纠纷,如邻居间因饲养动物影响生活产生的纠纷、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矛盾等。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如情节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等。

【案例分析】

分家闹矛盾,村委会来调解

李某今年70多岁,有两个儿子都已结婚,但全家一直都生活在一起。前不久,李某的老伴去世,李某因过度悲伤,患病瘫痪在床。这时两个儿子要求分家单过,谁都不愿赡养老人,又都想要家里的农用拖拉机、房子和承包地,为此纠纷不断,最后找到村委会。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大儿子同意赡养李某,三间房子和承包地归大儿子所有。农用拖拉机归小儿子,同时小儿子每年给李某600元生活费用。

【补充资料】

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何不同?

法院调解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属民事诉讼行为,它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进行,所形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据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双方自愿选择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所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却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主要有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海事仲裁。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请参阅第四章有关内容。)

我国仲裁实行的基本制度如下:

(1)协议仲裁制度。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小思考】

2004年1月,大连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北京公司购买商品房5套,总房款250万元,交房期限为2005年3月。若发生争议,则交由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北京某公司将首期房款100万元按约交付。2004年11月交付第二期100万元房款时,大连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由于建材价格上涨,建房成本大增,很难按原合同价格交付,要求提价10%,北京某公司拒绝了大连某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并坚持按合同交款,但大连某房地产公司拒收。至2005年3月,大连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向北京某公司交付房屋,而是出售给了他人,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

(1)若北京公司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连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

(2)若北京公司认为裁决的赔偿数额过低,能否要求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3.投诉

投诉是指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的行为。如服务质量投诉、行政管理问题投诉、产品质量投诉等。

甲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开自家车去旅游,在某景点停车时,平时应当收5元钱的停车费,工作人员却收了30元,并说这是旅游旺季价格。甲向当地旅游局进行投诉。经查,停车场提高停车价格的行为未经过有关价格部门的批准,属乱涨价。为此,当地旅游局要求该景点停车场向甲退回多收的25元钱,并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4.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服,向有关机关、组织、单位提出申述理由,要求复查和裁决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企业职工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如给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时,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如果对处分结果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对其主管部门作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同级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公民对治安行政处罚不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接到通知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按党章的规定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有关“行政复议”的内容请参阅本书第二章。

第三节 法律帮助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等法律专职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主要下:

1.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按律师法第15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是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是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是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是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是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是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李某的弟弟开一加长大货车,在乡间公路行驶时,为躲避正在路上玩耍的几个小孩,与迎面开来的农用三轮车发生刮碰。农用车上装有一车稻草,上面坐有三个人。李某当时并未在意,但刚走出不到十里路,就被后面追来的一辆出租车截住。原来,三轮车被李某的大货车刮翻,车上坐的一人死亡,另外两人受轻伤。李某当即连人带车被交警扣下。李某家人非常担心,不知李某是否会被判刑。此时李某的家人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耐心地给予解答,告知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公证处

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对遗嘱、收养等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对学历、出生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进行公证。二是提供法律服务。如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三是对有关社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对各类有奖活动、社会评比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招标、拍卖等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甲、乙打算登记结婚,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双方就财产问题作了约定,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婚礼期间所收受的3万元礼金归女方所有。以后每月双方各拿出2000元作为家庭日常开支,其余的收入则归个人所有。为防止发生争议或反悔,双方又到公证处作了公证。

3.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的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其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协助办理公证;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出资,为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公民承担法律服务费用,从而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它同时也包括免收或减收部分费用,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李某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5岁的孩子,但孩子不幸得了重病,每月医药费近千元,李某为照顾孩子不得不辞去了工作,为治病借债近10万元。李某多次要求前夫提高每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前夫一直不予理睬,拒绝给付。李某实在没有其他办法,想通过法院解决,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则李某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申请人向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最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法律援助律师登记簿上登记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本章小结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同时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民事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对于已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阶段。但是自诉案件在立案后即可进入审判阶段,不需要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实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基本训练

■基本知识检测

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比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不同?

2.简述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

4.简述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简述法律援助的条件。

二、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

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2.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应以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3.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

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

C.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

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

4.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

A.曲塘储蓄所  

B.县支行  

C.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6.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就可以证明其对此负有责任。

请回答:

(1)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负有举证责任?(  )

A.损害数额      

B.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C.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2)本案件中X光片作为证据,则属于(  )。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3)本案件中,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不以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在医院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由于资料的丢失,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就当裁定驳回起诉

7.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8.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三、辨析题

1.犯罪嫌疑人某甲认为,自己有沉默的权利,只要在审问中始终拒绝回答问题,保持沉默,且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他人并不知道,法院就无法给自己定罪。

2.所有的民事诉讼案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对于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4.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四、举例说明

1.举例说明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哪些不能。

2.举一件属于告诉才受理的刑事案件。

3.举例说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侵权案件。

■基本技能训练

一、案例启示

阅读下面真实案例,说说你的想法。

1.李某是一个16岁的山里孩子,在赶集的路上丢了100元钱。后来他听说同村的赵某在他经过的地方捡到了100元钱,便怀疑是自己所丢,于是到赵某家去要,但赵某家说啥也不给。为此,李某将赵某告到了法院,要求赵某立即返还所拾到的100元钱,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辩称,自己根本没有捡过钱,这钱是在地里干活时,姑姑还借父亲的钱时,自己趁父亲不注意,从其手中抢下来的,但回家途中不慎掉在地上,于是就大声说是捡了100元钱。这些都是开玩笑,但别人却当真了,还告上了法庭,影响了自己的名誉。

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核实,了解到原告确实在5月25日丢了钱,被告也确实在那天拾到了钱,但由于原告在庭审中不能提供所丢失的现金的印刷年度、排号,所以法院不能认定赵某所捡的人民币就是李某所失。同时,被告赵某在庭审中因不能证明所持人民币就是从父亲手中“抢”到的,因此法院也不能认定她所说的就是事实。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拾到遗失物后应寻找失主,如找不到,则应把所拾物品上缴有关部门处理,否则属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92条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赵某所拾遗失物(100元)交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2.王某等4人是某技工学校的学生,199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王某、张某在数学考试中抄纸条作弊;5月2日上午原告刘某、马某在电子技术、机械基础考试中抄纸条作弊。该学校于1996年5月2日公告开除四人学籍。又于5月3日以“某技工学校18号”文件对王某等四人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该校作出的处分未报主管部门批准。四名学生不服该处分,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王、张等人虽然在考试中作弊,但已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而被告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属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而且处分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分,恢复学籍。

被告认为,作出该处分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和处分。”因此,该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能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行使奖励、处分权。该学校对四原告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决定,是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对违犯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四原告均系未成年人,考场作弊尚属首次,能写出检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具有从轻处理情节,且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程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该学校作出责令原告退学、注销学籍,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属于显失公正;同时,该校作出处分程序上也是违法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28条的规定:“处分学生必须经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而该学校于5月2日未经校务会讨论即对王某等四名同学公告开除,又于同年5月3日未报主管部门批准即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在程序上违法。

据此,某区法院认定该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校的处分程序违法,显失公正,而且超越职权,判决撤销该处分决定,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恢复王某等4人学籍。

后该技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1.刘某是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一次因所进饼干太多,致使很多饼干发霉变质,为减少损失刘某继续出卖变质的饼干。经人举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并罚款3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送达起诉书给卫生行政机关后,卫生行政机关迅速调查,收集证据,虽然所收集的证据确凿,凭此证据完全可以给予刘某以上行政处罚,但法院却判决撤销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试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孙某交付县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孙某遵守纪律,对所犯罪行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能够积极劳动,每月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还检举出一个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集团,经查属实。鉴于上述表现,县监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核,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遂裁定对孙某减刑2年。

分析本案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和程序。

3.1996年10月15日,丹阳市中兴公司向法院递交一份诉状,诉称该公司分别于8月24日、26日送加佳洗衣粉5500箱给天生超市,总价值24万元,双方约定于9月1日前付清货款,如逾期付款要承担月息3%的违约金。但经多次催要,对方至今分文不给,要求判令天生超市归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中兴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在天生超市便笺上书写的盖有天生超市印章的欠条:“欠中兴公司加佳款贰拾肆万元整,9月1日前还清,逾期按3%月息支付。”10月22日,丹阳市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审理。

收到应诉通知后,天生超市经理姜某十分吃惊,超市从未欠过中兴公司货款,也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

11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天生超市法定代表人辩称,与中兴公司的所谓货款纠纷纯是子虚乌有。而中兴公司认为:“欠条可以说明一切,既然不欠我们款,为什么会在欠条上盖章呢!”法庭调查证实,上述欠条是中兴职工江某所写。由于还有一些证据要核实,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在法官的要求下,中兴公司又提供了运送洗衣粉的司机张某的证言,张某作证:“我8月下旬往丹阳市送过货,大约40吨洗衣粉,送货地点是东门桥边的一个仓库(天生超市仓库所在地)。”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生超市偿付原告中兴公司货款24万元、违约金2970元,诉讼费6600元由被告承担。”

收到判决后,天生超市立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镇江中院立案后,找到了重要证人张某,经过法制教育,张某终于承认是中兴公司找他,要他作伪证,这样可以要回中兴公司以前欠他的运费。鉴于本案只有唯一的证据“欠条”是中兴公司江某所写,不能排除是趁天生超市管理疏漏,偷盖印章并加写内容讹诈天生超市的可能,因此,于1997年8月15日将此案发回丹阳市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中兴公司以“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已得完满解决”为由提出撤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中兴公司承担。

但天生超市却不肯罢休,1998年1月4日,天生超市向丹阳市法院提交了请求再审的申请书。法院裁定此案由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1998年9月15日,丹阳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中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了事实真相:1996年8月至10月间,中兴公司业务员朱某与天生超市发生业务过程中,趁天生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将天生超市的空白信笺加盖天生超市公章后取走。后由江某在其上书写了内容。凭此欠条打起了这场官司,在审理中为使假案成真,又唆使司机张某作了伪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丹阳市法院于11月2日作出缺席判决,撤销关于准许中兴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书,驳回中兴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中兴公司赔偿天生超市为诉讼支出的代理费、交通费共计6969元。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13120元由中兴公司承担。

同时,鉴于中兴公司持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妨碍诉讼活动,江某在诉讼期间作伪证,法院决定,对中兴公司罚款3万元,对江某罚款1000元。

根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说一说一般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过程。

■实践技能操作

1.到法院见习,熟悉第一审程序,了解第二审、再审程序。

2.查一查民事诉讼法,根据有关的规定,写一份简单的民事起诉状,要求基本格式正确。

3.一位台胞向律师咨询:“我孙子今年年初因涉嫌犯罪被捕,案卷交由某市法院一审后,至今已有4个多月,仍未审结,我从台湾飞回想见孙子一面,但未获准许。请问,法律对法院审案期限是如何规定?在此期间,我能否与被押的孙子见面?”

请你查一查有关法律,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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