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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加参观项目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3 擅自增加参观项目一、案情简介陈某参加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7日游。回国后,陈某投诉了该旅行社,要求其赔偿。本案中,陈某等人被迫参观需要另行付费的表演节目,既是擅自增加游览项目、改变合同行程安排的违约行为,又是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23 擅自增加参观项目

一、案情简介

陈某参加四川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7日游。在第一天的游览行程结束后,陈某等人本打算回酒店休息,却被泰国地接社强迫参加观看需另行付费的表演节目。地接社对旅游者威胁道:若不自费看表演,将不给回国机票。陈某无奈之下,只好付费观看合同安排以外的表演项目。回国后,陈某投诉了该旅行社,要求其赔偿。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二)项: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分析】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本案中,陈某等人被迫参观需要另行付费的表演节目,既是擅自增加游览项目、改变合同行程安排的违约行为,又是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根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

面对日趋激烈的旅行社行业竞争,旅行社应当以自身的竞争优势来占领旅游市场,而不是通过侵犯旅游者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有的旅行社通过案例中提及的强迫消费,从商家的手里获得高额回扣,将旅行社因“价格战”带来的损失转嫁到旅游者身上,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行程时,应当充分尊重旅游者的意愿,可以介绍特色旅游项目但不能强制旅游者消费。

此外,旅游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机遇,旅行社实现盈利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必要冒着受罚受处的风险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可以利用细分旅游市场、创新合理的旅游线路等实现盈利。强迫消费的做法,不但不能取得收益,还会造成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损害旅行社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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