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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婚姻自主权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婚姻自主权,指自然人依法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民事主体必须具备婚姻行为能力才能行使婚姻自主权。对侵害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结婚、离婚行为,可以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对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害婚姻自主权的,除了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七节 婚姻自主权

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

婚姻自主权,指自然人依法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择偶婚配是自然人的基本需要,自己做主自己的婚姻问题,是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

婚姻自主权属于广义上的人身自由权范畴。同时,它也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事主体必须具备婚姻行为能力才能行使婚姻自主权。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婚姻行为能力在年龄和智力状况上都有其独特的标准。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婚姻自主权包含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指自然人自主决定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干涉、强迫或包办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决定结不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以何种仪式结婚等问题。结婚自主权是任何一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自然人都享有的权利,未婚的男女的初婚自主权、离婚的男女的复婚自主权和再婚自主权,以及丧偶男女的再婚自主权,都是结婚自主权的范畴。

离婚自主权,指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有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法律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较多,因其牵涉一个家庭的解体,将涉及他方、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在未能与对方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离婚须经法院的判决。

三、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和法律保护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结婚自主权的侵害,一类是对离婚自主权的侵害。

前者主要表现为:(1)包办婚姻,即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而成婚的行为。(2)买卖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成婚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结婚基本是自愿的,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4)胁迫结婚,即行为人以给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5)其他干涉结婚自由的行为。例如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婚的父母再婚等。

后者主要有:(1)强制离婚或不准离婚。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逼迫对方同意离婚,或逼迫对方收回离婚的要求,等等。(2)其他干涉离婚自由的行为。例如向对方索取高额财物,以此作为离婚的先决条件,实际就是借离婚索取财物;再如欺瞒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等等。

除此之外,少数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刁难,不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也属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对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权利行使的障碍,同时也可以根据侵害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求加害人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害。对侵害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结婚、离婚行为,可以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对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害婚姻自主权的,除了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注释】

[1]《侵权责任法》对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作了修订,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它们涵盖了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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