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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的地位反映在民法与商法、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经济法则作为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制关系,包括保证市场秩序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规。

第三节 民法的地位:民法与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民法是基本法,是私法的核心和基础。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法的地位反映在民法与商法、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也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或者为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及海商法等单行法规。

在性质上,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则取决于立法体制。大陆法系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模式。民商分立是欧洲中世纪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当时,地中海海上贸易催生了一批商业发达的城市,同时聚集了一批专司买卖的商人。为了摆脱封建法治,商人开始组成自己的团体,独立地订立自治规约和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逐渐形成商人习惯法,最终在商人自治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在近代欧洲法典时期,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甚至先将相对成熟的商事规范编纂成“商法典”,商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民商分立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但是,19世纪末期,近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民商法的统一即“民商合一”。这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密切结合,商人企业化,生产者也成为商人,商人的特殊利益逐步消失。同时,为追求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开始了“民商合一”的步伐。即主张不再区分民法和商法,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而将商法归入民法典。民商合一的模式以瑞士、意大利为代表。

从实质上讲,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殊性。因此,我国学者一般都主张民商合一,即商事法规是民事特别法,商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基于商事活动领域的特殊性,专门制定商事特别法规,例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破产法等,作为民事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在西方,经济法作为公法,主要用于描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现象。在20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战时经济的需要,德国产生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于是,经济法作为新的法律分科在德国诞生了。然而,对于什么是经济法尚无定论。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前苏联法学家提出了与民法并存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观点,把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和产品分配的法规统称为经济法。至50年代,有学者提出了“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应当调整纵向和横向统一的经济关系,调整在统一的国家所有制、统一的计划和经济核算关系基础之上的计划组织因素与财产因素结合的经济关系。

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曾经存在一个大经济法概念,凡是与经济活动或营利性活动有关的规范均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法学界曾经就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划分问题,发生过长期的论争。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情况的说明”中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如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经济关系。1992年之后,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商法从经济法中纳入民法。经济法则作为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制关系,包括保证市场秩序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规。

三、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民法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但是,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上都有重要作用。

民法与行政法均保护私权利,只是采取的手段与调整方法不一样。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直接赋予民事主体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行政法作为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则多是强行性规范,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来间接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行政法中涉及许多私法内容,涉及民事主体市场进入的控制规定。而且,我国政府在民事权利保护和市场行为监督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尽管民法与行政法性质不同,但是两者存在许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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