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专人办理原则

专人办理原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人办理原则是由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应受保护的权利决定的。专人办理原则在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准则中有明确规定。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第六节 专人办理原则

一、专人办理原则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组织系统是少年司法制度构造体系的核心。”[28]专人办理原则是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组织运行角度而言的基本原则。

专人办理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专员办理,即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相关知识的办案人员专司办理;二是专设机构,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机关内部应专设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采取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式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例如,设立少年法庭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即是专设机构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设机构是专员办理的进一步发展,专员办理发展至一定程度需要通过专设机构来进一步固定这种办案主体的专属性,在尚不能实现专设机构的情况下,至少也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员办理。由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目的出发,理应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与人员适度区分。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而实现独立,不但需要其在法律上的专门化,而且要求设置相应的专门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促进和保证法律实施的专门化。专人办理原则是由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应受保护的权利决定的。它要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刑事侦查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未成年人监禁机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等,这些专门机构可以在传统的机构内部设置,但这些专门机构应当配备有志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并具备相应专门知识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的专门人员,并对这些专门人员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相关培训。

专人办理原则在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北京规则》第2.3条作了类似的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第1.6条有着总的要求:“应逐步地建立和协调少年司法机关,以便提高和保持这些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他们的方法、着手办法和态度。”

我国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未对专人办理原则有所涉及,但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和相关解释则对此作出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的少年法庭进行。”

六部门《配套意见》第一部分以较大的篇幅对“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1)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县级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派出所和刑侦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4)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指导,成立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地市级和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务,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5)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注意通过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内容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6)有条件的地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此外,《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公安部未成年人规定》等也都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法律和相关解释的内容,并对司法实践中各地开展的专人办理探索工作予以肯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只对专员办理作了规定,而未对专设机构作出明确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的差异,在目前阶段尚不能要求各地均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但毫无疑问地是,从专员办理发展至专设机构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专人办理原则的内容和体现

专人办理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即应当由专业化、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专业化、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由专业化和专门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由专业化的律师和专门化的法律援助机构来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专业化和专门化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和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专人办理原则的内容,即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教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建设。

上述内容会在下述有关章节中专门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