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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方式和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程序法的内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采用的是分散型的立法方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用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实体法的内容,则是分散规定在《刑法》的相关条款中。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方式和法律渊源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方式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独立立法,即将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单独立法,既包括程序法的内容,也包括实体法的内容,例如日本的《少年法》即采用这种立法方式;二是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设专编或专章以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的方式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刑法典中设专篇或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有关内容进行规定;三是采用分散型的立法方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内容分散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有关内容分散规定在刑法的相关条款中;当然,也存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刑法典中设专篇或专章,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内容分散规定的情形。基于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特点,与分散型立法方式相比,独立立法或者专编、专章立法无疑更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程序法的内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采用的是分散型的立法方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用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实体法的内容,则是分散规定在《刑法》的相关条款中。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渊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关的法律

在我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和以后通过的各个修正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

除《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外,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理进行了规定;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狱法》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作了专门规定。

(二)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意见等

除《刑事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外,由国务院通过的有关行政法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有关司法解释,由公安部、司法部等通过的有关部门规章等,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渊源。

例如,为贯彻《刑事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99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简称两院两部《配套通知》);199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简称《公安部未成年人规定》)。

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吸收了多年来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遵循的特有原则、审判组织、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审判和执行中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容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法未成年人解释》),取代了1995年《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适用的有关实体法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1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简称《最高法少年法庭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了若干意见。

200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简称《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取代了2002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以及申诉检察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简称《最高检未成年人决定》),就着力贯彻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发布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进行了规定。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试点通知》);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简称《扩大通知》);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简称《试行意见》);2012年1月10日,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文件在不同时期对试点、试行、实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规定。

此外,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2010年8月14日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简称六部门《配套意见》),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包括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等提出了若干重要意见。

上述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意见等将《刑事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予以细化,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为了行文方便,本教材对上述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意见等通称为“相关解释”。

(三)有关的国际准则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特别的制度、规则和程序,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也进行了规定,这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德准则》)、《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即《哈瓦那规则》等。对于这些公约中所确立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可以统称为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而如果是联合国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则可以通称为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准则。包括联合国司法准则在内的国际司法准则,只要属于我国已经签署和加入的公约的,我国都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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