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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税制应当革除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厘金税制应当革除厘金,也称为“厘捐”或“厘金”税,于咸丰三年开始创办。(二)革除厘金税法的建议郑观应就如何革除厘金税制,在《厘捐》篇中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在征税机关上,郑观应主张撤销所有征收厘金的地方关卡,将其合并到各地海关中去,其所谓:“将所有厘卡一律裁撤,并归洋关。”

二、厘金税制应当革除

厘金,也称为“厘捐”或“厘金”税,于咸丰三年(1853年)开始创办。厘金税制的产生是镇压太平天国的需要,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军饷的需要非常迫切,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除了加重旧税外,必须开征新税,而当时作为清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田赋负担不断加重,恰好自清开国以来,商税方面主要征收关税,市税基本未开,这方面大有敛财之道,清政府权衡利弊,转而征商,厘捐也就随之而产生。[14]然而,厘金税制,自从它开征之日起,对中国国内的工商业危害就非常大,郑观应作为一名商人,对厘金税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清政府应当撤销这一税制,“兴利除弊,泽溥苍生,矧兹理财之要图,可不速加整顿以纾吾民之积困乎?”[15]

(一)厘金税制之弊端

首先,从厘金税的立法状况上看,厘金税制由于都是各省自定章法,各自为政,郑观应在《盛世危言》的《厘捐》篇中对这一现象有所描述:“广东有海防捐、筹防捐、台炮捐、牙帖捐等名目,上海有落地捐、筹防捐。”[16]统一的厘金税法一直未有建立,这就导致了厘金税制不统一、不完备,造成了厘金弊端百出,混乱异常。

其次,厘金税在立法上名目繁多,导致其征收范围和种类极广,尤其是厘金所征之百货,完全是人民必需品和日用品,所以名为征商,实际都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加重了民生凋敝。郑观应在《厘捐》篇中就痛斥道:“尝闻某处厘卡,凡食物及箕帚无不加捐,虽一、二件亦必阻,不捐即强携以去。……有设海防捐者,一巾、一扇、一鞋,一袜亦捐,民皆苦之。”[17]

再次,种类繁多的厘金税使得各地贪官污吏可以上下其手,公开贪污中饱,敲诈勒索,盘剥商民。郑观应指出:“若所抽之数涓滴归公,名实相副,虽损于民而犹利于国。无如厘抽十文,国家不过得其二三,余则半饱私囊,半归浮费,国家何贪此区区之利而纵若辈殃民乎?”[18]“司事、巡丁更同恶相济,狼狈为奸。商船之过卡者,每月赠以银钱若干,则查舱时便潦草从事。所载货物十成有以二三成完厘者;其有不先纳贿者,则视之如寇仇,待之如奴婢,留刁索,无恶不为。”[19]

复次,在厘金税制下,商品经过多次加捐,最终销售价格往往奇高,影响国内的商品流通。郑观应指出,“土产之物逢卡纳税,运之远方甚有税款视成本反巨者,土物不能远流”[20],这势必会阻碍商品在国内的正常流通。

最后,郑观应认为厘捐仅对华商所生产的销售于国内的货物课征厘金,而在不平等条约限制下,却不能对外国进口物品征收,导致外国商品日益被倾销进中国,极大地冲击了中国国内市场。

综合上述几点,郑观应认为厘金税制对中国商务有百害而无一利,在内外异课的厘金税制下,“洋商获利,华商裹足不前”[21],而中国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因此而受到限制,反过来又令厘金的征收变得愈加困难,这样恶性循环,所谓:“商务旺则厘金多,商务衰则厘金少,此自然之理也。今中国商务尽为洋人所夺。……洋货日盛一日。夫西人货物多入中国一分,即中国商务多为倾轧一分,厘金不能日增,库款不能日裕,职是故也。”[22]因此,厘金税制亟需革除。

(二)革除厘金税法的建议

郑观应就如何革除厘金税制,在《厘捐》篇中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在征税机关上,郑观应主张撤销所有征收厘金的地方关卡,将其合并到各地海关中去,其所谓:“将所有厘卡一律裁撤,并归洋关。”[23]

其次,在征收办法上,郑观应主张:“于土货出产之处,加抽落地捐,及至出口时,再抽一洋关税后,则任其所之,绝不再征。”[24]也就是首尾征收制,即在起运地时就加抽销售地厘金,等到货物要出口时,再抽一海关关税,郑观应认为这一征收办法,可以“免洋人取巧”。

再次,将盐税纳入正规税赋范围,由各州、县按亩征收,“即就出盐之地编入正赋,谓之盐赋,如田地之有税赋,由州、县按亩征收。各官及兵勇巡船悉行裁撤,则节省耗费甚巨”[25]

最后,郑观应建议“或仿外洋之例,出售印花,盖税饷……凡寄货物、提单、汇票论税之轻重,即贴印花之多少于货物之上,而无巡丁、委员勒索等费”[26],清政府可学习西方,出售印花,这样的话就可以克服查税之人勒索之弊。

从郑观应关于改革关税税则、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以及革除厘金税制等主张中,我们可以看出郑观应的税收法制思想是具有非常浓厚的民族性的,尤其是他在论及改革关税税则和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等税法问题时,能够认识到关税问题与一国主权密切相关,如何征税乃是一国主权事项,不受任何国家干涉,并且明确提出了“国君须保百姓利权,不为外人所夺,庶免生计日绌。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制小国之重轻,虽至小之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盖通行之公法使然也”[27]这样的观点,证明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税收和税法的重要性,反映了他主张依靠税法来“护商卫民”的进步思想,这一主张在当时也是很少见的。当然,郑观应的税收法制思想也有不完善之处,比如他过度信赖国际公法在保护一国税收主权上所能发挥的作用,就显得过于天真和幼稚了,这也恰恰是他作为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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