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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基本理论问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在国际公法的参加主体问题上,郑观应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平等地参与国际关系,成为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一、国际公法基本理论问题

早期的《救时揭要》仅仅是对当时的一些涉外社会事件发表的看法,郑观应在《易言》(36)和《盛世危言》中则开始主动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近代国际公法知识和自己的人生经验对国际公法的概念、起源、作用等国际公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在理论上为自己的国际公法观提供了指导原则,这也是他超出当时其他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学者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国际公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国际公法的概念问题上,郑观应认为,“公法者,万国之大和约者”[32],“其所谓公者,非一国所得而私;法者,各国胥受其范”[33]。从郑观应的这些论断可以看出他对国际公法所下的定义是: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各国普遍遵守的用来维护国家之间和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郑观应对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的对象、效力及其根据等主要特征加以阐述,用来论证自己对国际公法所作的这一定义。

首先,在国际公法的参加主体问题上,郑观应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平等地参与国际关系,成为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他认为:“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能相统属者也。”[34]也就是说,只有被世界各国相互承认是一个独立国家,与他国之间是平等交往而非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国际公法。

其次,在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郑观应认为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际公法调整的事项应当具有国际性,相比于国内法律,国际公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最大的普遍适用性。郑观应提到,“……故有通使之法,有通商之法,有合盟合会之法”,“……有均势之法,有互相保护之法”,“俗有殊尚,非法不联”[35]。可见,郑观应认为国际公法是用来调整外交、通商、结盟,召开国际会议,划分和平衡国家在国际上的势力范围及共同防卫等在当时国际关系中具有普遍性的事务的法律。正因为具有普遍适用性或者说是国际性,国际公法才能成为联系各国的重要桥梁。

第三,在国际公法的拘束力问题上,郑观应认为国际公法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正常情况下,各国应当自愿遵守其相互订立的国际公约,通过树立先例使其具有拘束力,即“彼遵此例以待我,亦望我守此例以待彼也”,并且通过舆论的力量和档案记录,依靠道义促使缔约国遵守国际公约,即“事之曲直登诸日报,载之史鉴,以褒贬为荣辱,亦拥护公法之干城”[36]。郑观应的这些观点明显受到近代国际法思想中“国际礼让说”的影响,重视道德对国际公法的维护作用。而对于那些不遵守或者违反国际公约,且依靠道义力量无法制裁的国家,郑观应主张各国可以采取集体强制措施来保证国际公法的顺利实施,这主要是指通过军事手段乃至国家战争来实现国际公法的强制力,所谓:“有渝此盟,各国同声其罪。视其悔祸之迟速,援赔偿兵费例,罚锾以分劳各国”[37]。对于此种情形下仍不遵守国际公法者,则“若必怙恶不悛,然后共灭其国,存其祀,疆理其域,择贤者以嗣统焉。庶公法可以盛行,而和局亦可持久矣”[38]

第四,在国际公法效力的根据这一问题上,郑观应的看法明显受到《万国公法》一书中的自然法学派观念影响。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理性和人类法律意识是国际公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不管是在《易言》

(36)的《论公法》篇中,还是在《盛世危言》的《公法》篇中,郑观应的论述都始终体现了这一观念,他写道:“然明许默许,性法例法,以理义为准绳,以战利为纲领,皆不越天理人情之外”[39],“公法者,……可相维系者何?合性法例法言之谓。……语言文字、政教风俗固难强同,而是非好恶之公不甚相远”[40]。郑观应在这里所提到的“性法”,根据《万国公法》一书的原文,乃是natural law(自然法)之意,郑观应认为各国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政治制度等的差异虽然在所难免,但是各国民众对是非对错的看法毕竟不会超出“天理人情”的范畴,而国际公法之所以会受到各个国家的遵守和维护,乃是因为国际公法符合人类对是否对错,善恶的自然评价,亦即是符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理性认识。可见,郑观应对国际公法的效力根据这一国际公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回答,与近代西方国际法学界的自然法学倾向的联系还是颇为紧密的。

最后,在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上,郑观应在《公法》篇中也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行为准则,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1.互不侵犯他国主权原则。郑观应在《公法》篇中写道:“夫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他人不得侵夺”[41],不论各国政体是否相同,其所固有的国家主权都不应当受到他国的干涉和侵犯。2.平等互利原则。针对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手段在中国非法攫取大量财富,以及对中国在海外华工及华商施以不公平待遇的情况,郑观应提出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修改不平等条约,使其符合中国利益。正如《公法》篇中提到的那样,“某约不便吾民,某税不合吾例,约期满时,应即停止重议。……将中国律例合万国公法两两比较:同者彼此通行,异者各行其是,无庸越俎代谋”[42]

从郑观应对国际公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还是比较深入地研读了《万国公法》等西方近代国际公法著作,并且深受它们的影响,而他个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在当时也是比较先进和科学的。

(二)国际公法的起源

在国际公法的起源问题上,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普遍认为中国是万国公法的起源地,陈炽就在其著作中写道:“五霸假仁义挟天子以令诸侯,此泰西公法之所由滥觞也。”[43]对此种观点郑观应并不赞成,他在《盛世危言》的《公法》篇中写道:“宗子之封藩,疆域之分合也。其虽变而莫之或易者,概不得专礼乐征伐之权也。然均有相维相系之势,而统属于天子则一也。统属于天子一,故内外之辨,夷夏之防,亦不能不一。其名曰有天下,实未尽天覆地载者全有之,夫固天下一国耳,知此乃可与言公法。”[44]在此,郑观应完全否定了传统知识界的“中国中心论”,以及由此而引申出的万国公法发源于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的观点,提出了中国历史上中央与地方的统属法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从而否定了中国是近代国际公法的发源地。他明确指出:中国只是世界众多国家中的一国,只有承认这一点,才有探讨国际公法基本理论的可能性。

郑观应关于国际公法起源问题的看法,在当时中国思想界还是颇有见地的。那些强调国际公法滥觞乃是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会盟产物的政论家,只看到了近代国际公法同中国古代某些历史现象近似之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去理解近代国际公法的起源,近代国际公法的产生和近代欧洲众多国家的兴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这些国家无论国家大小、人口多少、经济状况如何,在近代国际法上而言都是平等的,这和中国古代诸侯割据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别。中国古代之所以会出现那些“尊王攘夷”、“挟天子以令诸侯”等现象,都是在封建社会里,一方或几方诸侯在各自势力相当,谁也无力去并吞他方、统一全国的不得已情况下,只能通过承认某一个封建王朝皇帝在道统和法统上的最高地位来形成妥协,他们在名义上仍然要服从于当时王朝最高统治者的号令,这和清朝末年传入中国的近代国际公法的性质完全不同。郑观应能够看出这一点,大胆地提出中国仅是世界一国,只有承认这一点才可以探讨国际公法的主张,证明了他在近代国际公法起源问题上深受西方近代国际公法学说的影响,超出了许多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的水平。

(三)国际公法的作用

1.《论公法》篇对国际公法作用的论述

郑观应在《易言》(36)中的《论公法》篇中对国际公法的作用有着专门的论述。他认为近代国际公法之所以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适用,乃是因为它在维持西方各国国际关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谓:“各国之所藉以互相维系,安于辑睦者,惟奉万国公法一书耳。”[45]郑观应认为正是由于国际公法的存在,才使“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46]

在《论公法》篇中,郑观应认为近代国际公法对于一个国家维护本国利益和发展对外关系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他婉转地批评了清政府在对待国际公法的态度上一贯具有的保守性和排斥性。郑观应认为“(中国)自谓居地球之中,余概目为夷狄,向来划疆自守,不事远图”[47],恰恰正是这种盲目自大的“中国中心论”使得清政府不能清醒地看到国际公法的重要作用,导致“通商以来,各国恃其强富,声势相联,外托修和,内存觊觎,故未列中国于公法,以示外之之意”[48]。西方列强乘机利用清政府对国际公法的这种轻视态度,排斥中国加入国际公法社会,以方便他们假借“和平”之名,行掠夺之实。可悲的是,清政府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不去学习国际公法,适用国际公法,反而“不屑自处万国之一列入公法,以示定于一尊”,结果只能是“孤立无援,独受其害”[49]。郑观应在此大声疾呼清政府“不可不幡然变计”,应当重视国际公法的作用。他乐观地认为,清政府只要能够意识到国际公法的作用,积极地参加到国际社会的交往中去,“遣使会同各国使臣,将中国律例,合万国公法,别类分门;同者固彼此通行,不必过为之虑;异者亦各行其是,无庸刻以相绳;其介在同异之间者,则互相酌量,折衷一是。参订既妥,勒为成书。遣使往来,迭通聘问,大会诸国,立约要盟,无诈无虞,永相恪守”[50]。这样的话,“则和局可期经久,而兵祸或亦少纡乎!”[51]中国即可凭借国际公法免遭西方列强的侵略,维持中外“和平”关系。

2.《公法》篇对国际公法作用认识的深化

如果说郑观应在《论公法》篇中对国际公法作用的认识还明显带有乐观主义色彩的话,那么到了他写作《盛世危言》中的《公法》篇时,郑观应对国际公法作用的看法已经变得相当成熟和全面。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等一系列外国侵华战争,以及西方列强假借公法之名义对中国行侵略之实,尤其是中法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的瓜分步骤,使得郑观应终于明白了“弱国无外交”这一原则,认识到国际公法是否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国际公法是否能够被西方列强所真正遵守,与各个国家之间的强弱关系存在密切联系。在《盛世危言》的《公法》篇中,郑观应在《易言》(36)的《论公法》篇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国际公法与国家强弱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他对国际公法作用这一问题在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

在《公法》篇中,郑观应认为国际公法能够被各国遵守,从而发挥其维系国家关系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国家实力相当,“盖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52]。当国与国之间实力相当时,无论任何一国在国际交往中都不可能对他国取得优势地位,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国际公法才得以发挥其作用,各国通过制定并遵守国际公法来维持它们之间的平衡状态。倘若一国实力过强,那么它必将凭借其国力对外扩张,即使该国的行为明显违背国际公法的规定,也没有国家敢于并且有能力制裁它。郑观应在文章中举了古代罗马和近世拿破仑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这一论断,所谓:“太强者,如古之罗马,近之拿破仑第一,虽有成有败,而当其盛时,力足以囊括宇宙,震慑群雄,横肆鲸吞,显违公法,谁敢执其咎?”[53]对于弱国而言,一旦其遭受强国的侵犯,他国最多也仅是处于局外旁观者的角度,对这种侵略行为加以道义上的谴责,而根本不会依据国际公法来采取有力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国际公法的效力,结果只能是孤立无援的弱国为不守国际公法的大国所吞并,正所谓:“太弱者,如今之硫球、印度、越南、缅甸,千年旧国,一旦见灭于强邻,诸大国咸抱不平,谁肯以局外代援公法,致启兵端?”[54]郑观应还认为,虽然原本国力相当的两国可能借助国际公法来维持彼此之间的平衡状态,但若是一方缔约国的国力被他国所削弱,那么另一方缔约国极有可能乘机篡改甚至撕毁早先所协议签订的条约,而一旦国家之间力量强弱对比状况发生变化,也会导致原先已被制定的国际公约遭到违背,且国势变弱一方没有任何维权手段来阻止这种情况发生。郑观应举当时普法战争后,俄国乘法国战败之机撕毁了《巴黎和约》中关于黑海中立化的约定为例,所谓的“法为德蹶,俄人遽改黑海之盟,法无如之何也”[55],就真实地反映了这种背信弃义、不守国际公法的情况。

此外,郑观应从国际公约缔约国中的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角度分析,认为国际公法的遵守和适用的原则乃是抽象的,正所谓:“且公法所论,本亦游移两可。……由是观之,公法仍凭虚理。”[56]而在国家对外交往过程中,真正保障国际公法能够发挥其作用,实质上仍然是国家实力——“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57]

通过上述分析,郑观应最终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国只有发奋图强,壮大自身实力,才有可能从国际公法中获取实际利益,倘若不能改革图强,而始终积弱不振的话,那么,“虽有百公法何补哉?”《公法》篇的结尾其实正蕴含着这样一种涵义——清政府必须变法以求自强,只有国力强盛才能真正受到国际公法的维护,才能运用国际公法来提高自身国际地位,维护本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否则,纵使签署再多的国际公约,也仅仅是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获得他国的真正尊重和支持,更不可能改变中国在世界上所处的落后挨打局面。由此可见,郑观应对国际公法作用的认识,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幻和中国民族危机的加深,已经从较早时候所持的乐观态度变得非常务实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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