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劝戒溺婴的人道主义关怀
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过着朝不保夕,穷困潦倒的生活,子女的出生往往给普通家庭带来沉重的养育负担,而中国封建社会以农耕经济为主,男性劳动力在家庭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相比之下,女婴的出生往往不能解决家庭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将来反而会给家庭带来更为窘迫的婚嫁负担,同时,由于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作祟,妇女不论是在父家,还是在夫家都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在封建社会的广大农村地区,为了减轻这些负担,许多家庭往往溺杀初生婴儿尤其是女婴,这一现象普遍存在,渐成风俗,郑观应对此现象也有过记载:“按溺女之风,近世各直省所在多有,相习成风,恬不为怪。无论贫者溺,即不贫者亦溺;无论生女婴,即生男亦溺。呱呱堕地,即付沉沦,蔑理伤和,莫此为甚!”[89]对于这种明显歧视女婴,并且带有封建家长权的落后现象,郑观应在其早期的《救时揭要》一书中《劝戒溺女》篇里予以了批判。
(一)溺杀女婴的不合理性
在溺婴尤其是溺杀女婴对社会的危害性方面,郑观应认为,“溺女一事,罪孽甚大”[90]。他接下来在篇中具体论述了溺杀女婴的不合理性,对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加以驳斥。
首先,生男生女与家庭贫富状况的改变并无必然联系,郑观应写道,“殊不知皆父精母血妙合而成。有此女未必遂贫,无此女未必致富。嫁奁乃称家之有无,女家不争男家之物,男家岂责女家之资?世有贫子不能娶,未见有贫女不能嫁者。吾见子之多逆于亲,未见女之敢逆于母。可知生子未必尽佳,生女何尝不善?观木兰之代父从军,缇萦之上书救父,古今孝女不少,何患女之多乎?”[91]郑观应针对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认为生养女婴必然会带来家庭负担,导致家境贫穷的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生养男婴还是女婴并不必然改变家庭经济状况,而作为溺杀女婴所提出的嫁奁负担借口,郑观应更是认为无所根据。此外,郑观应还举出历史上众所周知的女性名人如木兰、缇萦等人的事迹,用来反驳封建社会传统观点中认为女子必不如男人是大谬不然的,提出了“生子未必尽佳,生女何尝不善”这一与传统男尊女卑、重男轻女观念背道而驰的进步主张。
其次,郑观应还从上天注定一切和因果循环角度来论证溺杀女婴的不利后果,劝诫家长不要溺杀女婴。前文曾提及郑观应家乡靠近道教名山罗浮山,那里有着浓厚的宗教氛围,而郑观应本身又信奉道教,因此,他从当时民众普遍具有的相信鬼神以及因果报应之说入手,大谈特谈溺杀女婴的因果循环,希望借此来劝诫当地居民不要溺杀女婴。他在文章中写道:“至子息之有无、迟早,天实定之。乃溺其现生之女,而冀其未来之子,一念之恶,已干天怒。愈溺女,愈生女,几见溺女而速男者乎?况溺女之家……种种惨报可为寒心。即幸生子,因子破家者有之,因子覆宗者有之。岂非天之假其恶,以儆其杀女之心者乎?急于生子,而竟溺其女者,可不惧哉!”[92]郑观应认为生男生女乃是上天注定,为生男婴而溺杀女婴有干天和,反而不易生男,即便生下男婴,也必将家道败落,郑观应从鬼神论和因果报应角度出发,劝诫当地居民不要溺杀女婴以免触犯上天,体现了他保护女婴主张的策略性。
最后,郑观应从自然进化,物种繁衍的角度出发,认为溺杀女婴违背了自然界万物生存之规律,他写道,“夫天地好生,万物并育。一虫一蚁尚欲贪生,一草一木尚求滋长。畜类犹有父子之情,覆巢破卵,麟凤不临其邑。人为万物之灵,安忍以其所生,而无故置之死地,以逆天地好生之德乎?”[93]郑观应认为保护子女后代乃是物种繁衍的前提,即使草木鸟兽也有这一本能,而人类作为万物之灵,更不应当违背这一天赋之本能,亦不应当溺杀女婴。从郑观应提出的这一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已经初步具有了“天赋人权”的观念和自然法思想,开始从人的生存权方面来看待溺杀女婴的不合法性,他认为人人生来即有生存之权,生存权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能力,家长父母不能随意剥夺子女的生存权利,溺杀女婴的做法违背了“天赋人权”的本意,虽然可以侥幸逃脱国家法律(实在法),但终究不符合自然法则(自然法),所谓:“王法或可幸逃,天网岂可漏哉。”[94]
(二)杜绝溺杀女婴的具体建议
针对溺杀女婴现象屡禁不止的情况,郑观应在《劝戒溺女》篇中也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郑观应主张官府应当严格执法来打击溺杀女婴的行为,“凡溺女者以故杀子孙论。纵不畏诛,岂不畏显戮耶?”[95]针对婴儿幼小,无人为之控诉,导致当地“官绅之垂念及此者甚鲜,且往往以为吾地素无此风,而漠不加意”[96]的情况,郑观应“复望当道官绅,严办溺女之家,亲邻知而不报者罚之”[97],双管齐下,严肃查处溺杀女婴及知情不报的行为。
其次,郑观应可看到溺杀女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小孩而造成,单纯地依靠法律手段来加以禁止并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陋习。因此,他主张建立各种慈善机构,收养女婴。郑观应主张通过育婴堂等慈善机构来收养女婴,同时,他也看到了官方建立的育婴堂在保护女婴方面的缺陷,“各州县虽有育婴堂,而四乡遥远,人皆惮于报送,往往生即淹毙,以致辗转效尤,日甚一日”[98]。有鉴于此,郑观应建议采纳民间兴办保婴会的有关规定,来弥补育婴堂的不足之处,他提到,“兹有保婴会规条,法意良美,洵足补育婴堂之所不及。其法:各就乡隅集一善会,或以十里为限。凡地方贫户生女,力不能留养者,准到局报明。每月给白米一斗,钱二百文,以半年为度”[99]。郑观应主张民间慈善人士以地域为限,分片建立保婴会,对那些因贫困而无力抚养女婴的家庭,允许其向保婴会申报登记情况,在半年内给予这些家庭一定的钱粮资助,而“半年之后,或自养或抱送,听其自便。实则半年之后,小孩已能嬉笑,非特不忍溺,亦必不忍送堂矣”。[100]郑观应认为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可大可小,可暂可久。一经提倡,全活必多。愿与天下有心人共起图之”[10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