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虽然标志着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我们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已经实现了自由化。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政府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继续存在外,尤其还存在着私人经营者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订立价格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私人间的限制竞争一般是由反垄断法调整的。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
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发生联系,这首先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活动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由于跨国公司在财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在生产技术和商品销售方面与国际市场有着广泛和深厚的联系,所以,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外国企业技术先进和价格低廉的商品无疑会给死气沉沉的市场注入新的竞争活力。例如,美国的轮胎、洗涤剂以及家用电器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就打破了这些市场在当时的垄断局面,推动了市场的竞争。然而,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给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极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会影响到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为了扼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反垄断法无例外地适用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甚至还适用于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说来,反垄断法的这种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经营者集中虽然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但是过度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因此,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不是自己创建新企业,而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也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也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优势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2)禁止跨国公司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经营者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来防止这样的事实发生。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但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关于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的监督也同样适用于跨国公司,同样对它们的市场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禁止影响国内市场的国际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行为一般与跨国公司关系不大。因为大多数国际垄断协议是由单纯的国内出口企业组成的,它们在国外一般没有子公司。为了保证和推动商品在国外的销售,这些经营者就相互订立协议,商定商品价格,或者分割在进口国的销售市场。但是,跨国公司参加国际垄断协议行为的情况也是有的,为了扩大销售自己的商品,它们有时就与生产同类商品的其他国家的经营者在销售方面达成某些协议。当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国际垄断协议行为影响到国内市场的时候,各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也会毫不留情地采取反垄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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