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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即劳动法的存在形式。现行宪法中数十条条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这些规定既是劳动立法的依据,也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劳动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专门就劳动问题做出的规定,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即劳动法的存在形式。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何种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人们可以从何处找到某类或某项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按其效力层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宪法中的劳动规范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中数十条条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相关。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4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规定;第44条关于“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规定;第48条关于“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以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既是劳动立法的依据,也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劳动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一般有三种形态:一是劳动基本法即劳动法典,在我国即指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细化了宪法中提出的劳动法主要原则,综合规定了劳动立法的基本问题,在劳动法体系中起统帅作用;二是单项劳动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及劳动基本法,就特定的劳动问题或某项劳动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三是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有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三)劳动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专门就劳动问题做出的规定,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国务院颁布的大量劳动行政法规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四)劳动部门规章

劳动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部门规章,这些也是劳动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等。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劳动规范

地方性劳动法规的制作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六)国际劳工公约

凡是经我国政府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劳动公约,除其中被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其内容我国有义务实施,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七)其他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与其他法律相比要复杂许多。在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除了上述规范外,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的法律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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