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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与提单都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二者在形式上和缮制的内容基本相似,但作为两种独立存在的单证,又存在着许多差别。为弥补海运单的这一缺陷,实践中通常在海运单中加人“对抗合同当事人原则条款”。

(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都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二者在形式上和缮制的内容基本相似,但作为两种独立存在的单证,又存在着许多差别。

1.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同

一般海运单上都明确印有“NON NEGOTIABLE”字样,表明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证,不具备可转让的功能,法律不承认它的物权凭证效力。海运单上收货人一栏都是确定的,货物只能交付给所记载的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其他人即使得到海运单,也无法凭以提货,因而海运单不具有因被窃或遗失而使船方或货主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而提单则不然,除记名提单外,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提单的转让可以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任何善意的提单持有人都可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

2.交付货物的方式不同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即证明自己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而在提单运输中,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持有正本提单才可以主张货物所有权,当提单在银行间流通或其他原因耽误了时间不能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时,往往会导致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船期延误或船东冒险收取保函交付货物,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海运欺诈。

3.海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与提单存在区别

在提单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提单从托运人手中转让至收货人手中时,这些针对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转移至收货人,因此收货人可依据其持有的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包括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在提货时可以不凭海运单,而且很可能自始至终都不持有海运单,因而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存在疑问。为弥补海运单的这一缺陷,实践中通常在海运单中加人“对抗合同当事人原则条款”。该条款规定托运人不但自己接受海运单的运输合同,同时也代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人接受这些条件,托运人还需在该条款中保证有权代表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人接受这些运输条件。当然,该条款在赋予收货人和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上述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承担合同中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在中远海运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表述如下:The shipper accepts all said terms and conditions,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per package and other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 contained therein,on behalf of the Consignee and the Owner of the goods and warrants that he has authority to do so.

4.海运单与提单中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不同

提单运输中涉及到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通过合法途径受让提单来提货的第三方的利益,强调提单记载的绝对证据效力实属必要。但在海运单运输中涉及的贸易是买货,海运单不涉及转让的问题,海运单项下的货物的买方或收货人并不仅仅依赖海运单对货物的描述来决定是否购买这批货物,因而不需要强调海运单记载的绝对证据效力。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是迄今为止专门针对海运单的国际规则,该规则规定海运单所记载的内容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绝对证据,但该规则的效力不及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要避免产生证据效力的不确定性,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海运单的背面条款订得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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