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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协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认为该协定违反了1918年借款契约中日本享有30年专利权的规定,坚决反对,致使该协定迟迟无法兑现。无线电台是当时国际上一种新兴的先进通讯工具,美国在这一领域捷足先登,与北洋政府签署了《无线电台协定》。

条约名称:无线电台协定    [1]

签订时间:1921.1.8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北洋政府交通总长叶恭绰      

     外方 美国加州合众公司代表恩斯·莫斯  

主要内容:                    

电台设立地点:“中国政府为发展对外交通起见,应于上海或其附近建造主要之电台,……并由公司担任建造下列之各次要电台,……敷设合众公司弧形之无线电报机:哈尔滨、上海、北京、广东”;

费用承担:

中国政府与合众公司平均担负的费用:“建造电台之费用、机件运沪之需费,以及购买各项用具、建造电塔等等之费用,综计约需美金四百六十一万七千五百元”;“机件、用具、电塔及建造用品及中国境内转运所需之费用”;“建筑电台之材料”;“基地不平必需特别施工之费用”;“修筑通达电台道路之费用”;“电台建造及管理时之水源”;“燃料及电力等”;“电力线等”;“工程人员之薪俸及旅费等”;“其他一切未曾计及之费用等”;

中国政府担负的费用:“电台之地基(包括建造电台所需之基地、建造之材料以及修建道路之费用)”;“运来品件之内地税项等”;“电台管理处与传报处之联接线等”;

发行债券:“中国政府由交通部向公司发行美金二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五十元之债券(即综计费用的一半),发行者为中国政府而以合众公司名义行之”;“中国政府所担负之部分改向公司发行美金四十万元之债券”。“所有发行之债券均定以年利八厘,公司以九三折承受债券,由中国政府分年摊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总时期不得超过十年”。

管理:“各电台全部之管理与各项事务等,中、美各派一督办及总工程师一人(必须美籍)任之。业务之管理须向中国交通部及北京美使馆呈报,而称之为:中美无线电管理公司”。“管理各员由中、美各籍人员充之”。“管理公司之总办事处应设于上海之外国租界内”。

后果、影响:                   

美国通过在哈尔滨、北京、上海、广东由北至南设立的无线电台,实际上控制、操纵了中国的无线电事业,并为获取政治、经济、军事情报提供了方便。1918年2月,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曾与中国订立一个建设双桥无线电台的借款契约。日本认为该协定违反了1918年借款契约中日本享有30年专利权的规定,坚决反对,致使该协定迟迟无法兑现。

【注释】

[1]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和战后的疯狂扩张,引起了美国的极大不满。美国希冀凭借强大的经济技术力量,在与日本的角逐中取胜。无线电台是当时国际上一种新兴的先进通讯工具,美国在这一领域捷足先登,与北洋政府签署了《无线电台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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