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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15 农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明确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某产品是否能够适用《产品质量法》应当具体分析。只有经过加工、改造,并投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才能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规制。第4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4.15 农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明确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满足需求的产品的供应,因此现代社会中产品的外延已经非常广泛,既有琳琅满目的高科技、现代化的商品,也有新鲜出田的水果、蔬菜等传统的农产品,然而《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是有限的,人们耳熟能详的传统农产品是否属《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就不无疑问。

据中国民商法律网报道:2003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谢某在位于广东佛山市禅城区的华鸿市场42号摊位黄某处购买了两把“荇菜”,即藤菜。同月20日,谢某将前日购买的两把“荇菜”于当天晚饭时炒好与其丈夫吴某一起食用。晚饭后不久,吴某出现头昏、腹痛、四肢乏力等现象,便于当晚前往佛山市中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具体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因病情严重,佛山市中医院曾一度发出病危通知单。3月25日,吴某康复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二千多元。3月28日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对吴某中毒的情况作出了《禅城区一起蔬菜农药中毒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由蔬菜(藤菜)残留有机磷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后,谢某与其夫吴某对食用的“荇菜”产生了质疑,因为谢某曾在事发当天中午亦因食用少量藤菜而出现身体不适但未引起注意,晚上吴某、谢某共同食下剩余的藤菜后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均是因食用了其购买的黄某出售的藤菜造成的,因此,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某出售的藤菜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要求依照《产品质量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在市场上出售的藤菜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取决于藤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产品”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其外延非常广泛。但法律对产品一般做狭义的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这类产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造的产品。加工、制造是指通过改变原材料、毛坯、半成品的形态、性能等,使之具备特定使用性能的各种工作的统称。加工、制作的方法和种类很多,包括各种物理制作、化工制作乃至手工制作等,是使原产品变成制成品的重要过程,产品质量的优劣与否也直接取决于这一过程。因此,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物品,如蔬菜、养殖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以及原油、原煤、天然气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提炼、加工的天然产品、原矿产品,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应当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有些产品虽然是经过加工、制造,但其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市场交换,例如家庭自己做的蛋糕、烤鸡,用于馈赠的物品等,属于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与产品,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除以上两个条件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还明确规定了两种不能适用该法的特殊产品,即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建设工程具有自己独特的技术经济特点,每一个建设工程的造型结构、建筑材料都不一样,并且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其生产周期长,露天作业时间较多,受大自然的影响较大,因此对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其质量标准由专门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规定。但是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其成为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之前是独立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并可以单独作为动产用于销售,因此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具有特定的制造方法和特殊用途,与一般产品相比其生产、销售、使用都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因此也不适宜由《产品质量法》进行规制。

因此,某产品是否能够适用《产品质量法》应当具体分析。就农产品而言,直接取自于大自然,没有经过加工、制造的初级农产品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只有经过加工、改造,并投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才能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规制。正如前述案例中吴某、谢某夫妇购买并食用的藤菜,虽然是在市场上出售,但没有经过加工、制造,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吴某、谢某夫妇要求黄某依照《产品质量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这些初级农产品的质量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这些初级农产品的不同质量标准,订立初级产品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否则应当对购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初级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如案例中黄某作为经营者,其销售的藤菜中残留有机磷农药,导致吴某身体受到损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受害夫妇可依《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追究黄某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4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73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2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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