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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有奖销售是非法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0 哪些有奖销售是非法的?对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而言,由于巨奖销售等不正当行为,合法经营者丧失了本应有的顾客,损失了应得的经济利益。因此,消费者在参加各类有奖销售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0 哪些有奖销售是非法的?

为了吸引顾客,使自己更具竞争优势,市场经营者常常以有奖销售作为促销手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者奖金作为手段,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的行为,分为抽奖式有奖销售与附赠式有奖销售两种方式。买一送一,购物返现金券这类常见的人人有份的有奖销售称为附赠式的有奖销售。而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往往会设置高额的奖品,对消费者来说,的确有不小的诱惑,常常是某商场一挂出有奖销售的海报,就生意火爆,人们趋之若鹜。而附赠式的有奖销售由于人人有份,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但是,有奖销售是否都如商家所说的那样是让利促销,对消费者有利呢?我们看看以下的例子:

案例一:

某商场为了与其对手竞争,增加营业额,决定进行有奖销售。在其贴出的海报中,该商场宣称,凡在该商场购物满50元者,即可领取抽奖票一张。奖品分为五等,一等奖为价值4000元的冰箱一台,二等奖为价值3000元的25英寸彩电一台,三等奖为价值1000元的洗衣机一台,四等奖为价值500元的自行车一辆,五等奖为价值100元的收音机一台,每10万张奖券为一组,中奖面高达20%。消息传出后,大家纷纷赶来购物。有不少人中了四等奖与五等奖,也有人中了三等奖以上的大奖。一位消费者连着去了两三天,细心的他发现昨天领了一等奖的人,今天又中了二等奖。心存怀疑的他将此消息告诉了其他人,大家一起对那些中了三等奖以上的人进行了观察。几天下来,他们发现,每天中大奖都是同样的几个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场采取专门让内部人中大奖的方式进行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欺骗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该商场重新设置各类奖项,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

某超市在“十一”国庆期间,挂出宣传海报,进行“十一大酬宾,购物满额送”的活动。该超市依据顾客不同的购买金额,设置了不同的赠品。由于赠品比较诱人,短短几天,该超市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前来购物。有些消费者为了得到较为贵重的赠品,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购置了许多物品。该超市的营业额也因这次促销活动而大增。然而,许多消费者回家后发现所购商品存在着残次、过期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调查发现,该超市利用有奖销售活动将许多库存的残次品拿出来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属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局对该超市进行了处罚。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见,并非所有的有奖销售都如经营者所宣称的那样,是让利促销、公平公正的行为。合法的有奖销售行为不但能为消费者带来福利,还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促进市场竞争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奖销售对大多数消费者存在着较强的吸引力,许多经营者正是利用了消费者渴望中奖的这一心理,进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如谎称有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巨奖销售等。这种行为是以有奖销售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以排挤其他竞争者,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对消费者而言,受到奖品的诱惑,他们在盲目的冲动下购买商品,却得不到应有的获奖机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对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而言,由于巨奖销售等不正当行为,合法经营者丧失了本应有的顾客,损失了应得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违法有奖销售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诚信守法的经营者也因而受到排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3种违法的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报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在案例1中,商场即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让内部人员中奖,在提高自己经营额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种行为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为法律所禁止。而案例2中,商家即是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由于欺骗性有奖销售相比其他两种有奖销售更加常见,消费者也更容易受到蒙蔽,199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其作为重点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于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由此可见,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经营者故意对有奖销售的奖额闪烁其词,消费者在这些看似丰厚的奖品的诱惑下购买商品,即使获奖,得到的奖品也可能与消费者理解中的奖品大有区别。而由于奖品的品牌、规格等并不明确,解释权又掌握在商家手中,消费者则处于被动地位。还有的经营者虽在海报中对特等奖、一等奖这样的大奖作出了说明,却根本不把含有特等奖、一等奖标志的奖券投放市场,也不对中奖情况予以公开,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因此,消费者在参加各类有奖销售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必须向购买者明确表示其所设奖项的种类、奖品品种与奖金金额、中奖概率、兑奖的时间与方式等,且上述事项一经公示,不得随意更改。当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在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说明上述事项,或虽然对上述事项作出了说明,但并未实际履行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消费者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3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6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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