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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怎样监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检测,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认定该车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陈某认为市环保局不拥有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及机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权,因而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监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但是,环保部门要求陈某缴纳机动车排污费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3 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怎样监管?

汽车尾气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而且汽车尾气通过大气化学作用会生成光化学烟雾、酸沉降等二次污染物,对大气产生污染。八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就是由城市的800多万辆汽车尾气造成的,该事件促使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全球首部控制汽车排放物的法规。我国正在由“自行车王国”向“汽车社会”迈进,我国汽车数量的急剧上升,汽车尾气排放污染已成为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控制汽车尾气污染迫在眉睫。那么,怎样对汽车尾气进行监管呢?法律对汽车尾气排放又有哪些规定呢?

2004年某日陈某驾车经过某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设立的汽车尾气检测点时,被市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将车拦停,由市环保局检测人员使用怠速法对该车进行检测。经检测,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认定该车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于是,市环保局开出了缴纳机动车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陈某到指定银行缴纳机动车辆排污费300元。同时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又联合发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扣押了驾驶证副本,要求该车于7日内到4家专项治理汽修厂进行治理、复检,复检达标后,凭《合格证》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领证。陈某认为市环保局不拥有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及机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权,因而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监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那么环保部门如何行使对机动车辆的监管职能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可见环保部门拥有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因此陈某认为市环保局不拥有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是错误的。

那么环保部门是否有权对机动车辆超标排放尾气进行行政处罚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当然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进行尾气检测是合法的,发出《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扣押驾驶证副本的行政处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陈某若仍对公安交警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环保部门要求陈某缴纳机动车排污费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03年7月1日起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配套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法》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因此,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是不需要缴纳排污费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33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53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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