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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起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起源_武大国际法评论二、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起源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一向被视为一项古老而确定的选法规则,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9条第1项前段也采取此项立法例。侵权行为也不例外,以行为地为重要的连结因素。[4]可见在其理论中,并不以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唯一之连结因素,而是以行为人居住时间之久暂、对于城市法规之了解程度为选择准据法的连结因素。

二、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起源

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一向被视为一项古老而确定的选法规则,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9条第1项前段也采取此项立法例。不过,这项原则并非从有法律冲突法的时代开始,就成为确定的原则。甚至在人类的历史上,行为地在选法规则上,未必始终基于主导的地位。在欧陆早期,行为地并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在罗马帝国时期,属人法则是主要原则。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属人法仍然与属地法则同居重要地位。一直到16世纪,现代民族国家产生,Jean Bodin提出主权理论后,属地原则才获得快速的发展,领土成为选法规则的重要连结因素。Huber在17世纪所提出的三项基本原则,以领土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范围。19世纪的美国学者Story、20世纪的Beale均强力倡导领土原则。使得领土、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成为选法规则中最重要的连结因素。侵权行为也不例外,以行为地为重要的连结因素。[3]

事实上,法则区别说的代表学者Bartolus(1313—1357)在其国际私法著作中,谈到侵权行为法(delict),认为外地人违反某城市的规定,是否必须负责,首先必须判断外地人所违反的规定是否属于共同法(common law),如果属于所有城市共同禁止的事项,外地人就必须受到该城市法规的处罚。而如果外地人所违反的,不是共同法所禁止的事项,除非该外地人已经在该城市居住一段很长的时间,或者外地人已经知道该城市的法律规定,否则外地人仍不需为此而受处罚。[4]可见在其理论中,并不以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唯一之连结因素,而是以行为人居住时间之久暂、对于城市法规之了解程度为选择准据法的连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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