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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理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施米特对于这些问题作了体系化的回答,标志着其紧急状态理论的成熟与定型。施米特则认为第48条的规定仅具有例示效果,紧急局势瞬息万变,总统如果囿于这种“合法边界”,不能临机决断,国家就会重新陷入危亡之中,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基于必要甚至可以施放毒气”。

二、紧急状态理论

《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第1项)联邦大总统于德意志联邦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乱或危害时,为恢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此目的。(第2项)联邦大总统得临时将本法114,115,117,118,123,124及153各条所规定之基本权利之全部或一部分停止之。(第3项)本条第1第2两项规定之处置得由联邦大总统或联邦国会之请求而废止之。其细则,另以联邦法律规定之。”那么第48条性质和地位为何?法治国中应制订一部什么样的紧急状态法以规范紧急权的行使?这部紧急状态法与宪法,尤其是第48条关系为何?施米特对于这些问题作了体系化的回答,标志着其紧急状态理论的成熟与定型。施米特认为:第48条仅是一个“临时性”的规定,在1919年制宪时,鉴于德国的异常紧张情势,才赋予总统以非常权力。至于如何满足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则俟局势平缓后,理性地制定出一部紧急状态法以规范之。这部紧急状态法要对紧急权行使的前提要件及其行使内容,尽可能地加以详细的规定与界定,同时要特别地建立控制制度:比如确立紧急状态的宣告程序,紧急命令的效力期间,以及国会的监督等。那么,该法与第48条关系为何?许多学者认为总统以后依紧急状态法行使紧急权,采取紧急措施,只能侵犯和克减第48条列举的七项基本权利,这七种基本权利就是行使紧急权的合法边界,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不得受到侵犯和克减。施米特则认为第48条的规定仅具有例示效果,紧急局势瞬息万变,总统如果囿于这种“合法边界”,不能临机决断,国家就会重新陷入危亡之中,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基于必要甚至可以施放毒气”。[15]我们可以看出,施米特受决断论思想的驱使,该观点是极端反人道的,在当下其观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4条的规定是明显相左的。紧急状态法固然不能呆板地规定在紧急状态下该做什么,但是绝对可以规定绝不可以做什么,这就是紧急权行使的合法边界,这种边界就是公民的不可克减的基本权利。[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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