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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求索勤攀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问学求索勤攀登 开拓创新出精品姚先生治学勤奋、才华出众,他思维敏捷,视野独到,勤于思考,注重从实际出发,每每能独辟蹊径、把握发展前沿、开拓创新。这一损失,不仅为姚先生个人之隐痛,亦属学界之一不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政治运动不断,但先生仍然笔耕不辍。从1978年后,姚先生在我国就率先致力于国际投资法的研究,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学术论文。

二、问学求索勤攀登 开拓创新出精品

姚先生治学勤奋、才华出众,他思维敏捷,视野独到,勤于思考,注重从实际出发,每每能独辟蹊径、把握发展前沿、开拓创新。

早在青年时代,姚先生的治学才华就显露出来。1940年先生在武汉大学法律系的学士学位论文写的是《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这一论题当时在国际上属于相当新的前沿问题。该文获得“大学生全国论文竞赛”第一名,其中的一章《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历史发展》,经系主任李浩培教授推荐,发表于《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43年第8卷第1期。先生留校任教后,又在极其清苦的条件下,利用业余时间将其学位论文纵深拓展,创作鸿篇巨著《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历经六载,完成五卷书稿,凡60万言。这部书稿是先生多年心血结晶,旁求博考,见微知著,为其得意之作,本准备出版的,后来因故被搁置下来。十年动乱之中,在“破四旧”的严威之下,先生被迫把这几大本全用蝇头小楷写成的手稿,连同两麻袋珍贵书刊资料,以及大学文凭和聘书一并上缴。后来退还查抄物资时,反复查找,却仅存一卷手稿。这一损失,不仅为姚先生个人之隐痛,亦属学界之一不幸。1980年,美国得克萨斯州两兄弟燃放中国鞭炮炸伤了眼睛,向法院起诉,美国法院据“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法”要求中国赔偿600万元,引起国内有关产品责任、环境保护方面的关注,从此开始介绍国外在这一领域的著述,而这正是40年前姚先生的论著所论述的问题。

先生任助教期间从事的另一项重要研究,是借助自己所掌握的英、日、法语工具,挖掘丰富的国外法学文献宝藏,翻译了(美)孟罗·史密斯的《欧陆法律发达史》。这是一本“上下几千年、横贯数十国”,内容广博、文字艰深地论述欧陆法制史的名著,1943年翻译完稿,为商务印书馆采用出版。该书后经多次印刷,直到1950年,畅销不衰。后来台湾“商务印书馆”将之列入汉译世界名著,印行至今。直到现在,该书也仍然是我国法制史教学中的重要参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政治运动不断,但先生仍然笔耕不辍。20世纪50年代,先生在武大法律系国家与法教研室任教期间,就与张泉林老师合作写了一本《论遵守法律》,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的一部最佳力作。

“四人帮”倒台后,祖国科学、教育的春天终于来临了,姚先生也终于等到了为人民献出自己的知识和才华的最好机会。此时,他敏锐地注意到,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闭关锁国状态,实行计划经济,关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严重滞后,有的领域甚至完全是空白,要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就必须加强对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于是姚先生选择专攻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投资法,对此新兴领域进行开拓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经济法在世界上也是一门新兴学科,对其研究对象和体系争议颇多。姚先生在博览美国、欧洲和日本学者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著作后,在我国率先倡导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从实际出发,采取比较的、综合的研究方法,联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研究国际经济法。他指出,现代国际经济关系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远非传统法学分科中某一部门所能概括或单独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国际经济法既不属于国际公法,也不属于国际私法,而是以研究国际经济交往和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的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律学科。要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这种观点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在某些持传统观点的学者看来,这有点“离经叛道”,甚至侵犯了别的学科的“地盘”,国际法学界也曾对此展开过多次大讨论。经过多年的学术争鸣,姚先生的观点已为学界所普遍接受和采用,其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学说和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中国特色,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中代表性的学说,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和深远的影响。在80年代中期的一次国际经济法学会的会议上,有一位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法教学与研究的著名学者在谈到对国际经济法学的认识时,曾经很有感慨地说,以前我们从事国际贸易法教学时,其内容也是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但是没有从理论的高度来认识它,了解了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后,使我们在理论的高度上对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有茅塞顿开之感。

国际投资法的研究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更是空白。国外虽有一些著述,但不仅学说观点各异,而且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从1978年后,姚先生在我国就率先致力于国际投资法的研究,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学术论文。1985年其代表作《国际投资法》正式出版,它在国际上首次从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和双边、多边条约的国际法制三个方面,结合国际和国内判例、学说,对比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对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加以全面地、系统地综合分析和研究,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他还对国际投资法的许多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关于各主权国家应依本国法制确定外国人的待遇标准的观点,关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不是国际契约的观点,关于国有化的合法性及只能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给予适当补偿的观点等,并对我国涉外经济立法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这些新见和建议为完善我国涉外经济立法和处理国际经济合作中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理论根据和对策,也对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投资法学的研究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时至今日,我国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投资法》仍然沿用其体系。

在短短的十余年中,姚先生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成果累累、精品迭出。例如,他著有和主编了八部国家教委及司法部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等,为全国各高等学校普遍采用,有的再版多次;主持完成了“七五”规划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外资法的比较研究》,其出版的最终成果《比较外资法》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著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入门》,翻译出版了日本北助敏一的《国际私法》;发表了多篇重要学术论文,有的被译成英文发表,或被收入英文版《中国国际法论文选集》向国外发行。

功至名归,姚先生的突出学术成就和贡献受到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并得到高度评价。先生多次应邀参加全国利用外资会议及全国外贸法讨论会;多次应有关政府机关之约,就我国外资立法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提供咨询意见,多次应邀为司法部举办的全国师资培训班讲学,并应邀去香港讲学。198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正式成立,众望所归,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界公认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先生被推选为首任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聘他为法学卷编委兼国际经济法分科主编。先生的著作《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出版后,《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纷纷载文予以高度评价,将之推崇为经典之作,该两部著作后分别荣获国家教委第一届、第二届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先生主持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点于1988年被评为全国首批重点学科(联合国际法),1992年又被批准为首批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科。1991年11月先生荣获国务院关于“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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