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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经历了从萌芽到壮大的过程。1924年1月,有中国共产党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在通过的宣言中,提出了制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和保障劳工团体等主张。后来,立法院决定以单行劳动法规的方式颁布劳动法。1954年《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了规定。

2.2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劳动立法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经历了从萌芽到壮大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2.2.1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三重剥削与压迫,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1879—1891年,在上海、香港等地发生多起大规模的罢工运动。北洋军阀政府为了维护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进行了反劳工立法。于1912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和1914年的《治安警察条例》,把同盟罢工列为犯罪,对罢工的领导人处以严厉的刑罚等。“五四运动”后,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将争取劳动立法作为工人运动的目标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于1922年5月在广州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1922年6月又发表了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斗争目标二十一条,其中包括废止压迫罢工的刑律。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开展了争取劳动立法的运动,制定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一是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缔结团体契约权、国际联合权;二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不得雇用十六岁以下的男女工人;三是制定最低薪金保障法;四是一年中应有一个月、半年中应有两个星期的有薪休假;五是以法律保障劳动者享受补习教育之机会;六是应设立劳动检察局。1925年5月,在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和《经济斗争的决议案》。

2.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北洋政府在工人运动和社会各界的压力下,于1923年颁布《暂行工厂规则》,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工时、对女工和童工的劳动保护等。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定》、《煤矿爆发预防规则》、《国有铁路职员征缴特别保证金规则》等法令。不过上述法规都是徒有虚名,并未付诸实施。

1922年2 月孙中山先生以大总统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该条例共20条,它是我国第一部承认和保障工会权利的法律性文件。1924年1月,有中国共产党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在通过的宣言中,提出了制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和保障劳工团体等主张。1926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善工厂卫生,对工人进行教育等要求。同年还颁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会条例》等法规,为当时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同年7月9日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后来,立法院决定以单行劳动法规的方式颁布劳动法。至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颁布的主要劳动法律和法规有:《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迁至重庆,颁布了《职工福利金条例》、《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职工福利社设立办法》、《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取消了工会的罢工权。

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中央苏区于1931年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11章75条,主要内容为:雇用工人须经劳动介绍所介绍,禁止私人设立工作介绍所和雇佣代理处;实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十六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工不得超过六小时;十四岁至十六岁的童工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人工作六个月以上者至少能享受两周的带薪休假;实现最低工资制,对女工、青工和童工给予特殊保护;实行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由人民法院或劳动法庭判决,或者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及设在劳动部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由于该法制定的标准过高,与工业落后而且正处于武装斗争中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最终难以执行。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有了新的发展。各边区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劳动政策和法律。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和《劳动保护条例》等规定,为各解放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政策指导。

解放战争期间,制定劳动政策和法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方面是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1948年8月,在哈尔滨举行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其中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建议。

2.2.2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初创时期的劳动立法(1949—1956年)

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有:1949年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50年的《工会法》、《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2年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等。

1954年《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劳动关系的调整作了规定。宪法关于我国劳动的性质和国家对待劳动的态度、公民的劳动权和国家对待职工工资待遇与改善劳动条件的原则、公民的休息权及物质帮助权、公民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成为我国以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的根本准则。这一阶段颁布的主要劳动法律、法规有: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56年颁布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低谷时期的劳动立法(1957—1977年)

从1957年到1976年,经历了反右斗争、“大跃进运动”和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在这期间,我国的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也被停止执行。那时工厂流行这样一个口号:“砸碎管、卡、压”,意指工人是工厂的主人而不需要劳动纪律,企业生产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在1958年至“文革”前,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有: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63年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等。

3.恢复与全面发展时期的劳动立法(1978年至今)

(1)1978年至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劳动立法上,一方面要恢复“文革”之前行之有效的劳动制度,另一方面要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和探索。这一阶段的立法成就:一是颁布了一部富有时代精神的新宪法,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接受教育权等作了多项原则性规定;二是健全了职工的养老制度,其主要体现于1982年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之中;三是改革了劳动用工制度,其体现于1983年的《关于积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四是加强了劳动保护,其体现于1979年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2年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4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中;五是调整和改革职工的工资分配,其体现于1978年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79年的《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和《关于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的紧急通知》、1981年的《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1982年的《关于加强奖金管理,严格控制奖金发放的通知》、1985年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之中;六是休息休假方面,主要见之于1981年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从1986年至1994年《劳动法》颁布前

我国的劳动制度进入全面改革时期。在这一阶段主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有: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这些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制度全面改革的开始;1987年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被中止了几十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9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职业介绍暂行条例》、《工人考核条例》、《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1992年的《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1993年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

(3)《劳动法》颁布以后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它确立了我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法律规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成熟阶段。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劳动法》实施的配套法规。2007年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这一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分别是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我国在就业、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三个重要的领域有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效力很高的统一的基本法。

①综合性的主要有:1994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意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

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方面有:1994年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已废止),1995年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6年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4年的《集体合同规定》,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③劳动力的管理方面有:1996年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7年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

④工时和劳动保护方面有:1994年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9年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2008年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4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⑤工资方面有:1994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

⑥就业促进和职业培训方面有:1994年的《就业登记规定》、《职业指导办法》、《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及1995年的《职业介绍规定》,1996年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2000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2001年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

⑦社会保险方面有:1994年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7年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

⑧劳动监察方面有:1994年的《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1995年的《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已失效)、《劳动监察员准则》等。

⑨工会和劳动争议方面有:2001年的《工会法》,2007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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