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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诚实信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在大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石而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趣的是,在英美法发展过程中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次在美国法中明确地引入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大多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任意性规则不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当事人选择排除,但并不与当事人的合同明示规定相抵触。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诚实信用

在大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石而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些学者将其称为帝王条款,或超级条款。有趣的是,在英美法发展过程中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因为从传统上讲,英美法中的商法起源于商人习惯法,而在最早的商人习惯法中由于部分不诚实商人的作证,没有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而是引入了“买者自慎”制度。这个传统在英美法中保持了相当长的时间。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次在美国法中明确地引入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大多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任意性规则不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当事人选择排除,但并不与当事人的合同明示规定相抵触。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解释和合同履行的指导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在最近几十年中也开始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不像《美国统一商法典》这样彻底。

《美国统一商法典》§ 2-103(b)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是“‘Good faith’in the case of a merchant means honesty in fact and the observance of reasonable commercial standards of fair dealing in the trade”。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对于商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是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循合理的商业标准。在其中引入了合理商业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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