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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中的缺省论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视野中的缺省论证贺寿南[1]非单调性是人工智能逻辑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缺省论证指从给定的信息开始,通过应用缺省推理规则到一组前提中来构造论证。

法律视野中的缺省论证

贺寿南[1]

非单调性是人工智能逻辑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把非单调逻辑运用于法律领域已成为当今国际人工智能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许多人工智能专家都研究了基于非单调逻辑的法律论证问题。Dung很早就研究针对缺省推理的对话式证据理论的使用,把缺省推理当作对话式证据理论的想法。它的大体思路是建立在对话逻辑中产生逻辑结论的博弈理论观念基础上。虽然相当多的著作都做过对法律推理运用非单调逻辑,实际上所有这个工作都是关于法律推理,并且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证据推理。

一、缺省论证的逻辑

1.非单调逻辑

一般说来,逻辑学的目标是确定系统公式集合Γ与个体公式A之间的后承关系。这种确定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从证明论观点看,每当有一个从作为前提集Γ到A的演绎时,A就被认为是Γ的后承。从模型论观点看,每当A在满足Γ中的每一个公式的每一个模型中都成立时,A被认为是Γ的一个后承。

尽管由特定逻辑认可的具体推论根据所出现的联结词及其性质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但是后承关系的某些抽象特征在各种逻辑系统中显然是稳定不变的。这种不变性特征之一就是单调性的作用:如果A是Γ的后承,则A就是Γ∪{B}的后承。这一切意味着,即使前提补充了新增加的信息,由一个前提集合得出的任何结论仍然不变,亦即结论的集合随前提集合的增加而单调地增加。

单调性来自深深扎根于证明论和语义学的基本假定。不仅在经典逻辑是这样,而且在许多哲学逻辑系统中情况也是一样。从证明论观点看,单调性是由于事实上从前提集Γ到公式A的任何推导也可以算作由扩展的前提集Γ∪{B}到该公式的推导;前提的增加不能影响推导,因为标准推论规则仅仅依赖出现的信息,并不依赖于不出现的信息。按照模型论观点也可以间接地证实这种单调性:因为每一个Γ∪{B}的模型就是Γ的一个模型,由此可知,如果公式A在Γ的每一模型中成立,它就必然也在Γ∪{B}的每一模型中成立。

然而,真实世界充满了不完全信息和不断变化的情况,在解决复杂问题的过程中,也要求不断应用并不保证正确的假设,即使对于一个较简单的问题的求解,也常常难以找到一组一致性的逻辑公式来表示,就是找到,也不能保证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一致性。所以,包含假设是必要的,假设可作为推理的依据。但在推理过程中,随着新事物的出现,可能到头来会发现原先所作的假设不正确,应予删除,从而造成推理的非单调性:即新知识(事实)的加入会引起已有知识(假设以及基于假设的推理结果)的删除。非单调逻辑是这样一种逻辑,它的后承关系不满足单调性,也就是说,一个前提的增加能够导致已作出结论的收回,从而使结论集合不必随着前提集合的增加而单调地增加。尽管某些哲学逻辑系统,例如相干逻辑,在这个意义也是非单调的,但是这个术语通常专用于在人工智能(AI)领域中诞生的一组逻辑,这些逻辑系统的目标是形式地表述用来指导智能行为的缺省推理模式。

2.缺省论证逻辑的一般思想

现在大多数非单调逻辑的经典系统,象缺省逻辑,制约逻辑,自认知逻辑,是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展起来的。非单调推理有三种方式:设S为命题,(1)限定理论:当且仅当没有事实证明S在更大范围内存在时,S只在指定范围内成立;(2)缺省理论:S在缺省条件下成立是指当且仅当没有事实证明S不成立时S是成立的。产生这一假设的背景是:在非单调推理中,知识库不够丰富,难以支持人或系统所需的推理,因此需要想当然地对知识库进行扩张,添加新的内容,扩张的内容即是缺省知识;(3)自认识理论:如果我知道S并且我不知道任何事实与S矛盾,则S是成立的。换句话说,如果推理者并不相信命题S的非,则S和推理者的当前知识是一致的。

如果不考虑形式的定义,我们可以把缺省推理粗略看作依赖信息的缺失以及信息的出现的推理,它以下列普遍形式的规则为中介:给定p,就能推出结论q,除非有相反的信息。不难看出为什么这类推理的逻辑说明需要一种非单调后承关系。例如,假定用众所周知的真命题“鸟会飞”来表达这种缺省:已知x是鸟,因此x会飞,除非有相反信息。又假定有人告诉我们tweety是鸟,那么鸟会飞和tweety是鸟这两个前提就会支持结论tweety会飞,因为前提集合没有包含相反信息。但现在设想给前提集补充了tweety不会飞的前提(也许tweety是企鹅,或者是幼鸟)。这样一来,由于缺省推理导出的原有结论是以相反信息缺失为基础的,而新的前提集则包含了这样的信息,因此tweety会飞这个原来的结论就必须撤销。这类缺省推理是非单调的(即加进一条信息就可能迫使取消另一条信息),因为用这种方式推导出来的命题是依赖于在某个命题中缺少某种信念,即如果前面那些缺省的命题一旦加入系统,就必须消除用缺省推理产生的命题。

缺省论证指从给定的信息开始,通过应用缺省推理规则到一组前提中来构造论证。例如:从命题‘如果P,那么通常Q’和‘P’,我们能缺省地推导出Q(间接地假定了P事件是一个通常的P事件)。例如,命题‘谋杀是在谷仓附近发生的’和‘在谋杀发生前后嫌疑犯在谷仓中’演绎的包含‘在谋杀发生时,嫌疑犯在谋杀场所附近’。所有缺省论证应当分为三种:证成论证(战胜对抗性反证的论证),否决论证(丧失对抗性的论证)和可防御论证(使争议悬而未决的论证)。缺省逻辑就是研究缺省论证的逻辑。

二、缺省论证中的击败关系

缺省论证逻辑,或简称论证系统,是非单调逻辑的典型表现形式。论证系统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一个理性的agent是否相信某种断言,取决于支持该断言的证据是否能成功地反击那些反驳证据。论证系统的一个基石是“论证间的击败关系”。

当一个论证是演绎的,惟一可能的攻击是它的前提。而缺省论证则不同,即使它的所有前提都被接受,它也能被攻击。例如,论证“嫌疑犯在谋杀发生时在谋杀现场,因为证人约翰说如此”(应用规则“如果证人说P,那么通常P”)。攻击它的一种方法是反驳它,也就是说,陈述一个与之矛盾结论的论证。例如:“嫌疑犯不在谋杀现场,因为证人鲍勃说在谋杀发生时,他和他在酒馆,一个人在同一时间不能在两个地方”(应用同一规则)。攻击那个论证的第二种方法是削弱它,也就是说,论证在这个案件中前提不能支持其结论。例如:“约翰是嫌疑犯的朋友,所以他的证词是不可信的”。

Dung提出了一个非常抽象而普遍的基本论证框架。

定义1:一个基本论证理论(AT)是一组(论证AT,击败AT),这里论证AT是一组论证,击败AT是关于论证AT的二元关系。

——AT是有限性的,当且仅当,论证AT中每个论证至多被论证AT的有限数目的论证所击败。

——一个论证A严格击败论证B,当且仅当A击败B,而B并不击败A。

——一组论证免于冲突,当且仅当集合中没有任何论证能被此集合中的另一论证所击败。

反驳论证必须比较它们的论证强度,从而决定哪种论证击败其他的论证。当一个论证A比一个反驳论证B强,意味A严格击败B,当它们是一样强,意味它们相互击败。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尼克松性格,有两个论证‘尼克松属于温和派,因为他是基督教信徒’和‘尼克松不是温和派,因为他是一个共和党人’。如果没有任何根据表明一个论证优先于另一个,它们互相击败。一般而言,评价论证强弱的标准取决于问题和领域的性质。例如,证人约翰和鲍勃:如果鲍勃是成年人,而约翰是小孩,有人可能会说约翰比鲍勃更有可能说真话。通过使用不对称的严格击败定义捕捉一个较强的观点。一个通常的例子是Tweety会飞,‘Tweety会飞,因为它是一只鸟’的论证严格击败了‘Tweety不会飞,因为它是一只企鹅’的论证。

Dung理论的中心观点是可接受性。它直观地规定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论证怎样被一组论证攻击。

定义2:一个论证A关于论证集S是可接受的,当且仅当,每个缺省论证A被S中某个论证严格废止。

假定A=‘Tweety是一只鸟,所以Tweety会飞’,B=‘Tweety是一只企鹅,所以Tweety不会飞’,C=‘Tweety不是一只企鹅’,假设B严格废止A并且C严格废止B。那么A对于{C},{A,C},{B,C}和{A,B,C}是可接受的,但是对于φ和{B}是不可接受的。

击败概念只是告诉我们两个独立的冲突论证的相关强度;它仍然没有告诉我们:一个论辩要用什么样的论证才能取胜。论证的辩证地位依赖于它与其他可利用论证的相互关系。这里一种重要现象是复原:假定论证B击败论证A,但是B本身被另一个论证C击败;在这种情况下C复原A。再考虑我们的基于证人约翰和鲍勃的反驳论证。即使我们更喜欢鲍勃的证词,因为他是成年人,而约翰是小孩,使用鲍勃证词的论证可能被另一个论证C“鲍勃的证词不可信,因为他具有憎恨嫌疑犯的强烈理由”削弱。

三、缺省论证的对话模型

对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或言语行为交换的序列。典型的对话就是两方之间的问与答。每个对话都有其目的,都需要实现目的参与者的合作。这意味着,每个参与者在对话中有实现其目的的义务,同时也有与另一参与者合作实现其目的的义务。要证明一主张的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就那个主张给出论证的义务,二是在论争中支持这个论证以免受到挑战的义务。第一方面已能在Mac Kenzie式对话系统中进行形式建模,这个系统是调节诸如“主张”、“挑战”、“让步”、“撤回”以及“支持某一命题”之类的言语行为。但是,这类对话系统并不允许抗辩[7]。在人工智能与法律中,有人提出建立法律程序模型把Mac Kenzie式对话系统与抗辩可能性结合在一起。

缺省论证能用论证博弈的论辩形式来陈述,其中公式的证明利用采用了正方和反方两者之间的对话形式。在这类证明中,正方以针对这个公式的一个论证开始,然后双方轮流进行攻击,对话中的每一行动都是由一个论证所组成的,且这个论证满足参与人用某种最小强制力攻击对方的最近一个行动。由于正方期望初始论证得以证成,故其行动必须是严格击败;相反,由于反方想要阻止初始论证得以证成,故他的论证可能只是击败。

定义1[8]:对话是一个非空行动序列M 1,…,Mn,…。每一Mi都具有形式(参与者i,论证i)(i>0)且

(1)参与者i=P,当且仅当i是奇数,并且参与者i=O,当且仅当i是偶数;

(2)如果参与者i=参与者j=P并且i≠j,那么论证i≠论证j

(3)如果参与者i=P,那么论证i严格击败论证i-1

(4)如果参与者i=O,那么论证i击败论证i-1

第一个条件说的是,先由正方开始,然后参与者轮流进行攻击,而第二个条件是阻止参与者重复攻击。

定义2[赢,证成]:参与者“赢得”对话,当且仅当,另一参与者无法行动了。论证A在论辩(AT)

中得到证成,当且仅当,正方在以从A出发的论辩理论(AT)为基础的任何对话中均有一个赢策略。一公式被证成,当且仅当,它是一个证成论证的结论[9]

规则:

(1)对称缺省证明规则:如果对己方主张不能履行证明责任,那么己方主张不成立;

(2)非对称缺省证明规则:如果对己方主张不能履行证明责任,那么对方主张成立。[10]

一个论证是否证明有效能在正方与反方间的论证博弈中检验。正方开始提出他想证明有效的论证,然后每个参与方必须击败另一参与方先前的论证,或者,运行一个优先论证阻止先前论证击败它的目标。此外,正方的击败论证必须是严格的击败反方的论证,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被它们的目标轮流击败。如果其他参与者用完了行动,则参与者取胜。在这个博弈中,如果正方有一个取胜的策略,则最初的论证证明是有效的。如果非有效的论证被一个有效的论证击败,则他们被否决,否则他们被保护。

我们用一个非形式对话例子来说明它。我们用Pi表示正方陈述的论证,用Qi表示反方陈述的论证。正方通过声称P 1是一个合理论证而开始争论。

P 1:如果关于手套的证据不是伪造,则证明甲有罪。

反方必须击倒这个论证。假定O只能用一种方法做到。

O1:我知道关于手套的证据是伪造的,所以你的假设不是有效的。

正方可考虑用下面的论证严格击败Q1的论证来反驳。

P 2:关于手套的证据不是伪造的,因为它是警察发现的并且警察不伪造证据。

由于P 2严格击败O1,所以P 2是一个可能行动。如果反方从论证AT得不到新的行动,结论是甲有罪被证实。所以正方赢得对话。

假定论证是通过联接一个或更多的下列前提而成:

(1)乙伪造手套证据

(2)伪造证据的人是不诚实的

(3)乙是一个警察

(4)警察是诚实的

(5)诚实的人不会伪造证据。

又假定击败由明显方式的特征决定。现在正方论证乙没有伪造手套证据。

P 1:乙是一个警察,所以他是诚实的,因此他不会伪造证据。

O攻击‘乙是诚实’这个‘子结论’的论证;

O1:我知道乙伪造证据,这说明他不是诚实的。

P想使用与O攻击P的论证相同的方式去攻击O的论证:通过发起一个更明确攻击O的子结论“乙伪造手套证据”。然而,P在争论开始就已经陈述了论证,根据定义1中第二个条件,这种行动不允许。由于没有其他严格击败论证可利用,所以它不能证明乙没有伪造手套证据,甚至不能说他是诚实的。因此没有任何关于乙是否诚实,是否伪造证据的结论被证明正当。根据非对称缺省证明规则,反方“赢得”对话。

在互动的理性人的决策和谈判过程中,对话式证据理论能作为论辩协议达成的‘逻辑核心’。这些协议规定了卷入论辩的理性人的可能、允许或必须的对话行为,并且规定了论辩终止和评价的标准。这些协议能作为合理性程度来研究。这里最主要的思想是合理性具有一个程序性的方面:如果一个论证能用一种恰当的论辩行为成功地进行辩护,那么它是可接受的。这种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找出什么使论辩正确,就是说,什么使它公平并且有效。

现实论辩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所构造的论证的信息主体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在论辩的动态过程中建构的。尽管我们的对话式证据理论与给定的论证集有关,它仍能包含在某些论辩的协议中。如果每个论证能成功地反驳每个攻击,则该协议是公平的;如果每个辩护论证能成功地反驳每个攻击,则该论证有效。

在本文中,我们假定:在争论中,论证的交换是通过一些法律程序进行调整的。然而,我们从它的细节提炼并且简单假定了:辩论由一系列具有不同次序理论的特点情节组成,参与方能通过增加论证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进行行动。然后一个阶段组成论点中陈述的所有论证的前提。辩论的结果通过运用推理系统的论证博弈至最终阶段。我们也运用论证博弈至中介阶段,来检验辩论的结果,如果中介阶段是最终阶段。最终阶段也可能包括判决者陈述的评价论证。例如,他能通过运行一个不合适的论证,来判决可作证据的论证是内在无效的,因而表达那个证据本身太弱而不能支持它的结论。或者,他通过运行优先论证判决证据的辩证有效性,因而,根据证据的合适标准,判断这个证据是否胜过它的反证。在推理系统中,双方(正方和反方)被博弈中不同的但固定的规则所支配:整个论证博弈,正方的反论证必须严格击败(也就是说,消除怀疑),而反方的反论证肯定是弱击败(也就是说,产生怀疑)。所以,如果反方提出质疑,他们的反证总是成功的。然而,我们的例子说明:如果反方具有说服的举证责任,提出怀疑的论证是不充分的,在那种案件中,需要消除怀疑的论证。

在实际的诉讼情形中,由于各种现实条件的局限,各方的对话实际上不大可能达到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谈情形”。现代司法追求的超越性使得其与日常理性保持着森严的距离,乃至堵塞了健全的日常理性进入司法的有效途径。然而,实际条件的局限不应成为人们否认对话方法在法律论证活动之意义的理由。

参考文献

[1]P.M.Dung,An argumentation semantics for logic programming with explicit negation[M].Proceedings of the Tenth Logic Programming Conference,MIT Press 1993,616630.

[2]刘奋荣:《非单调推理的逻辑研究》[D].1—5。

[3]罗仕国:《法律推定的逻辑分析》[D].13—25。

[4]夏幼明等:《基于非单调推理的领域专家知识库的研究》,《计算机科学》,2001年第9期。

[5]Pollock,J.L.(1987),Defeasible reasoning[J].Cognitive Science 11:481518.

[6]Dung,P.M.On the acceptability of arguments and its fundamental role in nonmonotonic reasoning,logic programming,and n‐person game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77(1995),321357.

[7]J.D.MacKenzie.Question‐begging in non‐cumulative systems[J].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Logic,1979(8):117133.

[8]Henry Prakken.Dialectical proof theory for defeasible argumentation with defeasible priorities[J].Computational Intelligence 14:498562.

[9][荷]亨利.帕克著,熊明辉译:《论法律论证中举证责任的形式化》,《法律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第8期。

【注释】

[1]贺 寿 南,男,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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