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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过程中送出的彩礼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在结婚过程中送出的彩礼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5月2日,婚礼顺利举行,在此期间姚某接受程某父母给的各种礼金共计4300元。程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返还彩礼共计293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和姚某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定姚某无需返还这部分财物。

9.在结婚过程中送出的彩礼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12日,河南省鲁山县某村村民程某前往同村的姚家,向交往多年的女友姚某求婚。姚某接受了程某的求婚,双方皆大欢喜。同年4月30日,程某与其舅舅、伯父等人再次前往姚某家商量结婚的具体事宜,给姚某带去戒指一枚、耳环一副、项链一条(价值5000元)以及彩礼款2万元,双方商定于同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5月2日,婚礼顺利举行,在此期间姚某接受程某父母给的各种礼金共计4300元。5月7日,姚某即随同程某及其父母一起前往广东生活。由于姚某患有糖尿病且当时已经怀孕,初到广东生活难以适应,出现浑身发抖、流鼻血等症状。出于身体健康考虑,姚某在征得婆婆同意后于5月22日服用药物进行流产。之后姚某继续在广东生活休养了一个月,6月21日,姚某在程某陪同下返回鲁山家中。不料此后两人开始发生争执,不久后开始分居。程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返还彩礼共计29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和姚某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程某给付姚某上述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既然现在双方已不可能结婚,对该财物的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定,鉴于姚某接受的价值5000元的首饰系程某自愿馈赠以及结婚仪式时姚某接受的4300元礼金亦系程某及其父母自愿主动馈赠,因此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关于商量结婚时程某支付的2万元彩礼款,由于姚某与程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即同居且患有糖尿病,不得已实施流产后其身心受到了一定伤害,故该部分彩礼应酌情返还。考虑到姚某与程某同居时间较短、程某家庭并不富裕等因素,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令姚某返还彩礼金7000元。

案情评析

在我国,定亲或结婚时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作为聘礼或彩礼是一项流传了几千年的风俗,这种风俗至今在许多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然十分普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强,人们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定亲、订婚甚至举行结婚仪式后不久就反悔而分手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彩礼的数额往往不是个小数目,分手后的男女双方常常会为如何处理彩礼问题而起纷争,甚至大动干戈。为此,《婚姻法》以及有关解释对如何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做了规定。

关于结婚过程中收受的彩礼分手后是否应返还问题在实践中十分复杂,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首先,《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凡是父母以结婚为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和强迫儿女结婚的,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当依法向对方返还所得财物。其次,如果双方自愿定亲或结婚,但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坚持按照习俗以彩礼作为定亲或结婚的条件的,由于此种情况下双方缔结婚姻基本还是出于自主意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并非因为习俗或对方要求,而是纯粹基于自愿主动向对方赠与财物的,应当认为是普通民事赠与行为,不能因为分手而要求对方返还。总体来说,在确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应当考虑当地相应的风俗习惯以及当事人送礼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还要考虑到双方从接受彩礼到分手期间的交往和生活情况等因素。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彩礼返还而引发的纠纷。程某为了同姚某结婚,以首饰、彩礼款、结婚礼金等形式先后给予姚某各种财物共计29300元。在要求返还时,法院对这些财物做了区别对待。对于首饰和结婚礼金,法院认定这些属于程某和其父母主动馈赠给姚某,属于民事赠与行为,姚某无需返还。这主要是考虑到程某在商量结婚时已经给予姚某2万元作为彩礼款,该笔款项应当认为是按照当地风俗为结婚而给付的。而首饰和结婚礼金则是程某一家在彩礼款之外又额外给予姚某的,显然不能认定为是依照当地习俗而进行的给付,而应认定为程某一家对姚某所作的赠与行为。民事赠与行为没有法定原因不能随意进行撤销。因此法院判定姚某无需返还这部分财物。而对于2万元的彩礼款,由于姚某与程某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只是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姚某本应全额返还2万元,但考虑到两人曾一同去广东生活,姚某又曾怀有身孕后流产,从保护妇女原则出发,法院酌情判令姚某返还部分彩礼金以平衡双方的利益。该项判决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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