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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经贸协议对我国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的影响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区际经贸协议对我国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的影响区际经贸协议指我国特殊历史阶段形成的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安排。至此,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同时为我国福建海西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第四节 区际经贸协议对我国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的影响

区际经贸协议指我国特殊历史阶段形成的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安排。目前,我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CEPA法律文本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署,2004年1月1日生效)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2004年l月1日生效)。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我国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自2004年以来,双方在CEPA框架下又陆续签署了多个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了CEPA渐进式发展的法律基础,并成为我国粤港澳及珠三角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的宏观法律背景和支撑。

ECFA是“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的英文缩略语。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至此,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同时为我国福建海西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一、内地与香港CEPA对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的影响

(一)内地与香港CEPA的主要内容

1.内地与香港CEPA(2003)

2003年6月29日我国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1)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2)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3)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从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涉及食品、药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符合原产地规则进入内地时,可享受零关税优惠;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涉及的行业包括诸如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七个部门;关于投资便利,规定大陆将在通关及电子商务等七个领域简化手续以便香港资金更加自由地进入内地。

2.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2004)

2004年10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签署。根据补充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审批。

3.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二(2005)

2005年10月18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签署,在2003年签署的香港CEPA和2004年签署的香港CEPA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

4.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三(2006)

2006年6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签署。内地在香港CEPA及其前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在服务贸易领域,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会展、信息技术、视听、建筑、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15项具体开放措施。其中,4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2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9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借鉴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推进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内地与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香港CEPA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将进一步探讨具体合作内容。

5.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四(2007)

2007年6月29日,CEPA第四份补充协议签署,协议涵盖28个服务领域的开放措施,当中11个领域如公共事业服务、安老服务和环境服务等是新增的服务领域,全部措施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在金融合作、会展合作和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方面也有新合作内容。补充协议四加深和拓宽了业界进入内地市场的机遇。例如,在银行业方面,内地同意将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的资产要求则由100亿美元降至60亿美元,香港银行在内地指定地方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协议同时进一步放宽多个服务业进入内地的规定,包括降低香港旅行社及医疗服务在内地经营的资本要求、开放会议展览服务业等。据了解,在旅游方面,香港旅行社在内地开设合资及独资旅行社的营业总额要求将分别降至800万美元和1 500万美元,而内地亦将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泛珠九省设立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省份居民的港澳游旅行团。在医疗服务方面,协议同时容许具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医生、在内地独资经营,而投资门槛大幅从2 000万元减至1 000万元。

6.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五(2008)

2008年7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签署。根据补充协议,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将在17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对香港扩大开放。在17个服务领域中,新增的领域包括采矿和勘探相关的服务领域。所有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补充协议五还推出了3项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和2项专业资格互认措施。

另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与广东省以先行先试形式,在广东推行共25项开放和便利化措施,其中17项措施已纳入香港CEPA补充协议五。

7.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六(2009)

2009年5月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签署。内地同意推出29项市场开放措施,涉及20个服务领域,涵盖了香港多个具发展优势的重要行业,包括旅游、银行、证券、会展、法律、运输、创意产业等,其中“研究和开发”“铁路运输”为两个新增领域,使香港CEPA涵盖的服务领域总数由40个增至42个。

内地推出的市场开放措施中,在旅游方面,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利于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游产品。在银行方面,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在证券服务方面,符合特定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为1/3。在专业资格互认方面,加入了多项鼓励资格互认或技术交流的措施,涵盖会计、建筑、房地产及印刷等领域。在医疗领域,香港药剂师可在内地考试和注册。

8.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七(2010)

2010年5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签署。

补充协议七涵盖19个领域,共有35项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涉及14个服务领域的27项开放措施,其中8项属“先行先试”措施。

内地14个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会进一步放宽,这些领域包括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及“专业设计”是新增的服务领域,使香港CEPA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2个增至44个。

9.内地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八(2011)

2011年12月13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签署。

补充协议八共有32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当中包括16个服务领域的23项开放措施;以及加强两地在金融、旅游和创新科技产业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同意完善货物贸易原产地标准和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二)粤港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与《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整体而言,CEPA签署并实施近10年来,在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香港和内地均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长远巩固了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支持了国家的发展。另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与广东省以先行先试形式,在广东省推行共25项开放和便利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粤港经济的进一步融合,CEPA及其补充协议成为粤港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的客观法律基础。

2010年4月7日签订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是全国第一份省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协议,其首次明确提出粤港两地金融合作以香港为龙头,这被视为粤港合作的一大新突破。

作为执行ECFA框架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作出了属于跨境特殊经济功能区的金融方面的规定:

第一,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相关政策框架下,共同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适时扩大参与试点的地区、银行和企业范围,逐步扩大香港以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和融资业务。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鼓励广东银行机构对香港银行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兑换和人民币账户融资,对香港企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支持广东企业通过香港银行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支持香港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第二,推进人民币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民币现钞跨境调拨机制,加强跨境反假币、反洗钱合作。

第三,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法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或组织。支持香港证券公司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进入广东保险市场,鼓励香港保险代理机构在广东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推动广东法人金融机构赴港开设分支机构,拓展境外业务。

第四,全面推进信贷、证券、保险、期货、债券市场和基金管理等金融业务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信托投资基金。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港股ETF等试点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圳和香港创业板市场跨境上市。加强粤港保险产品创新合作,共同探索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的模式,探索保险业务衔接的途径和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广东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第五,加强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广东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原则上适用于在广东的港资中小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金融机构为境内港资企业在内地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提供承销服务。鼓励在广东的港资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

第六,推动金融智力合作,支持两地金融培训机构和人才的交流合作,打造金融高端研究论坛和平台,推动金融合作创新。

二、内地与澳门CEPA对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的影响

(一)内地与澳门CEPA的主要内容

2003年10月17日,中国内地与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澳门CEPA主要框架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货物贸易;二是服务贸易;三是贸易投资便利化。货物贸易方面,根据两地货物贸易和海关监管的实际,内地对澳门原产地的货物,分两批实行零关税:第一,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对澳门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务商品,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医药产品、食品、电子及电制产品等,作为首批降税的产品,实行零关税;第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内地零关税政策。服务贸易方面,澳门CEPA涉及的服务业领域有: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广告、会计、法律、仓储、医疗及牙医、物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银行、保险、证券、电讯18个行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包括七个领域的合作: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

澳门CEPA与香港CEPA的原则内容上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差异,CEPA中也充分体现了澳门的特点。例如,由于澳门和香港产业结构不同,澳门享受零关税的273个商品税目与香港有所不同。又如,由于澳门没有深水港,澳门的许多货品必须经过香港转运,不给澳门产品转运的权利,享受CEPA就会打折扣,所以给予澳门产品特殊的宽容,可以经过香港向内地转运。在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香港有中医药的合作,澳门这方面比较薄弱,CEPA中就转换成一个产业合作。此外,CEPA不仅包括了大部分澳门现在生产的产品,还有一些现在还未生产但有机会生产和预备生产的产品,如不锈钢餐具、电影以及一些电子产品等,为今后澳门新产业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2004-2011年底,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又先后签署了8份《〈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对澳门的开放进一步深化扩大。在服务贸易方面,包括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开放。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使服务贸易总开放领域达到40个。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在原有的8个合作领域外,新增1项“品牌合作”,并同意在4个方面加强合作,包括: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使累计合作领域增加至9个。此外,为进一步加强粤澳经贸合作,并强化广东省作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先行先试作用,其补充协议将在医疗、人才中介、环境、社会福利机构、旅行社、船务、道路运输和个体工商户8个领域内,进一步扩大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的可经营或试点经营领域、进一步降低在广东省内相关行业的门槛和授予广东一些审批权,以促进粤澳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二)珠海横琴新区建设

CEPA及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澳门与内地经济的进一步融合,为内地和澳门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成为粤澳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的客观法律基础。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逐步把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以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横琴将成为内地开放度最高、体制活力最强、创新空间最广的区域。

根据国务院批复,珠海市横琴新区将创新通关制度,主要措施是将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允许横琴居住人员;旅游允许横琴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

国务院已批准对珠海市横琴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广东省社科院区域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丁力认为,按照最新的通关政策,横琴新区就相当于一个类似于香港的“自由贸易区”,也就是将横琴做成了一个扩大版的澳门。整个横琴视为一个免税或保税区,在税收上享受与澳门同等的优惠政策,这为吸引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横琴创造了条件。(29)

三、海峡两岸ECFA对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的影响

(一)海峡两岸ECFA的主要内容

酝酿5年、磋商1年有余,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重庆正式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被两岸喻为“1+1>2贸易新时代”的标志。ECFA是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如同两岸已签署的海空运等九项协议,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

ECFA除序言外,包括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和其他共计5章16个条款以及5个附件。序言指出,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1.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2.后续磋商时间表和内容

双方同意,在不迟于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建立投资保护机制等问题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达成协定。

货物贸易协议的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减让或消除模

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投资协议的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

3.早期收获计划

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实施,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行零关税。

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4.机构安排

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解释本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本协议第10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中国大陆和台湾ECFA的签署和实施,将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有利促进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中国大陆和台湾ECFA构建的法律规则成为我国大陆地区福建海西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发展的客观法律基础,对我国大陆地区福建海西特殊经济功能区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二)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简称福建海西区,是指台湾海峡西岸,以福建为主体包括周边地区,南北与珠三角、长三角两个经济区衔接,东与台湾岛、西与江西的广大内陆腹地贯通,具有对台工作、统一祖国,并进一步带动全国经济走向世界的特点和独特优势的地域经济综合体。它是一个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综合性概念,总的目标任务是“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基本要求是经济一体化、投资贸易自由化、宏观政策统一化、产业高级化、区域城镇化、社会文明化。经济区以福建为主体涵盖浙江、广东、江西3省的部分地区,人口约为6 000~8 000万人,预计建成后的经济区年经济规模在17 000亿元以上。

福建省在2004年初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几年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主体福建省加大投资力度,改善基础设施,力促经济发展,壮大经济区的总体实力。2009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独特的对台优势,加强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二是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两岸直接“三通”的需要,提高发展保障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高起点发展特色产业,提升经济整体素质。四是统筹区域内协调发展,推动跨省区域合作,加快形成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五是创新体制机制,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对外开放的先行作用。六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七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人居环境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地区。

【注释】

(1)钟坚.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10.

(2)中共广东省委研究室.广东改革开放决策者访谈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376.

(3)深圳十二五规划纲要发布.深圳特区报,2011-03-30.

(4)刘燕.后发国家现代化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探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5)张志彬.论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1).

(6)刘燕.后发国家现代化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探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7)刘燕.后发国家现代化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探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9).

(8)魏后凯.加入WTO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经济学动态,2002(6).

(9)魏后凯.加入WTO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经济学动态,2002(6).

(10)佘传奇,吴美平.金融危机背景下世界各国扩大内需政策的调整和变化.金融经济,2009(10).

(11)刘儒,李泽鹃.论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及效果分析.现代商业,2010(9).

(12)扈大威.欧债危机深刻影响世界.中国新闻网,2011-11-06.

(13)陈宗胜,任重,周云波.中国经济发展奇迹的本质和特征研究.财经研究,2009(5).

(14)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其主要特点为知识技术密集,资本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

(15)赵夫增.后危机时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国家高新区的使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0(5).

(16)吴小敬,刘勋.长沙高新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0-09-30.

(17)赵夫增.后危机时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国家高新区的使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0(5).

(18)肖海棠.国际投资争端案——艾兹尼亚诉墨西哥.法学杂志,2002(3): 73-75.

(19)中国与东盟区的现实选择:两个轮子与一个方向.中国经济周刊,2005-04-18.

(20)范嵬.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试验田:早期收获计划.国际商报,2005-07-20.

(21)范嵬.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解读.国际商报,2005-07-20.

(22)范嵬.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解读.国际商报,2005-07-20.

(23)贺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影响.经济观察,2010(3).

(24)顾丽姝.浅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进程中的云南边境贸易.云南大学学报,2004(4).

(25)梁妍妍.CAFTA框架下广西边境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东南亚纵横,2011(10).

(26)吴世韶.中国—东盟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现状与展望.社会主义研究,2011(5).

(27)吴世韶.中国—东盟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现状与展望.社会主义研究,2011(5).

(28)赖阴勇,谢锐.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背景、内容及影响.国际经贸探索,2009(8).

(29)珠海横琴新区获批打造粤港澳合作示范区.2011[2012-01-17].http://www.gdass.gov.cn/2011/0816/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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