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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权威模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决定受理的个人权利争议案件,产业法庭应当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和ACAS,并在6周内开庭审理。但对违反公平劳动习惯的劳动争议案件,则由国家劳动局按照特别程序处理。必须注意的是,劳动局对劳资争议的处理并非终局程序,对劳动局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属的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美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用来确认和纠正不公正劳动行为。

三、专业权威模式

(一)专业权威模式的特点

专业权威模式下政府和法院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介入都相对要弱,劳动争议以专业化、半民间化和个人化第三部门介入解决为主。此模式特点之一是,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强调在企业层面解决劳动争议。特点二是,依靠独立的调解、仲裁机构为主要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这些调解、仲裁机构以专业化、个人化、社会化的人士为争议解决机构的成员;以专业权威和当事人选择性信任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权威来源。特点三是,劳动争议双方有较大的选择自由,争议双方可以约定争议处理方式,或裁或审。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非对抗,争议双方自主、自愿性高,解决方式灵活多样,费用低,时间成本低,效率高。美国、英国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二)英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从劳动争议分类处理的角度看,英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体系主要由劳资双方自行处理,咨询、调解、仲裁、仲裁服务中心处理及就业上诉法庭,前三者依托于半民间半官方性质机构,后两者属于司法系统。

当个人权利发生争议时,雇员可以在企业内部通过协商程序解决争议,但大部分争议都是通过ACAS(the Advisory,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即咨询、调解、仲裁服务中心)解决的。ACAS的程序不是给争议双方提供多少解决争议的建议,而是为双方走到一起提供程序引导和讨论问题的舞台。除非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情况下,该处不涉及其中。而ACAS的程序又是在雇员向产业法庭起诉后,由产业法庭转送ACAS而开始的。产业法庭收到个人权利争议的起诉后,会将一份起诉书副本转送到ACAS。ACAS处理个人争议的调解程序中,其受理调解的个人权利争议包括:不当解雇、同工同酬、性别和种族歧视、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

产业法庭是处理个人权利争议的专业法庭,最早设立于1964年,主要审理不当解雇方面的争议,其庭审具有非正规性的特点。产业法庭是处理个人权利争议的专业法庭。每个案件的审理均由3名人员组成审判庭,其中一名为产业法庭法官,另两名为雇员方和雇主方代表,审判庭的主席由产业法庭的法官担任。产业法庭接到起诉后,首先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对于决定受理的个人权利争议案件,产业法庭应当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和ACAS,并在6周内开庭审理。产业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最长的在1年内审结。

英国的劳动司法系统分为自上而下5级,即欧洲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劳工上诉法院和产业法院,产业法院是处理个人权利争议的专业法院。如果当事人对产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在6周内向劳工上诉法庭上诉;对劳工上诉法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议院继续上诉;对上议院判决不服的,最终可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上诉,但上诉的内容应当是涉及欧盟法律的。[4]

(三)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劳动争议仲裁民间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大量的个人争议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仲裁解决。[5]

美国一般的处理程序是企业内部解决争议—调解—仲裁—上诉法院。首先启动的是企业内部解决争议的程序。当调解不成功时,雇员方和雇主方都可以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上诉法院。在美国,最高法院严格限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再审,仅有1%~1.5%的仲裁裁决被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在美国,劳资双方的权利争议最初被视为民事争议的范畴,因此,美国大部分权利争议均是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但对违反公平劳动习惯的劳动争议案件,则由国家劳动局按照特别程序处理。此种制度基本上有行政法庭的功能。国家劳动局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呈现出以下特点:在审理案件时体现出第三方代表性,收费较普通法院低,诉讼程序比普通法院简单,注重调解工作等。必须注意的是,劳动局对劳资争议的处理并非终局程序,对劳动局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属的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另外,调解、仲裁也普遍应用。

在美国,最重要的公共调解机构是美国联邦调解和仲裁局。有工会的组织通常由这种方式作为终局解决方式,但在非工会的组织里不是。仲裁组有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联邦调解和裁局。仲裁者有律师、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牧师、大臣、大学教授。美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用来确认和纠正不公正劳动行为。政府会介入影响重大的工人罢工事件。由此可见,发展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手段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这种模式以专业人士为主要争议解决机构的成员,依靠半官方的第三部门为主要争议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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