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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院模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德国的劳动法院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法院。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不服劳动法院的判决向州劳动法院提出上诉的大约占50%。但如果州劳动法院作出判决,它就必须决定是否允许向联邦劳动法院提起上诉。州劳动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只有不到5%的案件允许向联邦劳动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劳动法院不再调查事实,而是审查州劳动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力求劳动法院适用法律在整个联邦范围内达到统一。

一、劳动法院模式

(一)劳动法院模式的特点

劳动法院模式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法院介入较强而政府介入较弱,即解决劳动争议所依托的机构中以司法的力量为主导。其主要特征如下:第一,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劳动法院(法庭)组织结构与普通法院(法庭)有所区别,法官由职业法官及兼职法官组成,兼职法官来自雇主组织、雇员组织,但必须是劳动专业领域的专家,法庭的程序简洁,当事人受律师制约少;第二,权利争议(包括个人和集体)主要通过司法方式处理;第三,法院设置不同程序分别适用于个人劳资纠纷和集体争议;第四,调解也在法院内进行。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比民事法庭更为便捷、经济,与其他模式的处理方式相比较,其更注重公平的价值,不足之处是司法成本较高,效率偏低。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具有一套完备的,分层次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体系。首先是劳资双方协商。然后是企业委员会(协商),或另行组成协调委员会调解解决。数据表明,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了而起诉到法院的是少数。第三才是法院裁判。

(二)德国的劳动法院

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法院。一审劳动法院是由一名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和两名来自雇员及雇主方代表的荣誉法官组成。二审劳动法院,即地方劳动法院,其法官构成与一审劳动法院相同。然而,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必须有其相应的代表参加诉讼,比如,雇员一方必须由工会代表参加,雇主一方由雇主联合会的代表参加,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是不能直接参加诉讼的。三审法院是位于卡塞尔的联邦劳动法院,其审判组织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一名来自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的荣誉法官组成,律师可参加诉讼,三审程序主要是法律审程序。

在德国,劳动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劳动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占95%,案由多为解雇保护,即雇主的解雇是否生效或劳动关系的期限是否有效等。在劳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雇主及劳动者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既不自己出庭也不请律师出庭代理,而是由代表雇主的雇主协会以及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代理。在劳动法院,答辩期限只有七天,而不是民事诉讼中的两个星期;在某些情形下并不要求被告对起诉书进行答辩。劳动诉讼开始后,主审法官依法应主持法庭和解谈判,明确谈判日期,并在两个星期内举行。谈判应尽可能在期限内完成。如果设定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主审法官还可以另外设定一个期限进行和解谈判。和解谈判应表明全部争议,包括举证责任、费用、争议裁判风险等。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和解谈判的目的。和解谈判实际上也为以后争议程序的开展做好了准备。一旦和解失败,则根据当事人出席情况分别予以单独裁判、缺席裁判、中止诉讼。劳动法院对于劳动案件的判决,尤其强调“快速审理”原则。[1]法庭遵循绝对中立、尽快处理的原则,在这一阶段许多案件也以当事人和解,即撤回起诉或承认起诉得以解决。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不服劳动法院的判决向州劳动法院提出上诉的大约占50%。在州劳动法院也有半数以上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但如果州劳动法院作出判决,它就必须决定是否允许向联邦劳动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做出不允许上诉的决定,联邦劳动法院可就此决定进行审查。州劳动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只有不到5%的案件允许向联邦劳动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劳动法院不再调查事实,而是审查州劳动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力求劳动法院适用法律在整个联邦范围内达到统一。

德国劳动法院的设立使审判组织、程序制度自成一体,并因劳资双方的参与而表现了劳动审判的自治性。另外,专门司法体制的建立为劳动业务同司法的密切联系创造了条件,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奠定了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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