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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of rights)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规定某人具有权利能力,那么这个人就能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民法上的各项义务;相反,若法律没有规定某种人享有权利能力,那么这些人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罗马法将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自由人能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则只能作为客体,是交易的对象。法律将权利能力赋予何种社会存在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一切现代民法的共同原则,是源于现代宪政国家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2.自然人凭借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取得的权利范围广泛。民法上的权利,自然人均能够享有,同时,自然人也能够承担民法上所规定的一切民事义务。这与法人运用权利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法人运用权利能力取得权利的范围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除了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外,法律还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对其予以限制,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连立法也不能予以限制,这是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所谓“法律保留原则”。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和转让。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开始与终止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胎儿由于还没有出生所以不具有权利能力,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据该条规定并严格依据法律教义学的逻辑推理,那么胎儿是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胎儿毕竟将出生为人,若不对其进行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出生后的人的忽视。所以各国法律都对胎儿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是可以继承财产的。即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28条)。然而,在我国关于胎儿的保护仅限于此一处规定,对于胎儿在出生之前所遭受之侵害并无明文之规范,显然属于法律漏洞的范畴。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应当明确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视为已出生”。在立法通过之前,法院则应当以判例的方式填补该法律漏洞。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止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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