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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正是依据该法律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制定各项知识产权政策措施。鉴于日本知识产权总部的成员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决定与内阁决议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4.1 日本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日本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涵盖日本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与其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如日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业务指导体系、行政保护体系、服务体系等。其中,国家战略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则是完善日本知识产权政策决策程序的重要举措。国家战略、基本法律和政策法规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共同为达到日本政府提出的“技术立国,振兴新产业”的目标服务。为此,日本政府积极通过改革其机构设置推进知识产权立国,以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调整最为典型。

4.1.1 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知识产权基本法是一部有关知识产权及其基本理念界定和知识产权对策框架的法律,于2002年秋季由日本特别国会会议审议通过。日本正是依据该法律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制定各项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以日本政府为直接领导,总部部长由首相直接担任,官房长官以及科学技术、文化科学和经济产业部门的大臣担任副部长,其他部门的大臣以及有见地的知名人士担任成员。

根据日本内阁府的说明,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意图在于改变知识产权政策的决策程序,打破以往条块分割的局面。日本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由各部级机构分别管辖,没有各部委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不能顺利进行;而如果任由各具体监管部门制定对策措施,只能够小幅修正制度细枝末节的措施,不能从整体出发把握大局,无法改变既得利益集团的固有做法,推进新的改革措施。鉴于当今的国际环境瞬息万变,日本政府意识到,如果日本国内的制度改革无法跟上世界技术的变化速度,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持续衰退,一再失去商机。基于此,日本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以便转换决策的组织体制。在新的组织形式下,重大制度变革由总部统一制定规划,在统一的大框架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分析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可以发现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设立有其合理性,对于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必要的。此前,在日本推行行政改革后(2000年),日本内阁府的功能得到强化,可以针对跨部委的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并加以调整,可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专业知识,需要企业、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共同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需要政治上的支持。从行政程序上看,日本各部委在发出指示前,需要日本首相同意。设立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后,日本首相亲自担任部长。这样,在法律框架得以完善并且取得专家和首相的首肯后,知识产权战略就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得以推行,实施诸多原本难以实现的政策措施。日本自2003年7月开始,每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规划出台后,对于年内可以付诸实施的措施,由日本各部委在当年度执行,对于次年实施的内容提交国会审议,并按照预算要求执行。鉴于日本知识产权总部的成员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决定与内阁决议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4.1.2 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背景

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调动了体现创新制度环境的三大要素——学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创新积极性。围绕创新制度环境要素的变化,日本知识产权政策不断调整,从“反专利证策”调整为“亲专利”政策,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开始全面提高保护强度,相继出台扩大复数发明申请范围、新增生物、软件等领域的发明专利授予权,强化知识产权执行力度等一系列“亲专利”政策。

1.日本知识产权政策调整的国际背景

在日本知识产权政策从弱到强的调整过程中,起初,日本政府和产业界对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存有疑虑,也存在对保护知识产权产生的垄断问题妨害竞争政策的指责,为打消这些顾虑,日本援引并参考了美国的先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时期的做法就不同于其在19世纪赶超欧洲时期的专利政策。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力推行、应用反托拉斯法,为研发型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打下基础。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对美国企业在与日本企业的竞争中失去市场优势这一事实感到震惊,经过反思,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是掌握领先技术的美国企业失败的原因。自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开始从“反专利”转向“亲专利”。而在其国内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在一如既往鼓励技术研发竞争的同时,也允许企业间开展技术研发合作,影响技术开发与交易的专利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转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发明者权利。美国“亲专利”政策,正如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那样,以社会对保护发明者权利的广泛诉求为背景,同时也反映出美国医药产业、娱乐业和IT产业较强的竞争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些产业的重要意义。美国“亲专利”政策的阶段性事件包括:1980年通过贝赫-多尔法案,1982年设置CAFC机构(集中处理有关专利纠纷的二审裁决),通过专利局和法院的设置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1995年实施WTO/TRIPS协定。这些美国前所未有的“亲专利”政策,被认为是对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作出贡献的制度性改革。表现为:实施“亲专利”政策的报告是在1985年里根政府执政后,提交审议的。政策实施后,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IT行业的迅速崛起带动美国经济增长,被称为“新经济”。在生物技术领域,依托转基因专利等新技术发展起来的风险投资企业迅速成长为美国的龙头企业。许多IT和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企业都发端于大学,被认为是贝赫-多尔法案发挥作用的体现,该法案允许大学持有专利,并力促其向私营部门进行技术转让。CAFC设置后,在集中受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二审裁决的过程中,将此前不同的审判标准统一起来,通过提高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来提高专利价值。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执行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是在统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20世纪80年代日本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举措是以外部干涉和日本国内技术水平大幅提升为背景的。

2.日本知识产权政策调整的内因

二战后,日本为促进经济复苏,积极从美国和欧洲引进制造业技术,加以改良,生产出价格低廉的高品质产品,扩大出口取得经济高速增长,正是这一模式提升了日本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日本在世界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该模式的发展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首先,美国在日本的竞争压力下,退出制造业,转而发展IT、生物技术等高科技产业和金融服务业,自冷战结束后,美国将日本视为经济竞争对手,日本依靠美国技术的做法变得更加困难;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东亚各国借助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在制造领域的竞争力迅速提高,而日本陷入泡沫经济崩溃后的经济低迷期。当然,日本经济疲弱,产业竞争力下降,既是“泡沫经济”崩溃后的结果,从长期看,也与全球产业结构的变化有关。日本迫切需要改变技术改良型的发展方式,创建新的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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