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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流动人口诉讼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积极应对流动人口诉讼问题刘文基作者简介:刘文基,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可见,流动人口离婚案件,不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论离开住所地是否超过一年,《意见》都明确规定了管辖法院,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还是由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都是非常明确的。

积极应对流动人口诉讼问题

刘文基

作者简介:刘文基,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问题日渐紧迫,法院诉讼中涉案的流动人口也越来越多,但流动人口告状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树立正确的审判政绩观,重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与诉讼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积极应对并稳妥处理流动人口诉讼问题,加强法治宣传,释案说法,公正、高效的处理流动人口诉讼案件的管辖、立案、送达、审理、调解、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关 键 词】流动人口 诉讼 管辖 预防 审判政绩观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推进,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诉讼问题,也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流动人口因为生活条件差,文化水平低,户籍所在地与现在居住地都缺乏管理,造成流动人口问题增多,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也不断涌现。上述现象,即使在我们西部地区也不例外。

因为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发生,甚至于有的省市还打出不要流动人口的口号。这自然是因噎废食,以偏概全之举。但流动人口的管理,的确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提上议事日程。对此,司法部门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同时,有的做法还存在争议,如暂住证制度。对暂住证,人们褒贬不一,有的人建议取消。当然,暂住证本身就没错,有了暂住证,便于流动人口管理。要说错,错就错在不应该借暂住证乱收费,甚至于采取歧视政策,戴着有色眼镜,把持有暂住证者看作另类。这自然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流动人口的队伍越来越大,流动人口的管理的确是个大课题,值得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来研究探讨。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犯罪预防工作,在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中,也有流动人口不漏队的问题。本文则着重从审判环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包括流动人口诉讼案件的管辖、立案、送达、审理、调解、执行,加以探讨。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告状难问题已经基本消除,但是,极为不平衡的是,流动人口的告状难问题却依然存在。尤其是流动人口离婚案件,告状难问题特别严重。究其原因,是因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互推诿,一推六二五,谁也不管。其实,对于流动人口离婚案件,以及涉及流动人口其他案件的管辖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流动人口离婚案件,不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论离开住所地是否超过一年,《意见》都明确规定了管辖法院,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还是由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都是非常明确的。

客观上,离开住所地及其时间长短,认定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但,世上无难事,离婚的流动人口双方自然会提供相关证据,认定离开住所地的时间长短,进而确定管辖法院,也并非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根据程序法规定,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只要原告方提供相关证据,就应该依法公告送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实行司法救助,而不能以被告下落不明拒绝受理案件。

《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对于被告在外地具有明确的送达地址的,应该依法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不能以送达地址不明驳回起诉,或者干脆不予受理,推诿不管。

之所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相互推诿,谁也不管,寻根究底,还是一个认真负责、司法为民的问题。对流动人口问题的放任不管,除了思想上的无所谓,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轻视流动人口问题的处理。认为处理流动人口问题是鸡毛蒜、无举轻重的小事,以为司法机关,要办大案要案,才能出工作成果。这就牵涉正确的政绩观。

的确,因为岗位分工的不同,公安机关的片警与侦破命案的刑警,自然不可同日而语,接待信访,处理婚姻家务,和居委会、社区基层婆婆妈妈打交道的民事法官,与审判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官,自然也有区别。后者的工作往往是秃头上的虮子明摆着,在单位的总结报告中也屈指可数,具有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前者所做的工作则事过境迁,当事人自己虽然心里清楚,也说不出个丁丑子卯来,在别人眼里自然都是毫无技术含量,是村社干部、社区老太太都做得了的事情。

但隔行如隔山,骆驼脖子长,隔山不吃草,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高技术人员不见得就能取代一般技术人员乃至于体力劳动者的工作。社会分工不同,但各行各业都需要人干,而且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因为家务事头绪多、关节多,口说无凭,很难分清是非曲直。处理家务事,需要过多的耐心,丰富的阅历,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苦口婆心,废寝忘食,起早贪黑,同甘共苦,设身出地,将心比心,说得乌鸦下树来。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案件不是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而是越小越好,越少越好。这虽然是个简单的道理,用心一想,用心一辩,没有一个人不承认的。但因为受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它在有的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占据统治地位。

正像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上的英雄,的确令人骄傲自豪,但是英雄并非越多越好。因为时势造英雄,英雄往往与战争、灾难相伴而生。因此我们在司法工作中绝不能贪大求全,而要谨小慎微,决不能放长线钓大鱼,创造大案要案,而要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年之季在于春,一日之季在于晨,三娘教子,从早动手。治病要趁小,治理要及早。

当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不可避免,我们不能回避矛盾纠纷,而是要及早发现矛盾纠纷,及早治理化解。不仅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各级领导更要转变工作,要从思想上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视流动人口问题处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在优评奖先时也要把它们纳入其中,对于这些方面的先进典型也要大力宣传,大讲特讲。有的地方就因为流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搞得好,没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确保了和谐稳定。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同志的教导至今引人深思。我们不能等待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再来救火立功,而要事先防范,防患于未然。流动人口问题与违法犯罪现象的关系,就是隐患与火灾的关系,因此我们要重视流动人口问题防范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流动人口问题受理登记制度,载明受理、处理情况与结果,对于流动人口问题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法官就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为民作主。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流动人口的当事人着想,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援助,适时为其阐释法律,不能歉其脸脏,歉其汗臭,歉其说话粗俗,不仅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要对弱势群体、流动人口的当事人分外关心。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当然,我们提倡有关部门积极处理流动人口问题,并非主张对流动人口问题无原则的上岗上线,而应该上什么山唱什么歌,看菜吃饭,量体裁衣,针对流动人口问题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进行恰如其分的处理,而不是一刀切。对于流动人口问题的处理,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真理只有一个,就是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的精神,依法办事的理念。只要有这种态度、理念、精神,就完全可以从源头上化解流动人口问题等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流动人口诉讼案件,流动人口因为其主体的特殊性,不论其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存在送达难的问题。流动人口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流动性,浪迹天涯,居无定所。流动人口所留的电话号码也大多不是固定电话,而是移动电话。在案件办理中,对于流动人口的电话号码,应该尽量让其留固定电话号码,而不是留移动电话。相比之下,移动电话的变化更大,甚至于停机不用。同时,要将审判机关、办案庭室的电话号码留给他们,以便其主动联系,在其电话号码变动时主动告知。

同时,要进行地址确认,不论是原告、被告,都要确认地址,以便送达法律文书。有的人认为,原告不存在地址确认问题。其实,有的案件受理后,连从原告也找不到,一切都无法进行。按照规定,经传票通知开庭,原告不能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能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但首先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地址确认。地址确认对于流动人口诉讼案件尤其重要。

流动人口因为生计,到处奔波,在案件受理后,应该及时送达。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时,要一并送达开庭传票。否则,再次送达就可能不好找,甚至于找不到。对于流动人口案件,要快立快审,并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除了证据程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在征询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当尽快确定开庭时间。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突破举证时限,提前开庭审理。

流动人口诉讼案件,也要把调解贯穿始终。一次开庭调解不成,再开庭调解,因为路途遥远,当事人来往不便,难度较大,需要付出巨大的物力财产。因此,要抓住时机,趁热打铁,争取一次调解成功。对于流动人口案件的调解,也要多措并举,灵活运用,促成案件调解。流动人口身在异乡,往往认为当地人欺生,有排外思想,害怕调解吃亏。有鉴于此,法官与工作人员更要耐心细致,注意本地、外地一个样,平等保护其权益。要通过流动人口的朋友、邻居、熟人及其他途径,灵活多样的做其思想工作,加强案件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对于流动人口案件,除了按常规,在双方同时到庭的情况下,面对面的进行调解。还可以提供方便,对于流动人口,通过电话进行调解,采取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表达其调解意愿,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书邮寄,让当事人签字确认,能跑一趟的不要跑两趟,体现司法便民。

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处理流动人口邻里纠纷,夫妻斗殴,鸡毛蒜皮,针头线脑,也不必故弄玄虚,上纲上线,弄巧成拙。五里一个地方,十里一个乡俗,我们大可如法炮制,入乡随俗,和风细雨,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化干戈为玉帛,平诉息讼,息事宁人,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聘请村民组长、村委会委员、主任等来自基层的人员进行调解,他们亲自处理过许多邻里纠葛、家庭纠纷,因此对于这类纠纷的表现、特点及解决途径,了如指掌,胸有成竹。特别是在调解工作中,提出的调解方案切合实际,容易接受。当前我们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发扬调解传统,追求案结事了,更新司法观念,增强我们司法为民的意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公正处理案件,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调解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对于流动人口案件,法官尤其要行使释明权。流动人口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对此,法官要释案说法,积极履行释明权,进行诉讼指导。流动人口东奔西跑,案件执行、财产线索也是稍纵即逝,更应该积极主动,要抓住时机,即时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更多的考虑案件执行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执行阶段,更是要积极主动,查找财产线索,灵活多样采取执行措施,积极落实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官不仅要公正判案,而且要高效审判、执行,提高司法效率,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来获取最大的司法效益,能一次开庭解决的,就不要让当事人跑两趟三趟,能当庭宣判的就不要延期宣判,能当庭执结的就不要拖到庭后,在法定审限内及时、有效的完成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及时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流动人口案件审判中,许多人往往大光其火,说自己严格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断案,但当事人就是不理解,不断申诉上访,因此埋怨流动人口素质太低。其实,仅仅埋怨是不够的,而要对症下药,因材施教,耐心讲解,辩法析理。不仅要断得公正,且要让当事人看到你断得公正,让人家明白你处理得公正,让当事人知道问题的症结,让胜诉方赢得明明白白,让败诉方输得服服帖帖。

许多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列举了适用的法律条文,可以让当事人明白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让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这就很好。但即使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列举了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有些当事人还是不理解或者有误解。

而且,那些与法律相悖的法律谚语,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根深蒂固。特别是在案件审判中遇到法律规定与传统观念不一致、容易误解的问题,法官更是要事先预防,有备而来,重点攻关,对症下药,因材施教。要抓住时机,释案说法,解释清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当然,这并非单纯的不让当事人阐述自己的歪理,因为单纯的堵是堵不住的,正如大禹治水,堵不如疏,只有正视现实,针对当事人对于法律的错误认识,分析辨别,才能明辨是非,让真理战胜谬误。这就需要法官耐得住性子,不厌其烦,要真正做到百问不烦,百听不厌。当然,法官的审判任务很重,案件安排很紧,存在时间上、精力上的矛盾,需要克服。

但是,治标不治本的匆忙下判,闭口不言,只会引起申诉上访,然后再举行听证答复,则是真正的事倍功半,得不偿失。释案说法,事先防范,则可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释案说法,作为一种先进经验,已经被许多法院推广使用,发扬光大,效果很好,很好的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自己过去对此也存在误解,认为是多管闲事。其实,此言差矣,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可见,司法宣传也是法官的神圣使命。为此,法官不能只当外科大夫,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还应该有计划有安排的以案说法,走乡进村,宣传法律,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虽然我国的普法进程已经进入了五五普法阶段,国家规定了12.4普法日,对于普法工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普法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流动人口增加,文盲或者半文盲还比较多。同时,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比较深,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中,占主导地位甚至全部地位的,仍然是封建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占的地位仍然微乎其微,甚至于一无所有。他们掌握法律意识的途径,仍然是耳闻目睹、口授相传,以及传统戏剧的影响。

到农村看戏,戏台上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窦娥冤》、《铡美案》、《三堂会审》,宣扬的是特权思想、刑讯逼供、口供情绪,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等等封建司法观念。而现代的法制戏剧则寥寥无几,很难占领舆论舞台。

我们的法律宣传,仍然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形式轻实效,重视固定人口,轻视流动人口,形式主义等问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普法工作也要把农村、农民、流动人口作为重点,不能知难而退,避重就轻,而要知难而上,举重若轻。普法宣传不能居高临下,空口说白话,要以广播、电视、戏剧等等老百姓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农村,进乡入户。

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们要真正让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入心入脑,体现在具体活动中,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排忧解难。

流动人口问题是个新问题,任重道远,但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减压阀,面对矛盾纠纷,一味的回避是不行的,只能弄巧成拙,因小失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积极调查研究,开动脑筋,找到办法,提高效率,及时化解处理矛盾,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司法职能,处理好流动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保证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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