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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保护环境不是把环境封存起来,而是在利用环境的过程中采取对环境的自身发展和改善有利的措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特色强,民族习俗、生活习俗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坚持法律举措同本民族固有的宗教习俗、生活习俗有机融合原则。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保护环境不是把环境封存起来,而是在利用环境的过程中采取对环境的自身发展和改善有利的措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要想方设法使少数民族民众富裕起来,但西部民族地区地理位置特殊,生态环境状况复杂,生态环境脆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坚持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统一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

国家必须得针对少数民族特殊的自然地理特征及气候因素与环保的需要,制定统一规划进行指导与监督;有自治权的地区应充分利用自治权,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问题、民族习惯制定区域性规划,地方性规划不能与国家规划相冲突,国家规划必须尊重地方宗教、习俗等,制定指示性框架规划,具体实施细则交由地方自己制定。

(三)坚持法律举措同本民族固有的宗教习俗、生活习俗有机融合原则

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法律是防治和制止人与自然无序状态的经济手段,法律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协调,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秩序的重新构建,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中国“本土资源”论者认为,国家法是国家制定宣传实施的本本上带注释、大楼里穿制服的法律。这种法律缺乏对乡土民情的体恤,因此也就不合乡土社会的口味。在他们看来,将国家法适用于乡土社会,只不过是以一种文明的暴虐取代了野蛮的暴虐。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特色强,民族习俗、生活习俗各不相同,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坚持法律举措同本民族固有的宗教习俗、生活习俗有机融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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