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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必须围绕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资源整合必须围绕法、司网络规范化建设展开整合法、司资源,使司法效益最大化,才是缓解人案矛盾的关键点。公开支持,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置成一个巡回审理办案点,适时地公开审理案件。

三、资源整合必须围绕法、司网络规范化建设展开

整合法、司资源,使司法效益最大化,才是缓解人案矛盾的关键点。如何做到这点,就是要对法院与司法局的司法网络进行整合,建立便民诉讼网络,通过发挥便民诉讼网络作用,做好调解工作,取得最佳司法效益。

前,网络分布是法院和司法局资源的共同特点,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有所不同的是,法院根据司法的特点及其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其网络成收缩状况,最为明显的是人民法庭的撤并,甘州区法院原有14个法庭,现撤并为8个,辖区内有7个乡,11个镇,245个行政村,32万多的农村人口,一乡或一镇有法庭的只有2个,其他法庭管辖均在2个乡镇以上。法庭的撤并后,法庭办公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法庭建设走向了规模化和规范化的道路,有效地发挥了司法资源的整体作用,但也给远离法庭群众的诉讼和当地纠纷及时解决带来了不便,造成纠纷信息不畅、法律业务指导弱化;尽管法庭以巡回办案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始终是被动的方式,而不是有效的方式。司法局根据其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其网络呈现开放性、覆盖性,司法所与行政部门的乡、镇设置一样,乡、镇下属的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下的居民委员会均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属于司法所管理。甘州区司法局现有18个司法所,29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2114个调解小组,3417名人民调解员,具有巨大的网络优势,但是由于其司法权威、法律业务的影响力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该优势并没有完全的发挥出来。

对于法院与司法局便民诉讼网络的整合必须要以完成为民服务的工作任务为目标,遵循和谐、高效的要求,根据便民、优化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一是摸清底数,制定整合方案;二是健全完善便民诉讼网络运行机制;三是制定考核机制,加强对便民诉讼网络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下面就甘州区情况进行叙述。

对于法院与司法局便民诉讼网络的整合,主要是将两者的网络结合起来,设立法院法官联络点(主要指8个人民法庭和机关业务庭)放置在司法局的网络之中,也就是在镇、村、街道的网络上再放置一个发射点和回收点。而这个发射、回收点就是法庭、机关业务庭。其覆盖面,法庭即为审判分工所管理的辖区,机关业务庭指定管理的城市辖区。为开展好便民诉讼工作,甘州区委政法委批转执行甘州区法院与司法局协商共同制定的委托调解方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实施意见及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实施细则。1、建立诉讼联络员制度。经过法院与司法局的共同考核、审定,将司法所中的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人员确定为诉讼联络员,由其负责与法庭的联络,作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及其有关诉讼资料的传递和相应的调解工作,并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及时的审定。2、建立诉前调解制度。对直接到法庭或者法院准备起诉的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类纠纷、劳动者起诉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标的小且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债务类纠纷等9类纠纷,如果当事人愿意或者经过适当的引导愿意,可以根据其所在的辖区,由法庭联系诉讼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诉讼联络员一次调解不成,或者无法进行调解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法庭,并告知当事人进行诉讼解决。对于直接找到诉讼联络员要求转送起诉材料的案件,如果属于这9类案件的范围,诉讼联络员可以直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3、建立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对于上述9类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法院可以委托其所在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司法所的诉讼联络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诉讼联络员一次调解不成或者不能调解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法院所委托的庭。如果调解成的,也应该将调解笔录及其调解协议送交法院所委托的庭,由法院及时的进行审查确认,制作调解书。对于所有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必要时可以通知其所在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司法所的诉讼联络员进行协助调解,其形式可以多样化,目的是既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司法所的诉讼联络员的影响力,又便于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

如何使建立的便民诉讼网络有效运行。一要营造外部环境。做好宣传,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范围及其职责公开,争取让辖区内的每一户村民或者居民知晓。公开支持,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置成一个巡回审理办案点,适时地公开审理案件。寻求信赖,让群众切实认识到诉讼联络员的纽带、前沿、润滑剂作用,愿意自觉找诉讼联络员寻求司法帮助。二要畅通信息渠道。多接触,应当多到巡回办案地公开审理案件,同时组织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庭后讨论和评议。多联系,法庭与诉讼联络员应经常互通信息,掌握纠纷苗头、动向,及时控制、化解。多培训,落实好培训制度,就调解技能、文书制作进行重点培训。三要严格按照制定试行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范围、程序进行操作,如遇到细则没有涉及到问题,应及时向区法院、区司法局反馈,便于修改和补充。

制定考核机制,加强对便民诉讼网络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这就要求:1、规范委托调解、诉前调解、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调解程序,遵循的原则。2、规范信息联络的方式,这主要有规范诉讼联络员职责、法庭联络点、法律业务培训等等。3、健全廉政制度和相应的处理机制。与司法局一起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完善诉讼信息联络员的相应回避制度,实现对诉讼信息联络员所进行的动态管理。

总之,法院、司法局的资源整合,可以深化“诉调对接”改革工作,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既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又能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促使社会纠纷的解决实现良性循环,在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的同时,有效减少和缓和了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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