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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应建议立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查阅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应材料,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存在违法现象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四、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复议机构人员的组成问题

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是具有行政专业知识。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建议选拔原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检察机关的复议机构,由原来具备行政专业知识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官共同组成复议部门。选拔时可以采取考试与聘请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内容包括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对通过考试的人员择优录用;聘请的人员,主要是离退休的行政高级官员,必要时可以从相关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管辖问题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特点,可以根据同级复议原则,即基层检察院受理相对人对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市级检察院受理相对人对市级行政机关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省级检察院受理相对人对省级行政机关以及市、州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相对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三)复议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1.当事人自由选择原则。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的体现。因此,原则上应取消复议前置,尤其是在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后,复议前置就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人员自身即具有行政专业知识,对不懂的问题也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2.复议独立原则。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公正是诉讼制度的灵魂,而效率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也可以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因此,我们应在行政复议制度中最大限度地追求“及时的公正”。

(四)复议中检察机关应具有的权力

1.调查权和调卷权。应建议立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查阅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及相应材料,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2.违法纠正权。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存在违法现象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3.专项检查权。应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复议决定的专项检查权,对行政机关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复议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整改意见,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整改意见必须进行书面回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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